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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黄石港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黄石港区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十二条措施

时间:2023-02-04 09:08:29|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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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黄石港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黄石港区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十二条措施

黄石港区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十二条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释放新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建设创新活力城区,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发展总部经济。知名品牌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四新”经济企业来我区新设立区域性总部,按其当年新增纳税额区级财力留成给予100%奖励。对新落户我区的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面积超300平方米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享受我区楼宇经济有关政策

二、打造特色产业园区(基地、街区)。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或利用旧物理空间提升改造(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要求,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建设临空服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科技金融、文化旅游、影视制作、教育培训、康养休闲、广告设计等特色产业园区(基地),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经认定对投资主体给予实际投资额1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年度经常性税收合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每年可对平台运营主体给予园区年度合计实缴税收区级财力留成10%—20%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壮大。对辖区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小进规),除市级奖励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辖区年产值超过3000万元且增幅超过2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3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突破性发展。对辖区新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除市级奖励外,全年销售额(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全年销售额(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全年销售额(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个体户转法人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个体户转法人企业并直接进限的,以进限奖励为主,不重复奖励。对全年销售额(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增幅超过20%的限上商贸业、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全年销售额(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增幅超过20%的限上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住宿餐饮类限上商贸业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的规上非高新技术企业,按市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辖区当年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辖区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可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对辖区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限额以上企业,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的部分,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辖区工业企业实施技改的,享受智能输送装备制造产业园技改优惠政策。对获得国内行业隐形冠军的企业按当年该企业纳税区级财力留成部分30%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辖区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区就地转化并产生效益的,经省、市认定,按技术成果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三等奖(含)以上奖励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对第一完成单位或受奖励企业,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配套奖励。

七、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辖区当年挂牌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市级奖励5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按市级奖励5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补助;对辖区纳税科技型企业新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按市级奖励50%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双创”机构开展创业大赛、创业培训、创业沙龙等活动。

八、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辖区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对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融资,按市级补贴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的配套补贴。

九、发展科技金融。设立2亿元的区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首期募集规模1亿元,采取阶段参股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区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对符合高质量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重点支持临空经济、智能制造、现代服务业发展。对在我区新设立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投资机构,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得转租)给予前三年每月20元/平方米且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

十、支持企业融资。设立1000万元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和科技贷款贴息资金池。对银行向无抵押、无担保和没有取得过贷款的辖区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重点“四新”经济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首笔贷款所形成的坏账损失,给予贷款本金10%损失分担,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银行融资贷款的辖区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重点“四新”经济企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基准利率上浮20%以内部分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十一、鼓励企业开拓多层次资本市场。对辖区纳税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进行奖励,企业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阶段,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后奖励40万元。对成功在境外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辖区纳税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辖区纳税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后,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5万元奖励。对企业在债券市场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区投资项目的,按发行额0.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十二、大力引进高端人才。对落户我区的总部经济企业高管人才、技术领军人才给予奖励,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按高管个人纳税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100%奖励给个人。对辖区企业引进的省级以上产业领军人才,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可给予5—20万元奖励。对辖区企业引进入选或由我区申报入选的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及海外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经认定,给予个人所得税区级财力留成全额奖励,享受住房保障、子女优先入学、医疗保障等相关服务政策。经人才、人社等部门审定,对辖区规模以上企业、限额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重点“四新”经济企业稳定引进且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助和每年2万元安家费;对辖区规模以上企业、限额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重点“四新”经济企业稳定引进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硕士,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助和每年1万元安家费。对到辖区智能输送装备制造和电子商务产业稳定就业且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两年内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生 活补助。

本《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三年。本《措施》奖励(补助)事项与区现行其他政策属同一性质事项时,以本《措施》相关条款为准。有关奖励(补助)政策界定不清的,按“就高不就低、同类奖励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根据上级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本《措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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