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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郧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郧阳区支持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及信息化建设奖补办法

时间:2022-11-16 09:07:15|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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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郧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郧阳区支持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及信息化建设奖补办

郧阳区支持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及信息化建设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推动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实现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郧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从2022年起,每年预算中小企业发展资金1500万元(预算资金如有不足,据实调整预算予以补齐),并按不低于10%比例逐年增加,统筹用于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及信息化建设的奖励和补助。

第三条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主要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重点项目,坚持“扶优扶强、兼顾公平、事后补助、奖补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对象为郧阳区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在郧阳区境内实施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及信息化建设的非本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编入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部门预算,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先进制造业技术改造奖补

第六条  支持技术改造项目。针对产业引领作用较强、投资额度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建立“万企万亿技改工程”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库。,对列入重大技改项目库的企业采取以下扶持政策: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建、技术改造工业项目和智能化改造项目,其当年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按5%奖补,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符合市级以上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推荐申报市级以上专项支持。允许“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在符合现有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改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对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在原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政设施配套基金。

第七条  实施股权及产业基金奖励。对企业引进股权投资或引入产业基金的按当年实际到位金额的4%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时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实施技术进步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5G+工业互联网”智能工厂和制造业“双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等领域的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专精特新”小巨人及“隐形冠军”示范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及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九条  落实首台套设备补贴。在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首次使用省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或替代国外进口的重大装备的,按企业实际购入或建设准备投入资金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财政与地方财政各承担50%。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装备,且投保期内首次投保的企业,以及已获得保险补偿且连续投保,但补偿未满3年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可集中申请保险补贴,按保费的50%予以补贴。

第十条  支持“揭榜挂帅”项目。围绕省政府确定的汽车、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电路、光通信、现代化工等16个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针对制约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的突出瓶颈,鼓励重要装备设备、关键零部件、材料工艺、新型产品研制开发,攻克解决一批“卡脖子”技术。区级财政对纳入省级揭榜挂帅项目投入的1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  3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技改诊断服务。对智能化改造项目、科学技术创新项目、信息化改造项目等提供免费咨询诊断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加省级、市级、区级组织遴选评比,按照每个项目5000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年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晋级提能。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突破 100 亿元、80亿元、50  亿元、30亿元的龙头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 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其中奖励给所在企业领导班子占比不少于50%。

第三章 科技创新奖补

第十三条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连续两年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的企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培育经费。对当年获得国家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首次推荐并提交高企申报材料,未获认定的企业,给予3万元申报经费支持。对当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价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通过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的,每项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  引进培育高层次和急需紧缺创新人才及团队。对区本级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经考核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每人每年奖补2000元。对当年获评省级、市级“双创战略团队”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对当年获评省级、市级科技“双创领军人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若同一年度同一团队、人才同时获省市荣誉,则就高奖励,不重复合并计奖。对来我区与企业合作开展关键技术开发的“两院”院士及其团队或行业高层次人才,每年给予5万—10万元不等的工作经费补贴,连续补贴3年。

第十五条  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当年认定的创新创业平台分类分级予以奖补。一是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  、50万元;二是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技术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人才创新平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三是企业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经验收合格,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是新建的企业博士后创新实验基地、博士后产业基地、博士后成果转化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五是对当年被认定授牌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上奖励当年均不重复计奖。

第十六条  创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基地)。对获得国家、省、市、区认定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不重复计奖);当年被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示范农场(专业合作社)和科技创新示范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重点关键技术研发。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每年列支200万元作为区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用于重点主导产业的重点关键技术攻关、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新产品研发。每年年终由区科技经信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后,根据实际投入及成效,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3万元不等的资金奖补。

第十八条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鉴定和登记,科技成果登记,以授权发明专利登记的,每项奖励5万元;以软件著作权及省级以上科技项目验收结题获得的登记的,每项奖励2万元。对企业上年获得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享受地方财政奖补配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金额奖补;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奖补。支持技术合同登记平台软硬件建设,对技术合同交易登记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奖补,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成交额的1/10000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  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并主要投向在孵企业的,区政府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度30%配套跟进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加大科学技术创新项目奖励力度。对当年获得国家或省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等奖项的,同一奖项按国家、省奖励标准的2倍配套奖励。继续开展本级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活动,实行两年一届组织评审,每届分设一等奖3个、二等奖6个、三等奖12个,分别给予单个奖项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参加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活动获奖的,获省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获市级奖励的,奖金依次减半。对当年获评“中国好技术”的技术创新,每项奖补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加大科技创新中介机构组织综合服务奖补力度。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内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入孵一个创客团队奖补0.2万元;每成功孵化一家在本地投资建厂生产企业奖补2万元;每登记备案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0.2万元;每帮助企业鉴定或登记一项科技成果分别奖补1万元、0.5万元;每帮助企业申报成功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1万元,申报成功一个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奖补2万元、1万元、0.5万元;帮助企业引进、嫁接、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并成功获得新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科技中介组织承办区政府、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委托交办的知识产权培训、项目申报培训、高企申报培训、科普调查统计、创新创业大赛等业务工作和活动,参照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一事一议,按事前约定协议价格兑现一定额度的补贴。

第四章 工业数字化转型奖补

第二十二条  支持基站建设。对在指定地点按要求建设4G基站并新开通信号源的,每家运营公司各一次性补贴3万元,每家总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对建设5G基站并开通信号源的,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奖励政策进行专项申报奖励。

第二十三条  推动数字产业化发展。围绕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等数字经济发展,支持以软硬件开发为核心的数字产业化发展。对纳入中央、省、市扶持的项目,项目开发周期不超过2年,研发费用总计50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产业项目,按8%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中央、省、市、区分级负担)。

第二十四条  激励企业上云。对上云企业及云服务商进行奖补。:一是对新增上云企业当年度上云费用小于或等于1500元的,按实际支出全额补助。当年度上云费用大于1500元的部分,按15%的额度进行补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于已上云企业,当年度新增上云项目费用大于1500元的部分,按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二是对认定为省级、市级上云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5万元奖励。三是对云服务商按每新增上云企业1家补贴1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扶持企业“两化”融合。对评为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搭建工业互联网(云)平台。对搭建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的,每个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获评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奖补3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新引进集成电路、软件企业。对新引进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依法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鼓励国家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对成功申报国家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承担国家、省级人工智能揭榜制挂帅任务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支持国家新型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对获评国家新型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在全国新型信息消费大赛获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获评全国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一次性奖补30万元。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和管理

第三十条  申请。符合“无申请兑现”的奖补事项,企业或个人不需提交书面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完成资料收集和事前审查工作;其他奖补事项,企业及个人应当在获得上述奖补事项兑现的有效年度内向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提出书面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逾期未提交奖补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

第三十一条  审核。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对所有申请资料进行共同审核,必要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审核通过的奖补对象将在郧阳网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及时通知奖补对象于7个工作日内提交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和开户银行详细名称及账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奖补。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自接到收据、银行账号等完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三十三条  申请奖补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奖补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同时,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财政性资金的资助。

第三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要认真审核各项申报资料,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对在资料审核、资金拨付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到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及信息化建设事项,需要奖补且上级有明文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对文件无规定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三十六条 对已享受区政府“一事一议”的项目和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第三十七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诚信经营主体责任,对申报项目上年度受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和失信的企业及个人不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监察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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