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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郧西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印发加大科技投入推进创新型县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1-23 09:22:28|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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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郧西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印发加大科技投入推进创新型县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实施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鄂科技通〔2020〕7号文件通知,郧西县被确定为首批湖北省创新型县(市、区)建设单位。为了全面实现创建目标,根据《郧西创新型县建设方案》,制定《加大科技投入推进创新型县建设奖补办法》(简称科技创新奖补十条),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29日  

加大科技投入推进创新型县建设奖补办法

1.加大县级财政科学技术投入。按照财政对科学技术支出优先予以重点保障,并确保适当增长的原则,逐年加大县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预算。从2020年起,每年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预算的30%左右增长。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科技项目实施、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科技人才引进与培育、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科技创新综合服务等方面。

2.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认真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对当年获得国家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一是对选派支援我县的“三区人才”,经过工作目标考核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每人每年县级奖补5000元。二是选派支援我县的省级、市级、县级科技特派员,经过工作目标考核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每人每年县级分别奖补5000元、3000元、1000元。三是对来我县企业工作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论籍贯,工作满一年后,给予持续在岗的硕士1万元/年、博士2万元/年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四是被县政府聘请为重点技术、重点产业领域专家顾问的,根据签约任务及贡献大小,聘请期内,每人每年给予2—3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五是被县内企业聘请为常年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顾问,并签订技术开发服务合同的专家教授,根据签约任务及贡献大小,经考核认定,合同期内每人每年给予1—2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连续补贴3年。六是对来我县与企业合作组建专家团队或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展关键技术攻克的行业尖端人才或两院院士,根据贡献大小,每年给予5—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连续补贴3年。

4.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当年认定的创新创业平台〔包括: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家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型研究所)、工程(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联盟(联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人才创新创业平台等〕,通过国家、省、市认定(挂牌)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当年不重复计奖)。

5.创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对创办农业科技园区及各类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被国家、省、市、县认定并授牌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不重复计奖);当年被认定为科技创新示范乡镇、科技创新示范村、科技创新示范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6.实施重点科技研发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在我县立项实施。县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每年列支专项预算200万元,用于重点产业、重点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资助,资助强度为:重大项目20万元、重点项目10万元、一般项目3—5万元。

7.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登记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1万元。支持技术合同登记平台软硬件建设,对技术合同登记平台实行绩效考核奖补,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达到1亿元的,奖励1万元;达到2亿元的,奖励2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当年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效益十分显著的,经过考核认定,每转化一项成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对单位或个人申报的知识产权,当年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0.5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建设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9.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对当年在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设立种子基金1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配套跟进安排科技资金持续给予支持。

10.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力度。当年对获得国家、省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等奖项的,同一奖项按最高层级50%配套奖励。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县科技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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