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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兴宁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时间:2022-07-26 09:05:33|栏目:广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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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兴宁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兴宁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意见》(桂发〔2019〕32号)、《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实施意见》(南发〔2019〕17号)等文件精神,促进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支持企业做优做大做强,推动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引入符合兴宁发展定位的工业项目

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非限制类机械制造、新材料、新型建材、电子电气、电子元器件、电子信息、服务型制造)和其他符合南宁市关于工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要求的工业项目。

(一)对于企业通过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完成项目建设的,自项目投产三年内,年产值达2-5亿元(不含)的,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基建投资)投资额50%的奖励扶持;产值达5亿元(含)的,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建设项目固定资产(不包括基建投资)投资额的奖励扶持,具体奖励扶持比例按招商引资合作协议约定。

(二)对于在兴宁区新注册或新迁入且符合南宁市关于工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要求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产值达1.5亿元及以上的,按前三年对兴宁区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全额扶持。三年内享受过本项扶持政策的企业,在三年后以前一年经济贡献为基数,按企业每年经济贡献增量给予扶持,扶持期限三年。

(三)参与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同时符合兴宁区出台的产业发展基金扶持政策要求的企业,可在竞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给予产业发展基金政策支持。

二、支持优质建筑业企业落户兴宁

自在兴宁区新注册被认定或新迁入兴宁区之日起三年内,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按每年对兴宁区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全额扶持;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按每年对兴宁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扶持。三年后,以前一年经济贡献为基数,按企业每年经济贡献增量给予扶持,扶持期限三年。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入驻兴宁

新注册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迁入之日起三年内,按每年对兴宁区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全额扶持。三年后,以前一年经济贡献为基数,按企业每年经济贡献增量给予扶持,扶持期限三年。

四、支持大型服务业企业到兴宁发展

在兴宁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不含房地产),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年度对兴宁区地方经济贡献达400万元及以上的,按前三年对兴宁区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全额扶持。三年内享受过本项扶持政策的企业,在三年后以前一年经济贡献为基数,按企业每年经济贡献增量给予扶持,扶持期限三年。

五、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到兴宁创业

对在兴宁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企业产值或者对兴宁区地方经济贡献增长率连续三年在15%以上的,按前三年对兴宁区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全额扶持。三年内享受过本项扶持政策的企业,在三年后以前一年经济贡献为基数,按企业每年经济贡献增量给予扶持,扶持期限三年。

六、支持现有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对现有企业(不含房地产行业企业),实施成长激励措施。

(一)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企业上一年度对兴宁区的经济贡献为基数,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按每年对兴宁区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兴宁区地方经济贡献增量全额扶持;对新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企业上一年度对兴宁区的经济贡献为基数,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按每年对兴宁区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兴宁区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扶持。

(二)对兴宁区地方经济贡献达450(含)万元/年以上的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按每年对兴宁区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给予全额扶持;对兴宁区地方经济贡献达225-450(不含)万元/年的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按每年对兴宁区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给予扶持。

七、企业享受扶持的条件和其他事项

(一)享受本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兴宁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当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3.申请享受产业资金扶持政策的,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取得土地的企业应当与实际投资建设项目的企业为同一主体。

(二)本措施中的产值、经济贡献等数据统计周期为12个月,按照第一条各项扶持政策规定的起算日或者本措施施行之日开始计算。适用本措施中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在申请期满后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符合本措施扶持措施的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审核通过的,本措施有效期满后继续按照本措施给予扶持。

(四)本措施规定的扶持措施与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出台的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优先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政策,兴宁区人民政府再按差额给予扶持直至符合本措施规定的扶持内容。企业同时符合本措施规定的扶持条件以及兴宁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措施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不叠加享受,企业可以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五)本措施未涉及的新型业态项目,可以根据项目规模及贡献大小,经兴宁区强首府战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报兴宁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参照本措施给予扶持。新引进年产值达10亿元及以上的重点企业或对城区作出重大经济贡献的现有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六)依据本措施获得的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七)在兴宁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自享受本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之日起12年内迁出兴宁区的,停止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同时应当全额退还已享受的扶持资金。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由主管部门依法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依法列入失信名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措施所述的基建投资是指企业利用国家预算内拨款、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的工作量。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及其他基本建设投资。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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