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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昭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昭平县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扶持奖励实施办法

时间:2022-12-12 09:24:22|栏目:广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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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昭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昭平县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扶持奖励实施办法

昭平县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扶持奖励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县委、县政府“创新争优、赶超跨越、绿色崛起”的重大发展战略,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支持作用,激励工业企业不断加快发展,推进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迅速壮大工业经济总量,促进我县工业产业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2009〕35号)和“抓大壮小扶微”工程的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实行更加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到2020年要基本实现工业化。为全面贯彻落实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融入自治区“双核”驱动“三区统筹”战略布局,结合我县“长生福地,美丽昭平”的发展定位,进一步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大幅提升工业经济实力。各级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工业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业强县、实业兴县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千方百计推动我县加快赶超发展。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以及贺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坚持“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发展战略不动摇,发展工业实体经济不放松,以加快推进工业园区为建设平台,以重大项目为抓手,着力培育骨干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培育产业集群,努力走出一条具有昭平特色的经济效益好、环境友好型、产业配套强、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

三、目标任务

以突出生态工业集聚区扩能增效为重点,优化升级茶产业、水产业、林业、种养殖等传统产业,重点突破环保制造优势产业,创新培育电子商务和新能源、新材料、健康养生、长寿食品、生物科技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着力打造三个“百亿元”产业,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推动我县加快赶超发展。

四、工业企业壮大规模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设置、奖励标准和其他

(一)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

1.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进入新年度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本年度新注册成立的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进入本年度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7万元。

3.对由多家企业整合成立一家总公司,总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进入新年度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总公司一次性奖励7万元。

4.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规上企业争取扶持发展等资金,对达到上规条件而不配合入规的企业不再给予政策扶持。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台阶奖

年上缴税同比增长在20%以上的企业(不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部分税款),按以下档次分别予以奖励:

    1.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的,奖励2万元;

2.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奖励5万元;

3.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的,奖励7万元;

4.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奖励10万元;

(三)科技创新奖

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研发中心(包括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对研发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5年内累计研发5项以上的,额外奖励10万元。

3.企业制定的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的,奖励20万元;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奖励10万元;

4.对自主研发获得的发明专利或购买发明专利并在昭平县实现产业化、年新增税收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

以上奖金用于奖励企业技术创新有功人员。

(四)企业技术改造奖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新上技改扩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对该企业技改扩建项目完工前12个月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投产后12个月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增加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对新增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根据本县财力通过年度预算给予企业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五)对上市企业奖

1.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完成首发上市,由县政府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奖励;第一阶段,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50万元;第二阶段,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获取正式受理的,奖励100万元;第三阶段,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奖励150万元。

2.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由县政府分阶段给予100万元奖励:第一阶段,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并在县金融办备案的,奖励50万元;第二阶段,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奖励50万元。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换让系统成功挂牌的前10家企业,另外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企业在其他全国性或省级以上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由县政府分阶段给予50万元奖励:第一阶段,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并在县金融办备案的,奖励20万元;第二阶段,企业在交易所成功挂牌的,奖励30万元。

4.在境外完成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5.挂牌企业如果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股权交易市场转板至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的,视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由县人民政府按上市奖励政策予以奖励。

6.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县,且融资超过1亿元,按上市奖励政策予以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7.挂牌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通过增发、配股或发行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且融资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六)品牌创建奖

    对新创贺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新创自治区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创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二条  申报条件

在昭平县境内注册、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当年没有发生同类一般事故两起以上(含两起)和重大经济损失,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发生较大环保事故,没有严重越级上访事件,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工业企业均可申报。

第三条  申报考核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企业数据按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填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关管理部门、县以上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申报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其他证明材料。

4.每年3月上旬由县经贸局组织发改、统计、监察、财政、审计、安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对本地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查。

(二)企业申报材料经审核后,对拟表彰奖励的企业名单在昭平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县经贸局对在规定期限内群众反应的问题进行核实。

(三)公示期满后,由经贸局将公示和获奖建议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条  其他事项

(一)申报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如发现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将取消奖励,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二)以上奖励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计算奖励时企业缴纳的税收,不包括税收退库(含出口退税)、清缴历年的欠税额和财税部门稽查补交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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