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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鹿寨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

时间:2022-11-07 09:27:50|栏目:广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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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鹿寨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

关于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转型升级、项目支撑、全面发展”总体发展思路,坚持实施“实业兴鹿,开放强鹿”战略,推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壮大县域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柳州市鼓励工业园区新引进重点工业项目若干政策》(柳政办〔2014〕84号)、《柳州市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柳政发〔2013〕5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柳政发〔2013〕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用地扶持政策

(一)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按其性质和投资规模实行相应优惠,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对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优先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端装备制造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等,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二、财税扶持政策

入驻企业自项目用地正式交付之日起,达到以下条件的,按相应比例以适当方式扶持企业,扶持资金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扩大再生产以及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等。

(一)入驻企业自项目用地正式交付之日起,三年内达产,实现项目总投资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首次年工业总产值达3亿元以上(含3亿元),并实现年上缴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不含耕地占用税),当年按其上缴各项税收中的鹿寨县本级财政分享部分50%的比例对企业一次性扶持。

(二)对当年实现并缴纳的税收收入超过500万元,且所缴税收增幅超过全县当年平均增幅的我县境内企业,按其实现增加的县本级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的20%给予扶持。本条款与本部分第(一)条款同一年度内不得叠加享受。

(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

(四)新办的符合产业支持方向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按其所缴纳的全部税收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其所缴纳的全部税收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扶持。

(六)县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之日起2年内,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分享部分,凡属于县本级财政收入的,经企业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技改的方式,按不超过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30%的比例给予财政扶持。本条款与本部分第(五)条款同一年度内不得叠加享受。

(七)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对在本县设立的、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总部的生产性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对本县现有总部企业,上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0万元且税收地方留成年度环比增量超过500万元的,按该新增量的30%给予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期限暂定5年。

2.对在本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可享受开办补助。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现有企业在鹿寨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县域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虽未能符合总部认定条件,仍可享受如下政策:自营销中心缴纳第一笔增值税起5年内,其当年度税收地方留成环比增长30%及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30%给予扶持;当年度税收地方留成环比增长20%—30%的,按增量部分的20%给予扶持;当年度税收地方留成环比增长低于20%的部分,按增量部分的10%给予扶持。上述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新建重点工业项目向鹿寨经开区管委申请,经鹿寨经开区管委及县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报市工信委批准,由相应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标准厂房实际投资额4%、设备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给予项目厂房、设备实际投资额8%的补助。每个项目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九)鼓励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获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获新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扶持。

三、金融扶持政策

(一)设立县级产业发展基金。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产业研究、规划、培育、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等活动,同时加快与专业投资公司合作,在我县设立投资公司,为投资我县的项目提供融资,解决项目资金问题。

(二)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四、人才及技术创新扶持政策

(一)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机制

加快职业经理人体系建设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各类人才。对中小企业引进的人才,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子女就学入托等方面给予宽松的政策。采取政府、企业联合出资,对中小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短期培训、脱产培训、出省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二)鼓励企业引进高素质紧缺急需人才

对新进入我县企业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在我区参加人事代理,不含柔性流动,下同),经一定程序考核认定后,在三年内按引进人才的实际工作月数,按照下列标准由政府财政给予生活津贴:

1.两院院士或国内知名专家(指国家杰出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进入国家“百万千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每人每月3000元。

2.享受国务院、自治区级政府特殊津贴或者获得国家、自治区政府级科学技术类表彰奖励的人员每人每月2500元。

3.获得市政府级及以上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员、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或者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

4.县外被评为市政府级及以上“拔尖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等称号的人员或者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

5.携带已经过上级权威部门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包括其它具有重大开发价值的技术项目)、高新技术或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项目,自愿到本县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

6.引进国内知名专家、正高职称、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政府给予企业每人每月300元的住房补贴,配偶及成年子女的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负责对口安置,确有困难的,由我县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就业;其未成年女子的入托和入学,可在学校学额许可范围内优先择校,不受户口限制。

7.对引进在企业工作的正高级以上职称、博士以上学历、高级技师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企业每年安排体检一次,政府给予企业每人每年500元的体检费用补贴。

8.目前已在鹿寨县企业工作的上述各类人才,参照本政策享受相同待遇。

(三)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步伐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技改项目,竣工并经审核后,可按土建工程实际投入的1%、设备实际投入的2%给予技改贴息,每个项目财政贴息最高限为100万元。对在研究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除积极推荐其申报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科技奖励外,县人民政府还对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新产品开发奖,并在本县生产的科技产品,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引进和利用国家、自治区级科技成果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我县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对我县新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符合条件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并计划申报项目的,给予企业立项支持。对已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按获得支持数额的2%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国内外科技人才携带项目到我县实施

对国内外科技人才携带高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以及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项目在我县实施的,需要资金扶持的,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协调金融部门给予贷款支持。项目实施成功并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贡献的,经县科工贸局等部门审核、县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每个项目由县财政给予10—15万元资助。

五、鼓励企业集约用地

(一)建立工业用地协调机制。由县发改局、县科工贸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鹿寨经开区管委等单位组成工业用地协调小组,负责工业用地安排,核定和回购价格的制定以及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二)鼓励企业高效利用土地。新建项目规划通过县规委会审核,建设多层厂房的,经立项并竣工验收后,对二层以上厂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原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改建多层厂房的,经立项并竣工验收后,对新增二层以上厂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鼓励企业闲置厂房流转。对符合建设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流转,经审核同意,允许产权转移。

(五)对于新入驻鹿寨经开区租赁厂房的鼓励类项目,如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政府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租金全额补贴。

工业生产型企业入驻鹿寨经开区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的,由承租企业向鹿寨经开区管委申请,经鹿寨经开区管委及县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报市工信委批准,按照实际承租时间对承租企业实行单位面积定额补贴,一层厂房补贴6元/平方米·月,二层及以上厂房补贴7.5元/平方米·月,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各级财政部门的补贴总额不超过承租企业当年实际承担的租金。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厂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7〕45号)执行。

六、鼓励引进重点工业项目

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重点工业项目,可由鹿寨经开区管委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启动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程序,研究制定项目支持政策、项目选址布局、行政服务及其它重要事项,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引进重点工业项目可启动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程序: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5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港澳台知名企业、央企、国内行业龙头企业项目;

(三)经自治区级以上鉴定,填补国内、区内空白的项目或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的项目;

(四)其他需实行“一事一议”的项目。

七、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服务体系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结合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开展政风行风整顿,加强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培训,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和政府管理水平;强化政府服务功能,实行机关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公共政策咨询窗口,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二)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坚决打击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及时办理企业投诉案件,加大对损害投资环境、干扰企业正常经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坚决制止“三乱”行为。加强对各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巧立名目、违规增加企业负担的收费,坚决按章查处、追究责任。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的各种检查。

(四)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通过引导、鼓励、惩戒等多种措施促使企业诚信守法、合法经营、安全生产、依法纳税、履行合同、注重信誉,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企业经营者爱国敬业、致富思源,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塑造和谐向上、积极进取的企业精神。

(五)完善服务机制

1.对入驻我县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项目扶持政策规定的,我县将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政策的扶持。

2.对意向投资我县的项目,由投资者将申请和可研报告交县相关专业招商组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交到项目联审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3.对入驻我县的建设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重点项目实行“保姆式”服务,由县投促局会同县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手续。

4.属市以上审批的项目,由县相关部门陪同企业业主到上级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外来投资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向县公安局申办个人、配偶及尚未成年子女的城镇户口。在子女入学、经商、就业等方面与所在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八、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本县所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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