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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沙市望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时间:2023-02-24 09:31:29|栏目:湖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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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沙市望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长沙市望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着力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 业高地, 全面提升全区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政策 文件和《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结合全区产业实际, 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补范围

本政策适用奖补对象,必须是在望城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以及符合要求的服 务机构等。

二、奖项设置 

(一)支持企业提升实力 

1. 发展速度奖.(1)对纳统在库"两年以上(含两年) 的企业,若当年产值和营业收入²同比增速达15%以上(含15%) 且利润为正增长,奖励3万元; (2)对当年产值净增1亿元以 上(含1亿元)的企业,按照每净增1亿元奖励5万元的标准 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当年产 值或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集团企业 申报须经审核认定)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牵头单位 区工信局) 

2. “入规”奖。

(1)对当年首次入规"且承诺持续在库 纳统两年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按照首年奖励15万元次年奖励5万元的方式分两年发放奖励; (2)退规企业再次发 展成为规上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3. “上市(挂牌)”奖。 (1)对纳入省、市上市后备企 业库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完成股改并启动上 市的企业奖励30万元; (2)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科技创新专 板、标准板完成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 (3)对在新三板基 础层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奖 励60万元; (4)对拟在A股首发上市的企业分三个阶段给予 总额500万元奖励,第一阶段为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 进行上市辅导备案后,奖励100万元,第二阶段为企业向中国 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奖励 200 万元,第三阶段为企业上市发行后,奖励200万元; (5)对注 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区的企业,登录境外主板, 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 (6)以上奖励均按“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企 业挂牌或上市涉及转层、 、 转板的,奖励金额按最优一次进行补 差; (7)对于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 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者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同 一实际控制下的股权调整与转让、持股方式的变更(如直接持 股变为间接持股)等重组情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由受益财政按 “一事一议”原则研究, ,依法予以支持。支持上市 企业限售股股东在本地证券公司减持。 (牵头单位: 区金融办) 

4. “专精特新”奖。 。 (1)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 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 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 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市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 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 区工信局)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5. 研发递增奖。 (1)对当年研发经费投入“总量排名前 十且增速高于全区平均增速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 对当年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排名前十且总量达500万以上(含) 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研发经费投入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 中最终年报数据为准。 (牵头单位: 区科技局) 

6.高企认定奖。 (1)对首次通过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 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对新落户且首 次在望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 区科技局) 

7.成果转化奖。 (1)支持企业承接校所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许可)并在区内转化,经认定登记后,按政策期内实 际支付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30万 元; (2)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开展技术输出 (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经认定登记后,按成交额 0.2%o予以补助,每家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政府项目合同不包含在内); (3)对单位从 事技术合同项目管理、登记的相关人员,根据登记项数按 100 元/项的标准给予补助, ,每家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牵 头单位: 区科技局) 

8. 创新平台奖。 (1)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 新中心” ,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2)对当 年确定为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 中小工业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培育对象促进组织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确定为湖南省先 进制造业集群、中小工业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促进组织的给予30 万元奖励; 对当年通过国家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竞赛初赛、决 赛的促进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给予其运营管 理机构50万元奖励; (3)对当年获批国家、省级、 市级工程 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分别 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当年新认定为国 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核心服务机构、 创新创业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不 含重新认定)。(牵头单位: 区工信局) 

(三)支持企业融合发展 

9. “两化”融合奖。(1)对当年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 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AAA级、AA级、A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获得省级两化 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杆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不含重新 认定).(牵头单位 区工信局) 

10. “两业”融合奖。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先进制 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 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 

11. “军民”融合奖。对当年获得新增 曾 “三证” (武器装 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 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每证给予15万元奖励(不含重新获 得)。(牵头单位: 区工信局) 

12. 信息化建设奖。 (1)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省、市工 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 10 )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获得省级“上云上平台”标杆 省级 及“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牵 头单位: 区工信局) 

(四)支持企业技术升级 

13.智能化升级奖。 (1)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 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市级智能制造 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省级智能制造 示范车间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牵头单位: 区工信局) 

14. 质量标杆奖。 (1)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 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 元,获奖个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 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当年获得 国家、省级 “工业质量标杆”“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 业”“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 “消费品工业 ‘三品’标杆” 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牵头主导制定"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湖南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或湖南省药品监督局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的地方 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 、15万元、10万元 奖励; 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 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5.绿色制造奖。 (1)对当年首次获得国家级和省、 市 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 对当年首次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8万元 奖励。 (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16. 技术产品奖。 (1)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 市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 15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获得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信 局) 

17. 技术改造补助。对现有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进行数字 化、智能化、信息化改造且未获得市级以上智能化技术改造补 贴类项目资金的企业,经现场评价后,对通过评价的企业按照 投入金额(不含税金)的1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补助。 (牵头单位: 区工信局)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8. 融资补助. (1)对获得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 司提供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按照当年支付的融资租赁 金额的5%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2) 经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对区内工业企业进行 贷款(担保)的,分别按其当年新增担保额度的 g0.5%、当年 新增贷款额度的 勺1%给予奖励,同一家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 司的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 类贴息政策。 (牵头单位: 区财政局) 

19.产品采购补助。对就近配套区内其他制造业企业产品 或高新技术服务11(不含砂石、混凝土、燃气、砖瓦),金 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 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 别按发票金额(不含税金)的1.0%、 1.5%、 、2 2%、2.5%给予采购 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牵头单位: 区工信局)

20. 举办行业大会补助。 (1)经区工信局或望城经开区 管委会审核通过,对当年参加国内外行业大会、 专业(专题) 展会、博览会"的企业,按展位费(含布展费)发票金额(不 含税金)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次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经区工信局或望城经开区管委会审 核通过,对当年在区内牵头组织举办全球、全国、全省性行业 大会的企业,按照实际投入的发票金额(不含税金)50%给予最 高不超过30万元/次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 区工信局)

 对当年产值首次达到50亿、100亿元以上,实现上市(挂 牌),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 特新 “小巨人” ,省级及以上质量奖的企业由区委区政府授予 “望城区高质量发展优秀企业”荣誉,对其主要负责人授予“望 城区高质量发展优秀企业家”荣誉。 

三、其他事项 

1.各项政策由牵头单位负责拟定申报指南,并联合相关部 门组织申报及审核.本政策将按照免申即享和集中申报的方 式进行兑现,免申即享政策无需企业提交申报资料,由各政策 牵头单位自主安排兑现时间并将审核意见报区财政局;集中申 报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 由区工信局联合各政策牵头单位组织 实施。 

2.同一企业的同一奖项与望城经开区及其他部门奖补政策规定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在一个年度内获 得多个同类认定的,只按照其获得认定的最高级别予以奖励。 省市政策奖励文件中要求区级财政配套的资金,由牵头单位负 责、区财政局配合,统筹企业享受的招商引资、税收减免等政 策进行综合配套。涉及望城经开区企业的奖项由区财政局与望 城经开区按区园体制做好统筹结算。 

3. 对当年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安全生产较大事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失信名单、平安建设出现较大问题 的企业,取消当年奖励申请资格。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佐证 资料的单位,取消当年项目奖励资格。 

4.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授权各政策牵头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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