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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崇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崇阳县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时间:2022-04-28 09:14:55|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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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崇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崇阳县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崇阳县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绿色崛起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成为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开创科技创新引领崇阳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为谱写咸宁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崇阳贡献,根据2021年咸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2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快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招商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进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入库进行培育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科创板在资本市场挂牌交易,对入选省上市后备“银种子”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入选省上市后备“金种子”或“科创板种子”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科技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一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光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大健康、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推动市级科技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制,攻克制约我县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四)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纳入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或试点的学校,认定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被确认为省知识产权“三大工程”专利类项目的承担单位,根据省级下达资金等额给予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机构,认定当年给予5万元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运营、导航、评议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

(五)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超出的20%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超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二、加快建设高质量创新平台

(六)鼓励建设高水平技术创新平台。对在崇新建的国家级独立科研院所,经国家认定和县研究会商后,按不超过其投资总额的20%给予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临床医学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的,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10万元奖励。

(七)支持建设高质量创业孵化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通过绩效评价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立公共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投融资等服务平台,并对其新购置的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八)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提档升级。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1家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5万元奖励;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3年内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每上市或挂牌1家,奖励企业在孵或毕业时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0万元。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组织开展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培训、项目路演等活动。

(九)加大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对新认定国家、省级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市级星创天地的,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5万元奖励。强化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对选聘为县级农村科技特派员的,给予每人每年0.5万元工作补贴。

三、加快培育区域创新创业载体

(十)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鼓励各类科技成果来崇转化,对在崇企业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鼓励科技成果登记,登记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1万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照成交额的0.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突出贡献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奖励20万元,获得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四、加快构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十一)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对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在重点高校、科研院所中选派“科技专员”入驻蹲点,对接和推动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及成果在我县转化落地。对选派为“科技专员”的,每人每年给予0.5万元工作补贴。建立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企业科研人员“互聘制”管理制度,对选聘为“互聘制”科技人员的,给予每人每年0.8万元工作补贴。

(十二)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对获批国家、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三)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当年代理我县专利(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超过500件、300件的县域内专利代理机构,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专利代理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最高资助涉内2万元、涉外5万元。对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外地来我县开设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实施后补助,注册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或备案满一年,且有效开展代理业务超过100件(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专利中介代理机构每培养或引进1名专利代理师,且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给予企业1万元/人资助,针对同一专利代理师不重复资助。支持省知识产权培训(咸宁)基地建设,鼓励培训基地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活动,按培训人数100元/人/天补贴,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优化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环境

(十四)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县政府设立1亿元以上的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科技型企业和入选“银种子”“金种子”和“科创板种子”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设立创业种子基金,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起设立创业种子基金,按照到位资金额20%的比例给予配套,基金总规模不低于300万元,投资期限可达5年;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种子轮、天使轮投资,按在孵企业实际投资10%的比例奖励,奖励最高10万元。

(十五)加大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力度。当年授权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专利有效性、专利权属无异议的,每件补助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3件(含)以上、5件(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外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鼓励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000元;对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000元;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50件以上,另外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另外奖励5万元。

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对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运营、导航、评议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后补助经费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分别补助经费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认定为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认定当年补助经费5万元;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机构,认定当年补助经费5万元;对纳入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或试点的学校,认定当年分别补助经费10万元、5万元。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对于承担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及知识产权贯标辅导工作的中介机构,每成功辅导1家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专利代理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最高资助2万元。

(十六)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名牌。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每个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个奖励1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省级示范区减半);对新获得“三同”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3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核准注册国际商标的商标权属人奖励5000元人民币;对获得省政府长江质量奖、省政府长江质量奖提名奖和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十七)实施标准化项目奖励。对经批准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EC,ﻪISO,ﻪ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2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或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下属工作组或湖北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5万元;对提出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20万元;对提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10万元;对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和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5万元;对提出市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2万元;对提出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的行业协会(学会),奖励5万元;对成功制作国际、国家、行业实物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项目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的企业,达到4A级、3A级、2A级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八)支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力度,推进实施以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政策,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支持科技人才来崇牵头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人才创新平台,对新获批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正常运转的,经备案审核连续三年每年补助10万元。加强科学普及力度,对新获批省级及以上、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特色产业科普基地、科普惠民社区、科普教育学校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九)完善科技创新服务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把科技创新工作摆在发展核心位置,强化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硬核支撑。要健全财政科技经费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地方配套奖励资金足额预算、及时到位,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二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全县督查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查检查。落实工作约谈制度,对推进科技创新工作不力的单位,县政府进行工作约谈,并取消相关奖励。

(二十一)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在县财政预算的科技资金中安排,专款专用。

(二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崇政办发〔2018〕59号)同时废止。原有其他科技创新政策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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