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丹江口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丹江口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奖励办法(试行)
丹江口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培育新动能,推动经济增长与财政增收良性互动,激发创新发展活力,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安排用于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的资金。根据奖励内容分别由市直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具体考核指标进行核实,原则上每年兑现奖励一次。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奖励
(一)鼓励企业提质增效。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原技改贴息资金),用于对技术改造中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企业进行一定的贴息(补贴),生产性设备投资不能低于500万元,每个企业贴息(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考评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跨入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考评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
(三)培育中小企业成长工程进规奖。鼓励并积极培育全市中小企业成长,对每个新进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企业所在镇(办、处、区)奖励1万元(考评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中小企业上市。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上市的企业除上级规定的奖励外,我市分别追加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对在湖北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武汉股权托管中心)“股份公司板”和“科技板”挂牌且实现融资的企业,由市政府统一打包处理,实现企业挂牌 “零收费”(考评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五)鼓励企业进行科技研发。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原科技经费)用于对科技研发效果突出企业进行补贴(考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工业企业和科研院所建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奖励2万元(考评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生产高新产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和1万元(每个产品)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一次性奖励1万元(考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当年已签订技术合同,并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2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个补助5万元前期费用。一项成果(含同时实施的多项成果)只享受一个年度的补助(考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九)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企业之间采取购并、联合、控股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且符合我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的,经审查批准,在办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属变更手续时,将缴纳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按地方留成75%奖励给纳税方;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在盘活债务危机的规模企业、市重点工业项目闲置资产和列入“双停”盘活库的企业(项目)过程中,所缴纳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按市财政所得的100%奖励给纳税方(考评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局)。
(十)鼓励推进“两化融合”建设。对列入省“两化融合(信息化)”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企业通过信息化改造,获得省“两化融合(信息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给予4万元奖励(考评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一)鼓励企业和行业组织运用标准提升手段,掌握行业的技术话语权,增强企业竞争力。对主导(参与)行业、省、国家、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的企业和单位,按照制定一项标准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考评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二)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审核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奖励(考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十三)鼓励以商招商,全员招商。对本市企业或个人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投资额在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经市招商引资项目论证委员会认定,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引荐企业或个人奖励(考评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四)对企业参加的由政府部门组织的省级、国家级及国外博览会、展销会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和1万元补助。出口产品参加国外展销会(每年不超过2次),由政府主导的,政府全额负担相关费用;由企业主导的,政府按展会费的75%负担相关费用(考评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五) 设立企业纳税突出贡献奖(依据入库税收)。对市域内在纳税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法人代表等进行奖励;对年度纳税额度过亿元的企业集团公司法人代表等奖励20万元;对年度纳税额度过亿元的企业法人代表等和集团公司区域主要负责人奖励10万元;对年度纳税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等奖励6万元;对年度纳税额度在500~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代表等奖励3万元。对年度纳税额度首次突破1亿元的企业法人代表等当年奖励20万元;对年度纳税额度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企业法人代表等当年奖励10万元;对年度纳税额度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代表等当年奖励6万元;对年度纳税额度首次突破500万元的企业法人代表等当年奖励4万元;对年度纳税额度首次突破100万元的企业法人代表等当年奖励2万元。对年度纳税额度达2亿元以上的企业和5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公司,另行奖励(考核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四条 扶持限额以上服务业、商贸企业发展奖励
(一)对当年新纳入国家级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奖励3000元。国家级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幅每超全市平均增幅3个百分点的,另行追加奖励1000元,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国家级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营业收入增幅每超全市平均增幅3个百分点的,另行追加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考评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二)对年应税商品销售总额首次分别达到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3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考评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三)对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其统计报表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经市商务局、市统计局认定合格的,每月给予奖励100元(于每年年底集中兑现)(考评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每增加1户国家级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和商贸企业,给予该企业所在地镇(办、处、区)2000元奖励(考评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相关镇<办、处、区>)。
第五条 扶持文化旅游企业发展奖励
(一)文化旅游企业投资达到招商引资合同要求后,年度内基础设施建设每增加1000万元投资,给予该企业10万元奖励(考评责任单位:市旅游外侨局、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二)文化旅游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该企业5万元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该企业1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以上的,另行奖励(考评责任单位:市旅游外侨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三)鼓励非政府机构承办国家级赛事,助推旅游产业发展。每举办一次活动,经认定后,给予牵头单位(企业或协会)10万元补助(考评责任单位:市旅游外侨局、市财政局、市文体局)。
第六条 争创商标品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
(一)对新申报获得“湖北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申报获得“长江质量奖”和“武当质量奖”的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分别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对新申报获得“水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验区验收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2万元(考评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荣誉称号的企业,每获得一项荣誉称号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和“湖北老字号”荣誉称号的企业,每获得一项荣誉称号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十堰市知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每获得一项荣誉称号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经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枚给予2万元奖励;对经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每枚给予1000元奖励(考评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对申报获得“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考评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申报和实施专利奖励
对取得发明专利技术的新产品或使用专利技术开发的新产品,并实现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考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奖励
(一)对新申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十堰市级龙头企业,根据认定部门当年出具的文件和颁发的证书,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考评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二)对当年获得绿色产品(含有机产品)品牌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考评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水产局、市财政局)。
(三)对在农业部和省政府主办的中国国际农交会和武汉国际农博会上获得“农产品金奖”的企业,依据获奖证书,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和1万元奖励(考评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外贸出口及引进外资奖励
(一)出口创汇奖。对实现产品出口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产品奖励0.05元人民币(考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丹江口市支行)。
(二)出口规模奖。对完成年度出口目标任务的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予以奖励。超额完成出口任务的,以50万美元为基数,每增加50万美元出口收入,奖励1万元人民币。对年出口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市政府将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该企业更多、更大的优惠政策和奖励(考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丹江口市支行)。
(三)鼓励引进外资项目。经市招商引资项目论证委员会认定,按照引进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引荐单位或个人奖励(考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丹江口市支行)。
第十条 金融服务奖励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
1.贷款余额按当年银行贷款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一给予奖励。
2.贷款增加额按当年银行新增加贷款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1年以上期限贷款,在前款奖励的基础上,按贷款增加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
3.贷款增长率按高于全市银行业平均贷款增长率进行奖励。达到全市平均贷款增长率的,奖励0.2万元。
4.新增存贷比指标按高于全市新增存贷比的平均水平进行奖励,达到全市平均存贷比的,奖励0.2万元。
(二)对进驻金融机构的奖励
对新进驻我市的银行机构,每引进1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考评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丹江口市支行、市银监办、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水都创业之星奖励
对当年被评为“水都创业之星”的个人,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考评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具体奖励认定标准、范围及认定程序,由市直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除技改贴息资金和科技创新资金外,其它奖励由市直相关部门在次年1月底前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考核奖励结果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 对同类事项的奖励执行最高奖励标准,不重复奖励。复评项目通过复评后,按原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我市原已发布实施的有关奖励文件规定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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