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远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远安县工业企业奖励办法
远安县工业企业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动能升级转换,促进企业扩张裂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县内工业企业。
二、奖励类型
(一)技改奖
对投资 500 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技改项目按设备购置和软件系统建设费用(凭发票和支付凭证认定)的 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同类专项资金补贴的,不得再享受本政策。)
(二)业绩奖
1.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奖励。
2.对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过 2000 万元的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 30%、50%、70%、100%以上的,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7 万元、10 万元奖励。
(三)进规奖
对首次申报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列的企业,进规次年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四)贡献奖
1.对年净入库税收排名前 5 的工业企业(非制造业),且净入库税收达到 1 亿元、5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其他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2.对年净入库税收排名前 15 的工业企业(制造业),且净入库税收达到 1 亿元、5000 万元、2000 万元、1000 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其他的给予 3 万元奖励。
3.对上一年度净入库税收过 100 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净入库税收同比增长 30%、50%、70%、100%以上的,分别给予3 万元、5 万元、7 万元、10 万元奖励(招商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不享受本条政策)。
(五)创新奖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 20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鼓励和支持多元化投资主体建设科技孵化器(含加速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含加速器),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于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孵化器入驻企业每新增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 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实际支付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六)试点奖
对上一年度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补 15 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工信部试点示范的企业,按其获得省级奖励资金总额的 50%予以奖励补助,包括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绿色工厂等。对上一年度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通过复评奖励 5 万元,获得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点示范、省级绿色工厂、省级上云标杆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上一年度新取得 JG 三证的企业,给予每证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七)出口奖
1.出口退税企业。若企业当年出口额高于上一年度,按照实际完成出口额 1 美元奖励人民币 0.1 元;若企业当年出口额低于上一年度,对出口额同比下降小于 30%(含 30%)的企业按照实际完成出口额 1 美元奖励人民币 0.07 元、对出口额同比下降超过 30%的企业按照实际完成出口额 1 美元奖励人民币 0.03 元。
2.非出口退税企业。若企业当年出口额高于上一年度,按照实际完成出口额 1 美元奖励人民币 0.03 元;若企业当年出口额低于上一年度,对出口额同比下降小于 30%(含 30%)的企业按照实际完成出口额 1 美元奖励人民币 0.02 元、对出口额同比下降超过30%的企业按照实际完成出口额1 美元奖励人民币0.01 元。
3.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境外交易会、展览会,按展位费 3 万元/个(9平米标准展位,限 2 个展位)、参展人员 2 万元/人(限 2 人内)给予补助;企业参加商务部、省商务厅、市商务局、市贸促会组织的重点展会、出访活动计划,按展位费 1.5 万元/个(9 平米标准展位,限 2 个展位)、参展人员 1 万元/人(限 2 人内)给予补助。参展企业和项目已获得中央外经贸资金、省级外贸奖助资金、市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不予重复补助。
三、奖励申报和审批
1.项目奖励申报:奖励事项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县科技经信局初审,需要其它部门会同审核的,由县科技经信局统一组织。审核完成后,由县科技经信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免申即享除外)审议后,予以奖励。
2.对揭榜挂帅、重大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具有牵引性的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奖励标准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由县科技经信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予以奖励。
四、附则
1.同一企业及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和本县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政策兑现期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2.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的,当年不能享受本优惠政策。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 427 号),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被骗取的资金,相关部门负责督促企业退回县财政局;同时,责令项目实施企业进行整改,骗取资金的项目实施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金。
(1)编报虚假项目申报资料,套取资金的;
(2)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
(3)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4.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 2026 年底,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县科技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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