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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修订)

时间:2024-01-23 09:35:44|栏目:广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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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修订)

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修订)

为深入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强创新、育品牌、拓市场,加快培育“工业树”,打造“产业林”,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工业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推进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

(一)给予投资奖励。市外新引进的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鼓励类产业项目(市工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制定的本市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内项目)符合落地园区产业引导方向,项目投产入规后,单个项目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奖励。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二)给予技改补助。对于普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含入库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15%、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实施整生产线、整车间、整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且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15%、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普通技术改造条款和智能化改造条款不重复享受。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对标诊断。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列入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品牌建设评价和品牌提升路径方案。

三、支持企业租赁购买标准厂房

(四)鼓励租赁标准厂房。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实施生产制造类项目,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3年及以上、增加值率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自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补助(后两年若其中一年度达不到前述要求,停止该年度补助),补助标准按企业实际承担租金但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计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三年补助期间企业工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提高到12元/平方米·月,增加部分在补助的第三年统一考核兑现。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五)鼓励购买标准厂房用于生产制造。工业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实施的生产制造类工业项目并符合相关要求、增加值率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自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补助(后两年若其中一年度达不到前述要求,停止该年度补助),补助标准按10元/平方米·月计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三年补助期间企业工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提高到12元/平方米·月,增加部分在补助的第三年统一考核兑现。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租赁和购买条款不能重复享受。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

(六)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新建成国家、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为自治区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认可实验室、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为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七)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八)支持品牌建设。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为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认定为全国、广西质量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万元。

五、支持工业绿色发展

(九)鼓励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绿色园区认定的工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鼓励企业创建清洁生产企业及节水型企业。对工业企业获得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工业企业获得自治区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一)鼓励工业企业使用清洁能源。给予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集中供热、供冷项目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每年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6个月及以上、用气量达到10万立方米(100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每年10—12月实际总使用量的1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十二)鼓励企业上规入统。对于新建投产的上规入统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补助。对于首次规下升规上的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

(十三)支持企业做强做优。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优化管理,对年度实现生产规模扩大、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对当年首次进入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制造业五百强、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同时进入多个百强的,按照不重复原则补助。

(十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搭建本地产品供需对接平台,建立工业企业供需机会清单,帮助企业产供销对接,加强企业间横向协作。扶持企业产品“走出去”,落实出口奖励政策,向企业提供面向东盟等国家地区的信息资讯、出口咨询、政策解读、涉外商事等服务,推动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鼓励企业建立产业联盟,支持制造业龙头链主企业建立产业链供应链购销体系,推动产业链上下游环节、产供销系统、大中小企业配套能力提升。

(十六)实施“三新”培训服务。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委托第三方为工业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

七、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十七)支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工信部、自治区级工业互联网及相关的试点示范项目,按照与自治区级支持政策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工业园试点,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金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其他

(十八)本政策支持的企业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在我市依法经营的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由市工信等部门制定具体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

(十九)本政策各项扶持资金从南宁市现代工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配套扶持,配套扶持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承担。

(二十)本政策与本市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类同的,或同一事项满足本政策不同档次奖励补助条件的,或存在其他市内重复补助情形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可同时享受国家、自治区政策。

(二十一)本政策涉及的设备投资额、设备租赁费用等均以发票、支付凭证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获得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二十二)本政策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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