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50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科技创新是指创造和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新服务的过程。
第三条 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招商局、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司法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南繁管理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国家税务总局乐东黎族自治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科研经费奖励扶持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奖励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县科研经费奖励扶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由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县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本措施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为通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奖励扶持措施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申报并通过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过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奖励外,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适用于2020年以来我县通过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且有效期内不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报且通过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适用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被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事业单位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经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初审通过后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申报但最终不被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申报费奖励3万元。
第六条 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综合企业贡献、产业带动、创新带动、就业带动等因素给予奖励。在认定有效期内,对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被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备案为乐东黎族自治县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自贸港发展方向且签署3年内不迁出承诺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研发经费奖励。县研究和试验发展(R&D)的所有科研机构研发经费以科技统计报表中“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投入为准,经核定后按实际研发投入10%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奖励;纳统企业研发经费以国家税务总局乐东黎族自治县税务局提供的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经核定后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10%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奖励。持续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对在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建立科研机构奖励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对获批为国家级、省级科研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添置、技术引进、人员培训与科研人员奖励等。对经省认定授予“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大学在我县设立科研机构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奖励。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建立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培育发展创新创业型科技企业。对纳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入库企业3万元奖励。
第十条 科研平台、创新载体奖励。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载体,积极支持和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对在我县辖区内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且有实质性运营(在我县有纳税贡献、人员工资、缴交社保等相关证明)的企事业单位,经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审批备案后,给予一次性15万元经费奖励(适用于上一年度获批的科研平台和创新载体)。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扶持包括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奖励、产业科研项目扶持、技术合同认定奖励和科普基地、科技示范基地扶持。
(一)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的新产品被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一次性15万元研发奖励。
(二)产业科研项目扶持
1.县政府确定的发展产业链牵头单位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向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推荐立项的科研项目(每年度每个产业链最多2个科研项目),每个科研项目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资金扶持。
2.“揭榜挂帅”重点科研项目扶持。由县科研经费奖励扶持评审领导小组推荐并经县政府审定,每个科研项目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资金扶持。
3.5G互联网建设项目扶持。采取项目事后支持的形式,给予每个建设项目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扶持(以项目相关费用发票为准)。
4.其他科研项目扶持。对当年度或上一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立项的科研项目,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0万元扶持;申报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奖项(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二等奖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三等奖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三)技术合同认定奖励
经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系统认定,且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以交易额到账凭证为准),给予每项一次性不高于5万元奖励。
(四)科普基地、科技示范基地扶持
当年度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科普基地,科普作用发挥明显并经县科学技术协会核定推荐(每年最多5个),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万元的资金扶持;获得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认定的年度科技示范基地(每年最多不超过5个),科技示范作用发挥明显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奖励。发明专利2万元/件奖励、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件奖励(当年度获得专利证书的专利权人须是企事业单位才能给予奖励,专利权人为个人或专利权人变更为企事业单位后的专利证书均不予奖励)。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具体流程由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另行发布通知。企事业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按奖励类别组织申报材料,经县行业主管部门或产业链负责部门审核后,向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推荐。
第十四条 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意见,呈报县科研经费奖励扶持评审领导小组核定通过后,将拟定奖励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从县政府安排的年度科研经费中拨付给获得奖励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和产业链负责部门要加强企事业单位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奖补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措施规定,虚报套取奖补资金的企事业单位,一经查实,将由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协同有关部门追回已拨资金,并将该企事业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今后不得再享受我县其他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事业单位责任。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在申报奖励扶持措施类别中,同一科研项目已享受过我县其他部门奖励政策的,不能重复申报;同一项目申报奖励扶持措施类别中,以最高奖项为奖励或补足奖励金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2022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将适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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