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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23-03-21 09:13:50|栏目:湖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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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充分调动发展积极因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模企业入规奖励

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的企业,奖励6万元。分三个年度兑现,第一、二、三年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专精特新企业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和冠军产品、省级单项冠军企业和冠军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绿色发展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奖励,对自愿性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并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专利申请奖励

对新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1000元;对新授权职务发明的,每件奖励2万元。

五、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复核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

七、省级研发平台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上市公司奖励

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娄政办发〔2020〕15号)文件落实奖励,特殊情况再实施一事一议。

九、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适用于公司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区的企业、机构和创业团队。对已享受本区同类型奖励性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内容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办法相关条款同时废止。原已出台的奖励办法,本办法没有涵盖的地方,仍然有效。

本办法由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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