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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湘乡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湘乡市促进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时间:2023-02-28 09:23:07|栏目:湖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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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湘乡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湘乡市促进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湘乡市促进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产业发展,壮大实体经济,为建设实力湘乡、打造幸福龙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强力支撑,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支持产业项目建设

(一)鼓励新投资产业项目加快建设。对按照协议约定开工、建成投运的重大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扣除土地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产业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二)鼓励小微企业上规模。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服务业企业(含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奖励5万元。

(三)鼓励培育企业上市。总部注册在我市,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其中借壳上市奖励5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鼓励企业研发和技术改造。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改造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经专家评定,技术改造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成年度新增贷款目标任务的金融机构,按年度支持本市实体经济净增贷款总额的0.5‰给予奖励。

(六)鼓励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1.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湘潭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

2.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湘潭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新评定的国家五星级、省五星级、省四星级示范休闲农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七)鼓励外贸企业发展。外贸企业年新增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增长额按0.02元人民币每美元给予奖励。

(八)鼓励产业链企业引进配套企业。对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的,按其引进企业所缴税收市本级收入部分15%的额度连续三年奖励龙头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租赁孵化基地标准化厂房的新引进企业,根据纳税额减免三年租金,自缴税年度起,企业年实缴税收达50元/平方米的,减免30%租金;年实缴税收达200元/平方米的,减免100%租金。

(九)支持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引导民营企业获得军品承研承制资质,对新取得“民参军”四证的企业,每获1证奖励5万元。支持军地成果双向转化,对部队、军事院校、军工单位的科技成果、解密国防专利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且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额5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执行额的5%一次性奖励实施企业,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列入《军民两用技术推广目录》的企业,按每项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创新创业

(十)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个人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且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执行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一)鼓励技术创新和品牌创建。

1.新建成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平台(含“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核心服务平台等)的企业,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的奖励。

2.新获批省级及以上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奖励10万元;新获批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

3.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4.新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省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5.新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获批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分别按2万元、8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新入选省“百项重点新产品推进计划”的,奖励2万元。

6.新评定五星级旅游饭店、国家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3000万元、1000万元。

7.当年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以上(含10件)、5件以上(含5件)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获批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评选10个年度自主创业就业优秀个体工商户、10个年度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个、5万元/个。

(十三)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新获湖南省省长及以上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新获湘潭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万元。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且为主要起草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且为主要起草单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四)鼓励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引进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三年以上,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每人每年奖励10万元;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三年以上,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每人每年奖励5万元;硕士研究生聘任期三年以上,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每人每年奖励2万元。累计奖励3年。

四、其他

(十五)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十六)设立湘乡市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执行情况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调整资金规模。

(十七)设立湘乡市“经济发展强镇奖”“优秀企业家奖”“优秀技能人才奖”,每年组织评审一次,予以专项奖励。

(十八)本办法奖励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财政、审计、科技经信、农业、商务粮食、文旅体、食药工商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单位审核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十九)企业必须诚信经营,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奖励。

(二十)我市其他相关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十一)本办法暂定执行三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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