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 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稳步推进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有力推动自贸港背景下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一)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国家科研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企业,给予其所获国家专项拨款额50%的配套扶持,最高 3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项目。支持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技术研发和关键技术产业化。市财政对企业牵头实施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总预算的 30%给予资助,重大类、重点类项目最高限额分别为 300万元、80万元。对于科技含量高、重点扶持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提高资助比例金额。
(三)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设研发机构。对筹建的市级研发机构,在认定通过后按研发设备实际投资的 30%给予事后补助,最高 3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并经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根据省补助金额按照 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 50万元;新设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 500万元(按获批筹建与认定通过各50%兑现拨付)的补贴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 300万元的补贴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 200万元的补贴奖励。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研发机构绩效考评,对绩效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市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补贴奖励。
二、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四)支持产业园区建设。支持重点产业园区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经认定为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根据省奖励金额按照 1:1的比例给予支持。
(五)支持高水平创新载体建设。对国内外著名的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在我市设立整建制科研机构和分支机构,按照省财政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整建制机构不超过 1000万元,分支机构不超过 300万元,注册运营后5年内根据其机构规模给予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 3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 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国内外大院大所在我市设立科技创新中心,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六)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加强科技评估、技术市场、标准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普及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发展。支持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行业龙头企业和知名机构落地我市并设立科技服务机构,实质性运营后3年内按服务费用的10%给予奖励,每家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创建科技创新平台,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对科技服务业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的,给予企业 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新创业平台,积极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建设发展,鼓励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 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奖励。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 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奖励,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奖励。
(八)支持离岸创新创业。鼓励重点园区设立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支持建设离岸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技术转移中心等,支持共建联合实验室和科技园区。港澳台及境外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创新人才团队在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建设的创新创业平台,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时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鼓励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九)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鼓励国内外著名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在海口共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经认定为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给予一次性 30万元的补贴奖励。
(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在海口实现转化并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根据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一次性给予20%的补助,最高限额 200万元。
(十一)实施科技成果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 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按省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四、支持科技人才发展
(十二)鼓励科技人才培育。鼓励企业设立对外开放的科技人才实践岗位,由企业提供基本生活和基础实验条件的,市财政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补助;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选派“科技特派员”帮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项目,科技特派员担任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负责人的按5万元/年/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奖励,科技特派员负责的技术创新项目成功获批省级以上立项资助的按项目实施阶段给予绩效奖励。
(十三)实施科技人才奖励。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给予 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按省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五、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
(十四)推进科技资源共享。推进财政投入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以非营利方式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共享。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建立统一的管理数据库和科技报告制度。引导和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研设施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建立以开放服务绩效为导向的科研平台运行评价体系和资源共享激励机制。
(十五)鼓励科技创新创业联盟发展。鼓励创新创业研究和服务机构聚合创新要素、整合创业资源和联合社会服务力量,探索创立“政、产、学、研、孵、融”一体化服务模式,对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创业联盟组织给予一定经费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活动,支持各行业、市相关部门举办创业节、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创新创业活动,广泛聚集创新人才、创新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鼓励举办科技论坛、科技工作者座谈会、科技沙龙等活动,通过活动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按活动经费一定比例给予活动主办方支持。
(十六)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加强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的科研活动信息公开。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建立科技人员和项目评审专家诚信档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
六、附则
(十七)强化财政科技资金绩效管理。遵循科技创新规律,按照科技活动类型,综合运用前资助、后补助、投资等多种支持方式,建立项目资金的测算评估与审计监管机制,切实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奖励或支持补贴资金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我市各类财政奖励和扶持资金。
(十八)本政策措施与市委、市政府及各开发区已经出台的政策重复的,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但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九)本政策措施自 2022年 6月 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2019年7月 19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海府规〔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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