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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永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兴县加快科技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3-02-14 09:14:31|栏目:湖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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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永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兴县加快科技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规定

永兴县加快科技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规定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凸显了科技创新的重要性。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打造永兴经济升级版,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郴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规定。

一、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

(一)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投入主体。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税法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技术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即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二)激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围绕我县稀贵金属、烟花爆竹、煤炭、冰糖橙、油茶等重点行业,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循环经济、资源利用、精深加工、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种苗繁育、种植栽培等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开发和实施一批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科技项目。对在我县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中试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由县财政给予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扶持;对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企业创建各类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企业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研发机构,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创建多个研发机构的,只奖励其中一个),并对研发机构组织的技术攻关项目,优先向上级部门推荐支持。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自主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认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三年有效期内且当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给企业;对获得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认证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金融服务,重点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和信用贷款服务。鼓励各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降低信贷门槛,增加信贷品种,简化信贷手续,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放贷款提供宽松便利的融资环境。

二、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一)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鼓励企业通过购买、股权激励或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支持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价占股最高可达到70%。允许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为企业内部技术人员提供股权激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等激励方式,进一步激发园区内部创新活力。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创办公司,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成果持有单位最高可以从技术转让(入股)所得的净收入(股权)中提取7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

(二)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强化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导向,引导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主体,支持企业制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战略,按标准规范管理企业知识产权。加强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与布局研究,提高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产出量,增加有效发明专利数量。对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分职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非职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6种类型,县财政分别给予1400元、600元、300元及800元、300元、200元的资助。

(三)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力度。对向我县企业输出技术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个人),县财政按技术合同交易额1%的比例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接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个人)科技成果并进行转化的企业,县财政按技术合同交易额2%的比例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提高县科学技术奖奖励标准,从2015年起,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标准分别提高到4万元、3万元、2万元,对其中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县政府设立专利奖,分为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两个等级,对获得专利金奖、专利银奖的单位或个人,县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三、着力打造科技创新平台

(一)建设科技创新园区。发挥科技对园区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强化园区聚集科技资源和创新创业的能力。引导和支持永兴经济开发区、永兴稀贵金属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中区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产业创新,重点建设永兴高新技术产业园、永兴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园及柏林工业园、太和工业园,争创全国一流的科技产业园区。加强园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满足科技研发和创新人才的生产生活需要,有效促进创新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型人才等各类创新资源的聚集,使园区成为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

(二)建设创新服务平台。加快建设一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信息服务、产业孵化、技术检测等创新服务平台。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技术研发机构,在我县优势领域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以及个人独资或合资兴办孵化器,引导全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体系建设。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环评办理、基础建设、人才引进、招商引资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提供便利条件。推荐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三)建设科技大市场。引导和支持建立“展示、交易、共享、服务、交流”五位一体的科技大市场,为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搭建科技信息和交易平台。建立健全网上技术市场体系,规范网上技术交易,促进网上网下协同发展,努力把科技大市场建设成为科技成果便捷交易、创新要素有效聚集、科技服务高效运转的科技资源服务中心。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积极培育科技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不断完善科技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吸引国内外的科技成果来永兴交易转化,最大限度支持永兴各类企业主体、投资创业主体从网上技术市场购买科技成果。

四、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一)集聚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实施永兴县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对引进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高端人才和顶尖创新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与本地民营企业合作对接,加速推进人才项目本地化、项目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设立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导院士、博士后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向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集聚。积极推进柔性引才,创新政策和服务方式,鼓励以咨询、兼职、短期工作、人才租赁等方式参与我县重大科研活动。注重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的融合,促进科技人才与产业资本的更好结合,提高引才、引资的实效性。

(二)推进企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究生培养基地,开展硕士、博士联合培养。引导企业以高薪或股份等多种形式,吸引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掌握世界领先技术的创新型人才。支持企业为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实施企业“三大人才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高技能人才培育工程、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加快建设一支懂经营、会管理、善钻研、技术精的企业人才队伍,不断提升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三)优化人才创业创新环境。落实有关激励政策,对经组织、人社和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由县财政给予每人(团队)一定的创业启动资金,并在科研、创业、融资和政府津贴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引进到我县企业工作的急需高端人才,纳入全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审范围,给予表彰和奖励。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主持科研项目。完善人才服务机制,强化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完善人才落户、子女就学、医疗保险等配套政策。完善科技人才评价办法,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

五、强化创新创业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服务创新,落实政策措施,形成全县上下共同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强大合力。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研究部署,将创新驱动工作列入全县年度综合考核目标,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县财政要逐年加大对科技投入的力度,切实保障科技创新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确保创新驱动产业转型的政策落到实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融资服务、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改革,减少对微观创新活动的干预。积极探索开展科技型企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鼓励科技人员以自主科技成果和专利入股创办企业。科技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和服务能力,形成“大科技”发展格局。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落实创新驱动各项财税优惠政策。组织、宣传、人社、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弘扬勇于创新、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创业精神,积极培育敢冒风险、尊重创造、宽容失败、公平竞争的创新文化。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全面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发展的重大意义及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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