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促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促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入库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陵水县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二章 条件程序
第三条 入库条件:
(一)在我县注册的居民企业并已经营存续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累计为企业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近一个会计年度在陵水县缴交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超过6个月(含)的职工不少于3人;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六)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综合得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的企业;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提交认定申请书、自被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陵水县的承诺书;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四)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含缴交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证明材料);
(六)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
说明书);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县科学技术与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科工信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组织,认定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公司审核材料、现场考核、专家评审、公示等工作,对拟通过认定的企业汇总报送认定管理机构备案;
(二)通过认定入库培育的拟发展成高新技术的企业,公布入库名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已认定入库培育的拟发展成高新技术的企业建立重要事项变更报备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书面报备:
(一)发生更名;
(二)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报告。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入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征信通报失信行为的;
(三)连续6个月未报送企业生产经营统计数据的。
(四)3次不配合管理机构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且经提醒仍不配合累计达9次以上的。
第八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入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追缴获资助的财政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分别报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纳入省科技计划管理信用记录和各级政府纳入征信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书面承诺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不迁离本县,如搬离或更改不在陵水县的,全额退还其所获得的奖励资金。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县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资金)
对已认定入库培育高新技术的企业全部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管理,对进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培育资金扶持,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受过调整出库的企业法人和其主要管理人注册的其他企业,再次通过认定入库培育,三年期满后,又未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并限制该企业法人和其主要管理人注册的企业5年内再次申请入库资格。
第十条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两奖两补)
(一)新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我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政策扶持政策资金外,县财政再给予40万元一次性研发资金奖励;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后再次申请通过的,给予10万元研发资金奖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实际投入和培育期内企业规模的成长,给予研发投入的50%,且不超过5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迁入我县,且签署五年内不迁出我县承诺书的,给予50万元奖励,规模以上企业可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家的一次性补贴;迁入我县满一年后县级年税收达1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再奖励20万元。
(三)申报认定服务专项补贴:申报企业自主选择第三方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通过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过程中产生的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县财政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5万元/家。
(四)科技创新载体成本补贴: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积极支持孵化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培育孵化或引进1家省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成本补贴5万元/家。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库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按立项国家或省级财政经费给予1:0.5配套扶持。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专项资助:申报企业自主选择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专利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获得专利授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县财政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2万元/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陵水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及中央、省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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