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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2022年长沙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时间:2022-07-22 09:00:19|栏目:湖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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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长沙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挺进全国十强,建设一流园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拥有市级(含)以上技术创新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在麓谷园区实际运营的企业:新获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平台,分别一次性补助60万元、20万元、10万元,晋级补差。同一企业的省、市级平台同层次多项认定的,一般只补助一次。

3、大力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面向园区主导产业、新兴产业方向,由相关领域内或产业链内的技术优势单位和产业龙头骨干强强联合以股份制方式新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经费补贴,主要用于人才引进、研发设备购置等方面。

4、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在麓谷园区实现产业化,其技术合同认定经登记备案且技术合同交易额50万元以上的,按照技术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2%补助园区实施企业,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5、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运营。对园区企业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1万元,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50亿元以上或当年入库税收1亿元以上的企业,补助总额不设上限。若企业在本政策实施前已享受实质性审查阶段支持,则补助差额,

年累计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的园区企业,当年申请的国际发明专利:通过PCT 途径进入国际阶段,每件补助5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每件补助1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国外发明专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园区企业的职务发明专利当年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分别一次性支持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6、发挥突出贡献创新专家引领作用。当年新获国家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的园区企业突出贡献创新专家,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20万元。若单个项目的完成人涉及园区内多个专家或企业,由相关企业自行协商确定分配额度后,再予以拨付。

当年新获湖南省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园区企业创新专家(须列获奖项目完成人前三位),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7、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支持10万元。当年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支持5万元。

8、促进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完善支持科技企业快速成长的机制,实施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对入选培育计划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着力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行业优势显著的高新技术龙头企业、骨干企业。

9、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企业专化业、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培育一批小巨人企业。对当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2万元支持,且优先纳入高新区两型产品目录。

10、鼓励争创制造业单项冠军。促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对当年新获批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优先纳入高新区两型产品目录。

11、鼓励企业扩大发展规模。当年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经营者(主要经营者指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级别财务负责人,下同)15万元;当年新进规模以上其他类企业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经营者5万元。

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在2000万元(含)—1亿元的园区企业,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增幅超过30%、且税收增幅超过20%,一次性补助主要经营者2万元。

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在1(含)—10亿元的园区企业: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且当年入库税收不低于200万元,一次性补助主要经营者5万元;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增幅超过20%、且税收增幅超过15%,一次性补助主要经营者5万元。

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在10(含)—100亿元的园区企业: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且当年入库税收不低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主要经营者20万元;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增幅超过15%、且税收增幅超过10%,一次性补助主要经营者20万元。

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园区企业: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且当年入库税收不低于2亿元,一次性补助主要经营者200万元;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增幅超过10%、且税收增幅超过5%,一次性补助主要经营者100万元。

本条所述补助晋级补差,不重复奖励。

12、支持关键技术攻关和承担重大项目。经高新区管委会推荐,园区企业承担立项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科技及产业计划项目(限无偿支持项目),且在麓谷园区成功转化的,按照项目国家立项实际拨付到位支持金额的5%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13、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麓谷园区企业新增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含网络改造工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并纳入统计数据库后给予补助:设备投资额5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3%补助;设备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1%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4、鼓励制造业创新引领。对经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支持,其中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新获批工信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等试点示范的企业(项目),一次性支持50万元。

15、鼓励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对当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分别一次性支持 100万元、50万元,晋级补差。对获评国家、省、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优先推荐该企业生产的符合条件的产品纳入高新区两型产品目录。

支持园区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采购工业软件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且有明显质效提升的,按采购价格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智能制造服务商向园区企业提供服务,通过市工信局组织的专家评审的,根据当年市级给予服务商的支持配套补贴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6、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园区企业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处(主席单位)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园区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定,且为起草或编制单位的(须排在前五位),一次性补助10万元;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定,且为起草或编制单位的(须排在前五位),一次性补助5万元。

17、引导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对当年新获中国质量奖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新获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获长沙市市长质量奖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获长沙高新区质量奖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当年新获CMMI3、CMMI4、CMMI5等级认证的园区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晋级补差。

18、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年累计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园区企业当年注册的国际商标:在欧盟、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澳大利亚注册的,每国每件补助3万元;在其他国家注册的,每国每件补助2万元。

19、鼓励园区企业配套采购产品。在园区内当年度实际采购额达500万元(含)的(依据长沙高新区税务局开具的发票统计),一次性给予采购企业10万元支持;实际采购额每增加500万元,增加5万元支持。单个企业当年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0、支持开放型现代服务业发展。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支持10万元、5万元。园区企业当年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管理与统计系统中,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支持10万元,在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1亿美元以上的支持10万元。园区企业、协会获评省、市级开放型经济平台的,一次性支持10万元。园区企业在境外新设立分支机构,一次性补助5万元。

21、进一步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出台“两主一特”等重点产业专项扶持政策,做大做强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与新能源主导产业,大力培育移动互联网、军民融合、网络安全、人工智能、5G应用、3D打印、区块链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平台型经济等新经济,提升发展新动能,增强产业竞争力。

22、鼓励公共技术平台和产业技术联盟发展。园区企业组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平台对区内企业服务能力、平台收入等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排名前五名的给予支持,单个平台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当年新组建成立的以园区主导产业集群为方向、园区骨干企业为牵头单位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或产业联盟,一次性补助20万元。当年经高新区管委会评定为优秀等级的技术、产业联盟,一次性补助2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3、提高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水平。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支持3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支持50万元,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享受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

24、引进和聚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能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从事科研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创业、投融资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到麓谷园区创新创业的,积极支持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并按园区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在麓谷园区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协作研发中心等柔性引才平台,按园区人才平台建设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加快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聚集国内外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中介机构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按园区相关政策给予引才奖励。

25、实施创新创业人才购房补贴。在麓谷园区首次购买个人住宅的园区企业董事长或主要投资者,对其购房款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其购房前三年至后三年共计七年中连续三年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企业当年入库税收每增加200万元,增加一个购房补贴指标(须经企业认定落实到有突出贡献人员),单个企业当年购房补贴指标总数不超过20个。符合条件的园区技术工人,在麓谷园区首次购买个人住宅的,按购房贷款前三年利息的20%予以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列入本政策第6、24条支持范围的突出贡献创新专家、高层次人才,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可同等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不占所在企业的购房指标。

26、支持留学人员及外籍人员创业。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外籍人员在麓谷园区以技术、货币、实物等方式创办或入股企业,经高新区认定的当年新注册留学人员、外籍人员创业企业,给予办公场所租金补贴:10人以下的,给予100平方米以内(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2年场地租金全额补贴;10人以上的,依据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的人数,按每人10平方米标准给予2年场地租金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27、强化科技金融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加强对高成长性企业梯度培育计划中重点企业的科技金融专项支持。向优质企业倾斜信贷资源,通过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获得信用贷款的,可以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对其中获得未经担保公司担保的信用贷款给予最高3%贴息补助、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的信用担保贷款给予最高8‰担保费补助。引导优质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最高可补助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湖南省股权交易所挂牌的,按专项政策给予支持。支持优质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对园区内企业并购境内外企业或被境内外企业并购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加强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获得贷款的,给予一定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并给予一定补助。

28、优化金融要素供给体系和环境。促进金融机构聚集发展,新入驻麓谷的持牌金融机构,给予最高1500万元开业支持;非持牌金融机构,给予最高1000平方米房租补贴。新入驻的基金、管理企业及持股平台,最高按当年高新区财政实得的80%给予支持;新入驻的股权投资类机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和保理机构,按当年对区内企业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或融资额的1%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金融机构聘任的高级金融人才及有限合伙类机构的自然人合伙人,连续5年按年收入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每人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各类金融机构入驻、项目路演等享受“一站式”绿色窗口服务。

29、资金安排。高新区财政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政策中的相关支持事项。

30、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在高新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以及弄虚作假的,经研究后可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31、执行原则。本政策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如涉及由高新区执行的省、市政策和高新区其他政策同时支持的,执行最优政策,不重复支持;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执行。对本政策和园区其他政策的适用,应当做到科学合理、统筹兼顾。

32、政策解释。本政策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突破”“超过”则不包含本数,涉及金额币种除特别注明的均为人民币。本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商相关部门制定。

33、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长沙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倍增发展的若干政策》(长高新管发〔2017〕33号)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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