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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株洲县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

时间:2022-11-05 09:13:23|栏目:湖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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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株洲县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

株洲县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

为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加快产业升级,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和鼓励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株洲市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2017-2022年)》(株政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投资项目。

第二章  工业项目奖励

第二条  项目建成投产运营且正常纳税后,根据用地规模和投资额度,给予企业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经开区内在5000万元以上、经开区外在2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的4‰给予固定资产投入奖,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新引进的企业直投3亿元以上的项目,投产运营5年内,任意一年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达到当年所缴纳的税收县级留存部分分级次奖励给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按100%奖励;国内100强企业、民营企业100强企业和上市公司按50%奖励。

第四条  扶持企业开展首台(套)装备认定。对认定的国家、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的购置企业,并用于自身经营生产的,对首台(套)装备产品价格在200万元以上(不含税),一次性按照核定设备金额的3%补贴,一次性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个企业一年内只能补一次。

第五条  支持规模以下企业申报规模企业。鼓励工业企业进行“小升规”,对新投产或新申报并被认定为规模工业企业的,奖励企业1万元。

第六条  对新投产(此文件下发后的项目,下同)年创税收20万元/亩以上且第二年税收不低于第一年的项目,可从企业上缴税收中的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标准分阶累加,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享受下列奖励政策:

(一)年创税达到亩均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方可享受奖励。

(二)分区间折算累加。25万元以下(不含25万元)时,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30%等额奖励给企业;亩均达到25万元不足30万元区间部分按40%等额奖励给企业;亩均30万元以上区间部分按50%等额奖励给企业。

(三)本条与第三条不重复计奖。

第七条  鼓励引进企业上级母公司或总公司的企业总部落户我县。引进总部后前5年,税收较上年度县级留成增长部分,每年按50%奖励给企业总部。

第八条  对新引进落户经开区的县外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年实缴税收在500万元—1000万元按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30%等额奖励、1000万元以上超越部分按50%计算,分段折算累加,在产业扶持资金中予以等额奖励。奖励期限均不超过3年。

第九条  用地面积2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标准厂房。购买园区自建标准厂房的企业,3年内任意一年年纳税额达到500元/m2、1000元/m2以上,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100元/m2、150元/m2。租赁园区自建标准厂房的,达到上述条件则分别给予租金的50%、100%补贴奖励。

第十条  在经开区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一次性按20元/m2进行补贴奖励,对首次入驻并投产纳税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元/m2租金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省级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贴,在运营期间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经开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经开区以外固定资产投资2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征县权属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三条  经开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经开区以外固定资产投资2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县内服务性收费(不含中介服务)减按最低限的20%收取。

第三章  现代农业项目奖励

第十四条  农业招商引资项目指生态农业、观光农业、设施农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可优先享受农、林、畜、水等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科技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新引进的现代观光农业项目,运营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并实现税收,当年给予一次性4万元的补助。在解决就业劳力和带动的农户中,贫困对象占比50%以上,奖补金额上浮50%。

第十六条  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冷链达1000吨以上、5000吨以上的企业,投产运营后,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

第十七条  对投资注册在我县的一产类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税收奖励在第一年完税后,从第二年开始连续三年,每年较上年县级留成增长部分按50%奖补给企业。

第四章  现代服务业项目奖励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投产运营且正常纳税后,根据建设规模和税收额度,给予企业奖励。

(一)对新建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商业呼叫中心、新建的旅游产业项目和新建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文体项目,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二)对于新建或扩改建的大型酒店、宾馆,运营后三年内,当年税收达到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当年按照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30%、40%、50%等额予以奖励。

(三)对投资生产性现代服务项目和生活性现代服务项目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五年内任一年度营业所产生税收达到100万(后续不下降),自运营之日起,前三年根据企业贡献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30%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由企业投资并运营,当年被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景区、国家级文化产业项目,分别奖励奖励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第二十条  凡投资者将企业营运总部(含功能性总部)或科技创新研发中心设立在我县,采取财务集中核(结)算、商品汇总调拨、代理注册登记、申领填开发票、投资研发创新等方式,经认定并在我县纳税,税收年缴纳达到500万元以上,前五年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二十一条  运营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孵化器、众创空间)平台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运营补助。

第五章  土地出让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落户渌口经开区单独供地的项目,用地原则上实行“七通一平”供应,具体以协议为准;落户其它地方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现状供应。

第二十三条  如有明文政策规定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土地的方式保障项目用地。

第二十四条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

第二十五条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年纳税额达20万元/亩,其土地价格原则上不低于16万元/亩,取得的手续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其它项目用地在控制土地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以不低于基准地价的标准作为起始价公开出让。

第六章  企业人才奖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引进高级人才。对县内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企业引进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研究人员,奖励人才个人20万元/人;引进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全日制博士和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奖励人才个人15万元/人;引进具有副高职称的专家,奖励人才个人5万元/人。奖励资金从引进人才审批之日起,在本县企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八条  培育优秀专业人才。每年从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中评选 “技工之星”和“营销能手”各 10名,分别奖励2000元并通报表彰。

第七章  品牌建设奖励

第二十九条  总部注册地在县内的企业,按获得商标或称号的国家级、省级级别的不同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的奖励。首次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总部注册地在县内的农业产业化企业获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按国家级、省级级别的不同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农业部认证的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1万元。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公共性品牌建设企业按相关政策进行奖励。以上奖励在年度上均不重复计奖。

第八章  技术升级创新奖励

第三十条  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实际开展工作一年以上的企业,从企业上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中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

第三十一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经新认定或通过复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

第三十二条  县内企业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国家级和省级级别的不同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级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三十三条  企业当年通过PCT途径获得欧、美、日等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万元;企业当年新获得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新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按每件2000元奖励给企业或发明人;其中单个企业或发明人当年外观设计奖励总额不超过6000元。

第九章  企业战略扩张奖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板新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补贴,对在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新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上市补贴,转板上市的不重复补贴。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引进战略投资或并购重组。企业成功引进战略投资或并购重组的,投资或并购完成后仍在县内纳税,税收较上一年度县级留成增长部分,按50%等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章  税收贡献奖

第三十六条   年纳税额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不含地价及土地报批、交易中产生的土地契税、耕地占用税),按缴税额的1%计奖,奖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享受了前述涉及税收的任意一项奖励政策的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不再享受税收贡献奖。

第十一章  中介人奖励

第三十七条  奖励对象。通过各种渠道直接参与并成功引进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的,经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以及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共同确认的,直接承担招商引资考核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个人、中介机构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中介人)。

第三十八条  奖励条件。引进外来投资在我县兴办工业、现代农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符合法律法规、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要求,并达到下面标准的可以享受中介人员奖励:①工业项目:在经开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经开区之外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500万元以上,投产并实现一定税收。②现代服务业项目:落户在渌口镇和南洲镇,一次性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并开工营业;落户在其它镇,一次性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并开工营业。③摘牌土地达50亩的房地产项目和单体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的商务楼宇(大型卖场、写字楼、酒店宾馆)、城市综合体。

第三十九条  奖励标准。每个项目奖金数额按经审计确认后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如下:①引进的工业企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计奖(最高不超过50万元)。②引进的工业企业以外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计奖(最高不超过15万元)。③引进世界500强、国内或民营100强企业直接在我县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现税收后,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引进总部经济项目,投产运营3年内,任一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④县域企业引进主机企业的,从主机企业每年所缴纳的税收县级留存部分中10%的额度用于连续三年奖励县域企业经营团队(或个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⑤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房地产项目按照土地摘牌面积给予奖励,标准为800元/亩。商务楼宇和城市综合体,按开发面积每平方米8元予以奖励。⑥以上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⑦与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合同的奖励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文涉及的企业均应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以单个企业法人在县税务机关实际纳税额为依据(享受国家退税政策的企业,纳税以核减退税部分后余额为依据,出口退税除外)。奖励项目不包括资源类项目、未达规模的房地产项目和工程类项目(以及PPP项目),须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才能予以奖励。获奖对象须依法、依规生产和经营。

第四十一条 对投资规模大、产业拉动强的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产业龙头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十二条  所有涉及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境外上市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奖励标准中“以上”的含义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凡以缴纳实际税收作为奖励前提条件的奖项,原则上不予叠加。工业企业、三产类企业享受奖励及扶持政策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总额。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在投产后与合同约定要求有较大差距的企业,取消享受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奖励支持资金必须无条件退还。

第四十五条  对停产两年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进行评估,提交县政府研究,依法依规收回土地。

第四十六条  本文所涉及的奖励支持资金,除明确了资金渠道外,均从县产业(扶持)基金中解决。

第四十七条  《株洲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株县政办发〔2017〕4号)、《株洲县鼓励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株县政发〔2016〕17号)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文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文所涉及奖项除在年度中已经兑现落实的外,其它奖励每年组织一次,每年1月开始组织申报。

第四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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