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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吉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吉首市品牌奖励办法

时间:2023-07-24 10:24:21|栏目:湖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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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吉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吉首市品牌奖励办法

吉首市品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品牌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品牌奖励范围和标准,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首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品牌奖励工作,参照上年度奖励金额列入当年预算,并按当年实际表彰奖励金额据实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三条  吉首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市年度新创品牌项目情况,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  品牌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发挥引导、激励、促进作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新创品牌实行分类分级奖励

(一)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个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个人分别奖励5万元、0.5万元;获得州长质量奖的单位、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1万元。

(二)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推介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品牌,销售贴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商品且销售额首次突破800万元,并有效提升一定规模农户增长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并保护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25万元;获得马德里商标且贴标出口运用的企业奖励2.5万元。

(四)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省级、州级精品民宿项目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按行业评定标准评定的五星、四星级农家乐,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按行业评定标准评定的湖南省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在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得国家金奖、银奖、铜奖的单位,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获省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单位,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

(五)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奖励50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

(六)对首次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定的国家 “5A”“4A”“3A”“2A”“1A ” 的物流企业或“5星”“4星”“3星”“2星”“1星”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奖励25万、20万、15万、10万、5万元。

(七)当年新授权发明专利(按正常申请程序获证的,其他方式获证的除外)的单位,给予每件0.5万元奖励;对自主创新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成效显著企业(近三年获得至少1项发明专利授权),新增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对于本地注册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本市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达20件,经认定后给予奖励10万元,每超过一件奖励0.2万元。

(八)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南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5万元、2.5万元。

(九)获得欧盟或发达国家产品认证的单位奖励2.5万元, 贴标出口的单位奖励5万元;获得中国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并贴标运用的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十)获得鲁班奖、芙蓉奖、湖南优质工程的单位,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5万元。

(十一)获得国家级物业管理项目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单位,分别奖励4万元、2.5万元、1.5万元。

(十二)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5万元。

(十三)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六条  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类型不同级别的品牌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品牌奖励项目外,其他能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品牌,经吉首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报市政府审定后,按品牌的社会影响效应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申请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

(一)通过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获得品牌的;

(二)近三年在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税务管理、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诚信等方面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品牌的;

(四)获得品牌荣誉的单位迁出我市区域的;

(五)单位因重组或合并等原因,在申报奖励之前单位名称的字号与申办品牌时的单位字号不相符的;

(六)其他影响品牌持续健康发展的情况。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主体

(一)在吉首市注册登记且申报纳税的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在吉首市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三)为吉首创造品牌效应的个人。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申报一次,申请奖励单位自主申报上年度获批新创品牌项目,申报年度5月20日前填写《吉首市新创品牌奖励申请表》报市直相关主管(指导)部门;

(二)市直相关主管(指导)部门对品牌真实性、品牌价值、申报主体质量安全环保诚信问题、是否已获得市政府奖励等方面进行初审,于申报年度6月20日前将申报资料汇总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年度7月20日前,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申报品牌项目和部门初审情况进行审核,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研究。

(四)通过品牌奖励审核的单位,在市级报刊、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品牌奖励单位,并进行表彰。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品牌创建营销、质量提升、人员培训、新产品研发及有功人员奖励等。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对申报品牌主体资格发生争议的,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品牌奖励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首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品牌奖励标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经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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