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西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郧西县外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郧西县外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土地政策
对属于湖北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基础建设支持
县政府筹措2亿元引导资金,建设万亩工业园,实现“五通一平”。在工业园建设标准厂房,根据企业就业人数、投资强度、实现产值、缴纳税收,给予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36个月的租金减免补贴。
税收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8年内,每年销售收入在2—5亿元的、5—10亿元的、10亿元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在我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80%、85%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房屋的,最高可补贴350万元。
金融支持政策
县政府每年整合资金1亿元以上,设立实体经济生产调度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内工业企业,给予一年期的流动资金支持,免收资金占用费。
县政府筹措5000万元资金,作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成立担保基金管理组织与金融机构合作搭建“助保贷”平台,金融机构按1:10的放大比例,提供5亿元信贷资金对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县政府筹措5000万元过桥资金,重点支持生态木材产业、清洁能源、汽车配件、农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发展。
外向型经济发展奖励
新注册的外资企业(房地产除外),实际到资在1000万—3000万美元的、3000万美元以上的,投产后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人民币。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不含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的中资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0万人民币。
企业出口每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
鼓励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的,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获得国家一、二、三等科技进步奖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湖北省一、二、三等科技进步奖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十堰市一、二、三等科技进步奖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郧西县一、二、三等科技进步奖的,每项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对新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企业自主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基地通过国家、省、市认定(挂牌)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
对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以上、建设周期在两年以内的技术改造项目,经验收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鼓励企业品牌建设
对辖区企业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单位或“互联网+”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30万元。
对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对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湖北长江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获省级品牌产品、十堰武当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十堰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鼓励企业上市
对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新四板成功挂牌的,分别给予费用补贴100万元、40万元。
对于新三板、新四板已挂牌公司实现首次融资,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费用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上市公司对注册地在我县企业并购重组的,按照并购标的资产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在第一个年度每节能一吨标准煤补贴60元;对实施技术改造,且经省环保厅认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企业,按认定量每吨补贴5000元。
对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
对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或院士工作站并有成果转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县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对入选市级及以上重点产业创新创业团队,每三年一个资助周期,资助期内分别给予省级、市级每个创新创业团队50万元、20万元经费资助。对来我县企业工作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工作满一年后,给予持续在岗的硕士1万元/年、博士2万元/年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对在小微企业工作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或获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
人社相关政策
企业新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按不高于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合格人数,按每人4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按2020年缴费基数测算,1个人可返还约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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