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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宁乡县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02-21 09:55:57|栏目:湖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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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宁乡县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聚焦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千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2〕53号)、《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4〕42号)和《长沙市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长办发【2023〕14号)等文件,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支持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建设,对经长沙市认定的五类企业研发中心(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领军企业总部研发中心、扩能升级企业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和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产业发展局、经济合作局)

2.对在园区设立全球性、全国性、区域性研发中心并在当年签约、当年落地、当年建成运营的企业,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20%进行奖补,最高分别不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合作局、产业发展局)

3.对首次经国家部委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批的省级创新平台(省市考核认定),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产业发展局)

4.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省人社厅、省科协新批准组建省级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的企业,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中心、产业发展局)

二、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5.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税务部门认定研发费用后,对年度研发费用增量超过200万元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3%的规模以上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其较上年度研发赛用增量的1%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可与省级支持叠加;对年度研发经费首次破零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产业发展局)

6.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推动一批成果产业化,成果转化项目当年落地的,根据项目实际研发投入和产业化投资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产业发展局)

7.支持技术合同交易。对企业当年度认定登记的单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非纵向合同),按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产业发展局)

8.对当年度经省工信厅认定为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五首”产品(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和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产业发展局)

三、支持企业梯度培育

9.支持符合园区主特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方向,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落户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分年度进行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合作局)

10.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新建投产入规工业企业,在入规第二年一次性奖励20万元;小升规工业企业,在入规当年奖励8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如不发生退规,再分别奖励6万元,共计奖励20万元。对首次新增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商居文体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产业发展局、经济合作局)

11.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重点“小巨人”、国家专精特新“小国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产业发展局)

四、支持科技金融发展

12.设立科创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产业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以金芙蓉基金体系建设为契机,协同省市各级各类资本,聚焦园区产业和科技创新,通过股权投资支持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责任单位:财政局、经建投公司)

13.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建设“金融超市”,为企业量身定制金融产品;通过“潇湘财银贷”、“汇率避险产品”等风险补偿产品支持企业获得信用贷款,平抑汇率风险。(责任单位:财政局、经建投公司)

五、支持中试产业发展

14.支持中试平台(项目)建设。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独立或联合建设中试平台(项目),经园区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最高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入驻园区国有产业平台的中试平台由区属国有企业给予场地租金全免,最长三年;入住人才公寓的给予租金全免,最长三年。租用园区闲置厂房的参照给予租金补贴。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长沙市级的中试平台,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合作局、经建投公司、产业发展局、财政局)

15.支持中试项目孵化。按照中试平台孵化落地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对中试平台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成功孵化的中试项目落户园区,对成长性好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基金股权投资的形式优先给予支持,占股比例不超过30%。(责任单位:经济合作局、经建投公司、产业发展局、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扩能升级

16.深入推进“两重”“两新”专项行动,大力推动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企业当年新增技改或扩能升级投资并在当年产生效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进行奖补,5000万元-2亿元的单个项目最高奖补100万元,2亿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奖补200万元。(责任单位:产业发展局)

17.提升重点用能企业能效水平,鼓励企业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对当年开展用能设备更新升级或环保提质改造的企业:设施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按设施设备投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等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当年完成重污染天气环保绩效管理水平提级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产业发展局、环保执法中队)

七、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18.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毕业当年、之前一年和之后两年内来园区创业就业的提供在园区人才驿站三次免费入住(研究生或拥有副高级职称人才可不受毕业年限限制,申请免费入住青年人才驿站)。对有组织地来园区实习实训创业的国内外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最长三个月的生活补贴。新入职园区制造业企业工作的35周岁(含以下、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与企业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可申请免费入住园区人才公寓,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中心、经建投公司)

19.对大学毕业生来园区国有产业平台创新创业,给予“三免两优一补”,即一年内免场地租金、免伙食费、免公寓房租;优化审批服务、提供“一日办结”集成帮办等政务服务,优化就业、就学、就医等后勤保障服务;鼓励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创业项目获奖并在园区转化的可给予5万-50万元的创业补贴。(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中心、经建投公司、财政局)

八、支持科技人才引进

20.对获评国家、省、长沙市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来园区创新创业的,奖励启动经费10万元;牵头引进产业项目落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中心、产业发展局经济合作局)

21.对企业引进院士、行业领军人才、海外高端人才,突破“卡脖子”关键技术和行业内颠覆性技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中心)

九、支持工匠劳模选树

22.对在园区企业劳动竞赛、职业技能竞赛、岗位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艺改进、技术协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技术工人,根据贡献程度由企业推荐,评选40名优秀工匠,各奖励5000元和授予奖牌,并组织工匠及其家属到湖南省职工疗养院进行免费休养。每三年在园区企业职工中评选10名区劳动模范,其中园区企业基层一线员工占比不低于80%。全国、省、市劳动模范按上级要求和程序推荐评选。(责任单位:组织工作局)

十、附则

1.本政策文件奖励资金全额在园区预算列支,列入各牵头单位的年度预算。政策支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拟支持金额超出年度预算安排的,按一定比例进行核减。

2.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可以申报多项政策,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若企业与园区签订有关投资协议,但未按协议履约的,不享受本政策相应支持。

3.对当年度在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社会信用等方面发生“一票否决”情形的企业、在建项目和个人,取消参评资格。

4.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佐证资料的企业单位、服务机构和个人,取消当年度奖励和评先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政策奖励。

5.本政策由区产业发展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政策兑现工作由相关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6.本政策自2025年2月*日起试行,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园区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等适时修订。

7.《宁乡经开区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开发〔2024]2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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