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要求,加快融入武汉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科技创新引领黄冈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实行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发展进步奖励。对全市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年产值过亿元的企业,其年产值增速或增量各前5位的给予产值进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30万元。奖励对象与《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40号)工业企业产值进步奖励对象重复的,名额自动依次替补。
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的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揭榜挂帅”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等科创“新物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经税务部门计入当年度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且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1%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企业设置科技统计专员。鼓励企业安排一名专人负责按照统计要求填报研发投入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对经报科技部门备案的企业科技统计专员,年终考核合格后,给予3000元/人·年的工作补贴。
六、支持企业创业平台建设。支持专业型工业地产公司在我市建设、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鼓励运营主体从黄冈市外引进具有成长潜力的科技型企业落户我市,对每引进一家科技型企业落户我市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加大科技型企业投融资扶持。设立黄冈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投资高科技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抵质押范围,支持科技型企业使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产品订单、仪器设备等资产进行抵(质)押融资。落实信贷风险补偿金“白名单”制度,支持更多抵(质)押物不足且不能提供足额反担保措施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白名单”并获得政府融资增信支持。
八、支持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我市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柔性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才担任企业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顾问等职务的,经年度绩效评价后按照企业支付专家教授报酬金额的50%择优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入选黄冈市高层次人才的,按上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予以奖励,连续奖励3年。
九、支持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重点实验室和产业中试基地等产业创新平台。科技、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等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国有投资公司,在要素保障和审批立项等方面优先支持。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的产业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科技赋能传统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的产业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十、支持传统产业技术创新。围绕水稻、油菜、中药材、蕲艾、菊花、茶叶、畜禽、水产等传统特色农业产业和石材、钢构、化工等传统特色工业产业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采取“产业出题、市场导向”的产业链技术难题遴选机制和“企业主体、产学研用协同”的技术攻关机制,鼓励企校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对技术攻关项目予以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标准购买技术攻关成果并转化应用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在黄成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校企之间达成不低于5项科技成果转化且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年度绩效评价后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择优给予工作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实行科技创新工作奖励。对年度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R&D经费投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综合考核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三、优先保障科创项目用地。对招商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对科技型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发展符合国家支持的科技创新产业的,可享受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对科技创新项目用地无法避让占用耕地的,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或增减挂钩指标予以优先保障。
十四、鼓励高新园区创新发展。对国家级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例、企业内部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的比例、当年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的比例、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当量数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的比例分别高于全省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平均水平的,在国家绩效考评排名进入前100位且较上年实现进位的国家级高新区,每进一位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省级绩效考评排名进入前50%且较上年实现进位的省级高新区,每进一位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确认承担主体,县(市、区)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区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级、黄州区、黄冈高新区(市区各园区)承担。
原有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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