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江汉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江汉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产业创新发展、推动“双创”平台建设、营造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我区创新驱动发展注入新动能,根据武汉市《关于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清单(2017版)》等文件,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对象
(一)支持产业创新发展。重点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文化创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智能制造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龙头企业、平台类企业、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二)支持“双创”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产业领军企业、创业孵化机构、科研院所在我区创建主题特色、产业特色鲜明的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打造创新创业孵化集群。
(三)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集聚。重点支持创投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在我区集聚发展,为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提供全过程服务,打造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二、具体政策
包括产业创新类、“双创”平台类、科技金融类、成果转化类。
(一)产业创新类
第一条 对新引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领军企业以及国内外上市科技创新企业,首次年度财政贡献额达到1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500万元(含)以上的,可参照执行区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对新引入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成立3年以内估值1亿美元以上或估值10亿美元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条 支持我区文化创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智能制造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对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支持。
第三条 支持创新创业发展。对2016年1月1日后首次入驻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连续2年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每年以创新创业大赛的形式评选出优秀创新项目,对每个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在我区注册的初创型科技企业获得创投机构股权投资1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年专项安排500万元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6%给予补贴;其它产业领域同类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3%给予补贴。补贴经费市、区财政各承担50%。区级财政在按规定承担50%补贴经费的基础上,再按其研发投入的2%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五条 对企业新获批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30万元、30万补贴。补贴经费市、区各承担50%,区财政在按规定承担50%补贴经费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75万元、20万元、20万元。
第六条 对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待项目结题验收后,按其获得资助资金的50%的比例,给予最高50万、30万、30万元区级配套补贴;对区级设立评审的科技计划项目,待项目结题验收后,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资金额度3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第七条 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培育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家。
(二)“双创”平台类
第八条 对国内外著名创投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产业领军企业、科研院所等在我区创办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或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或引进、培育3家以上估值达1000万美元以上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补贴。
第九条 对新组建的“孵化+创投”、互联网在线创业服务平台等新型创新孵化器或主题特色、产业特色鲜明的众创空间,对其公用场地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连续3年给予面积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条 对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出资购买(租赁)用于创新创业服务的开发工具、公共软件、网络等技术服务设施,按照设备购置(租赁)费用的30%给予后补助,单个孵化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为创业企业、团队提供免费宽带接入不低于100M宽带(专线)的众创空间及科技孵化器,按其宽带年度资费给予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年。
第十一条 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众创孵化机构。对新列入国家、省、市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后,再分别给予一次性75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补贴。对举办具有全国性、区域性或行业性影响力的创业大赛、创新论坛、创业辅导等,经备案并通过审核的,按照其举办活动实际支出相关费用的20%给予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器,每新引进区外企业或培育毕业的科技创新企业(毕业2年内且已经在我区注册和纳税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培育单个企业不重复奖励)。对成功培育新三板挂牌科技企业的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家
第十三条 对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器实施绩效考核。对当年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发放房租补贴。对当年考核结果优秀的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发放运营经费补贴和装修补贴,运营经费补贴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装修补贴按其运营前实际投入装修费用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获得开办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装修补贴)。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资格。
(三)科技金融类
第十四条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依托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的方式,引导国内外创业投资资本、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在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或各类产业创新基金,引导各类基金优先投向区内的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重点发展的产业和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十五条 对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分支机构,与区科技局、区金融办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的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机构,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得转租),自租赁之日起,连续3年按照市场评估价,且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最大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成果转化类
第十六条 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后,再分别给予75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在区技术合同登记站登记技术合同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登记技术交易额的0.02%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吸纳技术,按照市科技局认定的技术交易额补贴给予1:1配套支持,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在我区落地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经认定备案,分别给予项目实施单位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转化单个项目不重复奖励)。
三、附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江汉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与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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