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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夷陵区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夷陵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时间:2022-04-27 09:00:46|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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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夷陵区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夷陵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夷陵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省相关要求及《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宜府办发〔2021〕14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如下:

第一条 基础设施扶持

对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下同)、亩均税收强度达到15万元/年以上(含15万元/年,下同)、亩均产值达到300万元/年以上(含300万元/年,下同)的新建工业制造业项目,小溪塔街道、东城试验区、龙泉镇园区的工业“标准地”挂牌出让底价按8万元/亩执行,鸦鹊岭镇、黄花镇、乐天溪镇园区的工业“标准地”挂牌出让底价按6.4万元/亩执行。小溪塔街道、东城试验区、龙泉镇园区以外的非标准工业用地挂牌出让底价按6.4万元/亩执行,其它乡镇的非标准工业用地挂牌出让底价按5.6万元/亩执行。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新建供地类工业制造业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亩均税收强度达到25万元/年以上(含25万元/年)、亩均产值达到300万元/年以上(含300万元/年),可给予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供地类工业制造业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亩均税收强度达到25万元/年以上(含25万元/年)、亩均产值达到300万元/年以上(含300万元/年)的,可给予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6%的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三条 物流补贴

对新建工业制造业项目,在招商协议约定时间内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自达到之日起按年销售收入的4‰给予物流补贴,年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年限3年。

第四条 税收贡献奖励

(一)供地类工业项目

对新建工业制造业项目建成投产,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强度达到15万元/年以上、亩均产值达到300万元/年以上的,前三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形成地方净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形成的地方净财力的50%给予奖励。

(二)非供地类工业项目

对租用厂房新上工业制造业项目建成投产,且每平米税收强度达到200元以上(含200元),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前三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形成地方净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形成地方净财力的50%给予奖励。

(三)现代服务业类项目

对新上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文旅、健康养老、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科研教育、金融保险服务、股权投资机构、信息服务等,不含房地产项目)建成运营,且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企业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形成地方净财力的5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5年。

(四)总部经济类项目

对新落户企业总部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形成地方净财力的5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5年。

第五条 强企名企奖励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和央企直接投资或所属一级全资子公司投资的新建工业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含2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之间,且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除享受其他扶持政策外,另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投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且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除享受其他扶持政策外,另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投资奖励。

第六条 外商投资奖励

对属国家最新《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且在最新《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供地类新建工业制造业项目,一次性实到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强度达到15万元/年以上、亩均产值达到300万元/年以上,按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1%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科技创新奖励

(一)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落户夷陵,一次性奖励250万元。经国家认定仍在有效期内、由宜昌市外迁入夷陵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新建工业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

(二)高端人才扶持。企业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之间的,高端人才个人年实缴个人所得税(仅综合所得部分)达到5万元/年以上(含5万元),按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净财力的100%奖励到个人,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扶持年限5年;企业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高端人才个人年实缴个人所得税(仅综合所得部分)达到5万元/年以上(含5万元),按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净财力的100%奖励到个人,每家企业不超过10人,扶持年限5年。

(三)产业领军人才及团队除享受招商政策外,还可享受《关于印发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有关文件的通知》(宜办发〔2021〕21号)相关奖励政策。

第八条 企业用工扶持

按人社部门现行政策给予个人及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

第九条为鼓励本地企业加大工业技改力度,提升科技创新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政策享受期满的本地技改工业制造业项目,达到本办法政策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其中,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税收贡献奖励政策。

第十条 一事一议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央企、国企及主板上市公司直接投资或所属一级全资子公司投资的高科技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产业龙头项目,科技创新型项目,补链、延链、强链等延伸产业链条、拓宽产业幅度、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供地类或非供地类产业项目,重大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重大人才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引领项目,重大文旅、康养项目,重大总部经济项目等,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夷陵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至少10年内不变更在项目引进地纳税义务的新建产业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签约的项目,政策享受期不受本办法有效期限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原《夷陵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夷政发〔2017〕10号)同时废止。施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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