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竹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竹山县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十条(征求意见稿)
竹山县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十条(征求意见稿)
为支持全县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十条政策。
一、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1.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统计单位的战略型新兴产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当年完成设备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经验收后,按投资额度不超过8%给予技改补贴。对当年实施的县级科技研发项目经验收后,按投资额度不超过10%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已享受省市补贴或支持的,不重复享受县级补贴和支持。最高补贴100万元。
3.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市级老字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荆楚优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五叶绿色饭店”“四叶绿色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4.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且建设面积在1000㎡以上的项目,按30元/㎡标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60万元。凡被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5.对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湖北省建设优质工程(楚天杯)、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十堰市建设优质工程(武当杯)、十堰市建筑结构优质工程、十堰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县内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鲁班奖50万元、楚天杯20万元、省结构优质工程和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10万元、武当杯、市结构优质工程和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5万元奖励,单项工程按获得的最高奖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6.对在县内新注册1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年接待来竹游客达到3000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旅行社向竹山输送“一日游”团队游客(非竹山籍)年达到1000人次的按10元/人次标准进行奖补,年达到2000人次的按20元/人次标准进行奖补;对旅行社向竹山输送“两日游”团队游客(非竹山籍)年达到500人次的按照30元/人次标准进行奖补,年达到2000人次的按40元/人次标准进行奖补,年达到5000人次的按50元/人次标准进行奖补;对旅行社向竹山输送5日及以上康养研学团队游客的,按每人次100元进行奖补。同时,公开遴选旅行社作为旅游宣传营销合作对象,合作对象年输送“一日游”游客(非竹山籍)达到15000人次,按照20元/人次标准进行奖补,年输送“两日游”游客(非竹山籍)达到20000人次,按照150元/人次标准进行奖补,县财政每年给予旅游营销推广费用90万元,用于合作对象开展旅游营销宣传。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7.当年新评定的国家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旅游度假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获得湖北旅游名镇、湖北旅游名村、湖北旅游名街、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市级景区型村庄荣誉称号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对当年新命名为国家、省、市康养旅游品牌的申创主体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建或改造升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创建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的丙级、乙级、甲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的3A级、4A级、5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创建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二、支持市场主体培育
8.新入库的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资质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入库的限上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9.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科技部新认定的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0.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评省级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入库湖北省科创新物种“独角兽”、“驼鹿”、“潜在独角兽”、“瞪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1.对县内进规建筑企业由三级资质升为二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由二级资质升为一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由一级升级为特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按升级最高资质等级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对辖区外建筑企业,将注册地和资质(总承包)迁入竹山的,按照建筑施工综合(原特级)、甲级(原一级)、乙级(原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迁入后三年内不得迁出或注销。
三、支持企业扩产扩销
12.招商引资企业协议期满后,在年产值、应税销售收入和纳税不减的规上工业企业,可申请按一事一议,享受厂房租金补贴和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13.原有规上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年应税收入每增加10%及以上,且应税销售收入能支撑产值、经统计部门认定的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原有限上商贸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年应税销售收入增加25%-35%,且应税销售收入能支撑营业额、经统计部门认定的奖励1万元,35%及以上的奖励2万元。对每月及时准确进行联网直报和统计工作电子台帐完备的“四上”企业,年终给予企业统计人员一定工作奖补。
14.本地建筑企业在县外承建项目,在县内申报产值并依法纳税的,每申报统计认定产值3000万元并完税,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本县建筑企业在县外承包工程,按照其对我县经济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本县建筑企业在县内承包社会投资项目工程的,按照其对我县经济贡献额的10%给予奖励。
15.对制造业、新型加工类工业企业首贷户,按实际贷款金额给予2%的一次性贴息补助。产业基金以入股等形式投入到我县重点企业的,给予一定奖励。
16.对经批准参加国家、省级、市级展示展销展会、技能比赛等活动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补贴。在省级以上展示展销展会、技能比赛等活动中获奖企业,按第一名(或金奖)5万元、第二名(或银奖)3万元、其他名次或奖项的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17.被列为湖北省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18.企业在国内 A 股市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分阶段奖励600万元。其中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并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50万元;对进入辅导期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50万元。
19.外地上市公司迁至竹山县,或县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竹山县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20.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挂牌后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的再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北交所企业转板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再奖励300万元;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企业直接到上交所、深交所首发上市的,按照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奖励标准扣除新三板已兑现部分后予以奖励;新三板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竹山县的,扣除新三板已兑现部分后一次性予以奖励。
21.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支持创新驱动发展
22.对认定为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3.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的,给予获奖金额同等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4.对独立或者牵头承担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揭榜制”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支持科技型企业在武汉、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建立离岸双创基地,对就地集聚人才、项目输出到竹山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认定的省、市“双创战略团队”的,一次性给予每个团队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制造业“双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等领域的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工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26.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30万元,对复审通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六、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27.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8.对在竹山实施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创新发展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金奖补。对列入国家、省级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创新发展示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列入国家、省数字技术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29.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0.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数字商务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电商零售“头部企业”“瞪羚企业”“种子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1.对获淘宝镇、淘宝村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2.对新获得主流电商(直播)平台授牌的直播基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七、支持知识产权培育
33.对专利转化运用10年以上的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4.对完成40件专利申报的一般专利布局和专利池运营项目,一次性资助6万元;对完成60件专利申报的较大专利布局和专利池运营项目,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完成100件专利申报的重点专利布局和专利池运营项目,一次性资助20万元。
35.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PCT国际专利),按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发明专利获得当年授权并转化运用的,每件资助3万元;发明专利维持6年及以上的,每件一次性资助5万元。企业专利成果转化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开展专利评议、专利导航、专利培训等项目的,一次性资助3-10万元。对获得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36.对获得湖北省知识产权“五大”工程项目的,每项奖励5万元。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验收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37.对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5万元、3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获得批准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或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商标品牌指导站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资助;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县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在本县注册设立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
八、支持外贸外资利用
38.对县内自营出口创汇企业,每出口创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60万元。对在县内注册并在竹山县外综服务中心备案的贸易企业,按其每代理出口1美元给予人民币0.03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60万元。
39.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进出口(基地)综合服务平台,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外,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经费奖补。
40.对通过海关AEO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租赁和自建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年度海外仓销售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投资补贴5万元。
41.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照每到资1美元给予人民币0.1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60万元。
九、支持质量兴企战略
42.对获得有机产品、绿色建材、绿色食品认证的单位(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5万元、3万元。
43.对获得中国精品、湖北精品、十堰精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
44.对主持制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5.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集体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湖北省优势商标名录》商标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市级以上地理标志大会(品牌培育创新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支持就业创新创业
46.对用工50人及以上的民营规上工业企业(资源类和水电类企业除外)与员工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且稳定就业的,给予6000元/人/年稳岗补贴。
47.对开发区所属园区工业企业年稳定用人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职工住房(保障房或职工集体宿舍)租金补贴,其中500人(含)以上不足1000人的补贴25%(仅限房租,不含物业、水电费),1000人(含)以上的补贴50%。
48.在竹山县就业创业的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大学毕业生提供人才公寓租赁服务,完善必要的配套设施。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等符合我县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资格条件的,可免租金入住3年。
49.毕业5年内在本地民营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大学生,按普通本科1.2万元/人/年、大专0.5万元/人/年发放生活津贴,逐年发放,连续发放不超过3年。
50.建成一个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开展实质性研发工作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专家(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领军人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每两年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对年度考核优秀、合格等次的县级科技特派员,每年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贴。
附则
1.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2.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所有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个人在发明创造等知识产权领域内符合条件的,享受同等待遇。
3.本年度及上一年度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4.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5.本政策由具体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竹政办发〔2021〕25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竹政办发〔2021〕31号)、《竹山县支持绿松石商贸和服务企业加快发展十条措施》(竹政发〔2021〕8号)、《竹山县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县实施方案》(竹发〔2020〕13号)、《县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竹山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的通知》(竹政办发〔2022〕22号)和《关于调整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竹政办发〔2023〕5号)文件废止。
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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