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三亚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要求,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三亚市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三年。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被纳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再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海南省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亚市注册企业可以根据条件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三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组成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三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三亚市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符合三亚市重点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一个会计年度缴交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超过3个月(含)的职工不少于3人;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3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综合得分为50分以上(含50分)的企业。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领导小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三亚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自被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三亚的承诺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含缴交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证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1.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6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领导小组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
(2)领导小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三)审查认定
领导小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将认定企业在“三亚市人民政府网”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三亚市人民政府网”公告,由领导小组颁发“三亚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领导小组进行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条 已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未按第九条要求报告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
(四)连续6个月未报送企业生产经营统计数据的。
第十一条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由领导小组追缴其获得的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书面承诺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不迁离三亚市,如搬离或更改的,全额退还其所获得的奖励资金。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鼓励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对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额度按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数额的30%给予补助,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对三亚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含契税、土地增值税及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条与三亚市其他同类型优惠扶持政策,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此政策三年。
第十四条 首次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被纳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政策;直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已被认定或重新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于省外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服务,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一年度服务、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企业自行申报成功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三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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