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辰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辰溪县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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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在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导向作用,激励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县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辰溪县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十二条》(辰政发〔2015〕9号)、《辰溪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辰政发〔2010〕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资金是指经县政府批准设立,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县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扶持产业、促进创新、专项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扶持范围
第四条 工业发展资金使用对象主要为在本县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会计核算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县级规模工业企业;新型工业化建设项目;以及为我县工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扶持方式主要为奖励、资金引导补贴等。
第五条 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设立技术创新奖:
1.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 对新认定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 对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及设备或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并列入省经信委下达的科技创新指导计划或获得省、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经审核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至15万元。
4.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项目、获得省级重大科技立项的产学研项目,经审核认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以上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奖励。
(二)设立新进规模企业奖、目标奖、贡献奖。
1. 新进规模企业奖:每新进1户规模工业企业,奖励企业5万元,退出再进不予奖励。
2. 目标奖:对应税收入新上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重点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进一个档次奖励一次,退档再进不予奖励。
3. 贡献奖:根据企业年上缴税金额和增长率分别给予贡献奖。年上缴税金额300万元且增长20%以上的,奖励2万元;年上缴税金额500万元且增长10%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上缴税金额1000万元且增长10%以上的,奖励5万元;年上缴税金额2000万元且增长10%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年上缴税金额5000万元且增长10%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三)资金引导补贴:
1. 支持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机械制造等产业项目建设。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给予引导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引导资金不超过50万元。
2.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重点支持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传统产业;中小企业生产发展投入财政引导;企业实施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开发等技术改造项目。对技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按设备投资额(以购买设备的正式票据为准)的2%安排技改专项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服务体系建设。主要用于补助工业主管部门从事促进工业发展相关的规划、培训、会议、项目前期工作和工业经济运行、安全监管、规划投资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资金的申报。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四)企业纳税证明、会计报表;
(五)拟建项目情况及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六)项目资金构成证明材料;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通知其准备、提供好相关资料,并负责申报资料的收集汇总。
(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对项目申报资料按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提请县政府审批,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下达项目资金安排方式和额度,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县财政局于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奖补企业或使用单位。
第四章 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九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辰政办发〔2013〕12号)、《辰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辰溪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辰财〔2015〕74号)文件精神,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条 绩效管理工作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年度工业发展资金的拨付使用、资金监管、实现程度、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的监管
第十二条 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骗取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全部工业发展资金;违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本县财政扶持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工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办公经费及福利开支,凡涉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工业发展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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