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经济和财税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我区进行商事、税务登记且符合本办法规定,坚持依法经营、依法统计、诚信纳税,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区级财力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招商引资合作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天心经开区奖励政策由园区自行制订,已享受园区补贴的不重复享受该政策。
第二章 招商引进奖
第四条 引进总部企业奖
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机构仅要求独立核算)的世界500 强全资三级子公司、控股不低于 50%的一、二级子公司及以上,中国企业 500 强全资一、二级子公司及以上,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全资一级子公司及以上公司入驻我区,分别给予引进主体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第五条 引进重点税源奖
引进一家工商税务注册落户我区的企业,自落户之日起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 50 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进主体一次性 5 万元奖励;产生区级财力每增加 50 万元,奖励相应增加 5 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三章 企业入驻奖
第六条 总部企业入驻奖
被认定为长沙市总部企业的,按市政府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执行,奖励就高不就低,按照市、区两级资金进行统筹,不足部分按补差原则予以兑现。
第七条 主特企业入驻奖
新入驻天心经开区外的医疗康养、体育产业、地理信息、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软件、文化广告、人力资源服务等重点培育的特色产业,年度区级财力贡献达 100 万元以上,参照天心经开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金融企业入驻奖
1. 自建购房补贴。新迁入我区的传统金融机构省级及以上总部在辖区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新迁入我区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在辖区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 15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新迁入我区的独立纳税的金融分支机构在辖区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且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 100 万元以上,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 4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
2. 租房补贴。新迁入我区的传统金融机构省级及以上总部在辖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自首次申报该奖励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 5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新迁入我区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以租赁办公用房形式入驻,自首次申报该奖励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 3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新迁入我区的独立纳税的金融分支机构,且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 100 万元以上,自首次申报该奖励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 2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第九条 上市企业入驻奖
1. 建房购房补贴。新入驻我区的上市公司在辖区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形成区级财力贡献,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 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2. 租房补贴。新入驻我区的上市公司在辖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形成区级财力贡献,自首次申报该奖励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 3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企业可享受的第八条、第九条补贴高于其当年产生的区级财力的,可分年兑现,从入驻当年或次年开始,兑现期不超过三年,每年兑现资金以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为上限。享受租房补贴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对外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须退回所获租房补贴。已享受租房补贴的企业建房或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建房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
第四章 楼宇经济促进奖
第十条 楼宇贡献奖
对全口径税收首次突破 1 亿元、10 亿元(不含该楼宇本身产生的建安税、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税额以及楼宇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在我区开发项目产生的税收)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 20 万元、50 万元奖励。全口径税收保持1 亿元、10 亿元以上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特色楼宇奖
商务楼宇(2 万平方米以上)通过自主招商,引进同一行业企业形成产业集群,经认定,楼宇入驻率达到 70%以上,且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 50%以上,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30 万元奖励;当楼宇入驻率达到 90%以上,且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 70%以上,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晋档升级的只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十二条 楼宇提质奖
建成并投入使用 5 年以上、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对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含公用设施设备更新、停车位改造、外立面整治、内部公共部位装修等)进行提质改造,工程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经备案、验收,且改造完投入使用的首个会计年度内产生区级财力贡献 100 万元以上的,按 4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10%,总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五章 产业发展奖
第十三条 经济贡献奖
1. 发展台阶奖:除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企业外,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首次达到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和 1 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和 100 万元奖励。
2. 纳税贡献奖:除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企业外,本年度产生区级财力贡献 1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20%以上的企业,按其产生区级财力贡献增量的 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四条 服务业发展奖
1. 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全区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平均增速,当年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 2 万元、4 万元、8 万元奖励。
2.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集团分解企业为区留存部分)1 亿元、2 亿元、5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全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速,当年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 2 万元、3 万元、5 万元奖励。
3.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全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速,当年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 2 万元、3 万元、5 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数字经济发展奖
1.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2000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当年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团队 2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
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获评湖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50 强、湖南互联网企业 50 强、湖南地理信息企业 50强和湖南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的,获评当年给予企业负责人或
管理团队 10 万元奖励;获评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100强、中国互联网企业 100 强、中国地理信息企业 100 强,获评当年给予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团队 20 万元奖励。
3. 在天心区新申报并获得生产性软件著作权、软件专利权的软件企业,分别按 1000 元/件、3000 元/件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4. 数字经济企业开发的应用场景,获得省属厅局试点示范荣誉和国家部委试点示范荣誉,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团队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开放型经济奖
1. 对新注册且当年产生外贸进出口额 5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要求具有进口付汇、出口收结汇和退税相应证明,下同),按每 1 美元给予 0.02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本年度外贸进出口额增量在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其增量部分每 1 美元给予 0.01 元的标准奖励;对本年度外贸进出口额增量在 3000 万美元(含)至 5000 万美元的外贸企业,按其增量部分每 1 美元给予 0.015 元的标准奖励;对本年度外贸进出口额增量在 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其增量部分每 1 美元给予 0.02 元的标准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
2. 对新注册且办理税收申报的外商投资企业,本年或次年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以外汇到位资金为准,不包括外方股东的境内出资,下同)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以上的,分别按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 1%、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对本年度内外方股东新增实缴注册资本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 万元、60 万元奖励。
3. 对新注册且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 10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每 1 美元给予 0.02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奖
1. 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 万元、5 万元奖励。
2.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3.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一次性 10万元奖励。
4. 纳入研发经费统计范畴的“四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实现同比增长,其中特、一级建筑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 3%以上,且区内排名前 5 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研发经费总量排名前 5 且当年研发经费超过 3 亿元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 4%以上,且区内排名前 5 的,给予 5 万元奖励,研发经费总量排名前 5 且当年研发经费超过 3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 万元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 5%以上,且区内排名前5 的,给予 5 万元奖励,研发经费总量排名前 5 且当年研发经费超过 1000 万元的,给予 5 万元奖励。以上不重复奖励。
5. 对辖区内高校(含高校附属医院)和科研院所研发投入年度增量在 500(含)-2000 万元(含)之间的给予 5 万元奖励,年度增量在 2000 万元(不含)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建筑业发展奖
1. 首次获“总承包特级企业”“总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2. 建安企业外地项目回本区缴纳增值税的,按区级贡献增量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3. 建安企业年产值超过 20 亿元、50 亿元,且产值增速超过全区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品牌创建奖
获评中国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企业上市奖
拟在国内三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辅导备案、上市申报受理、上市发行三个阶段分别给予 100 万元奖励,共300 万元;在港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给予 60 万元奖励,转板上市成功的,补足差额。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址及税务关系迁入本区的,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在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不重复享受相关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入规入统奖
对年度内首次新增入库且增速在全区平均增速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二级以上资质且年产值在 6 亿元以上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上房地产企业(带项目入库),给予企业负责人一次性 3万元奖励。当年入规退库的企业不享受奖励。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才奖
1. 新入驻的传统金融机构省级及以上总部,前三年每年对企业高管按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8%给予奖励。年度区级贡献达到 100 万元、5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对企业高管分别按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8%、20%、30%、40%、5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 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 1000 万元以上且正增长的企业(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企业高管按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8%给予奖励(不超过 10 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
天心区经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天心区经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任顾问,区委副书记、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城建、招商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区纪委监委、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天心经开区、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审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金融事务中心、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区工商联、区税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各街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评奖工作。奖励实行年度考核计奖。
第二十四条 评选奖励流程
本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执行,探索建立政策兑现资金直达企业机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须经过街道、区直主管部门或园区推荐上报,各奖励牵头审核部门负责初审,所有初审工作均需充分考虑园区、相关部门意见,区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联合会审;经区经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最后进行公示表彰。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保障并拨付至牵头审核部门,区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奖励评审全流程和奖金及时足额发放,各牵头审核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属街道负责奖励资金的后续监管。
第二十五条 其他
1. 企业入驻奖要求获奖企业为区域内新注册、新引进的企业,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
2. 企业入驻奖中企业购地自建办公用房过程中项目开发、销售环节产生的一次性税收不计入企业当年产生的区级财力;规模企业、金融机构跨区县(市)搬迁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3. 招商引进主体原则上是指楼宇业主单位、被引进企业有功人员和引进人,不含专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凡申报招商引进奖的引进主体须在企业入驻前报区商务局备案,区商务局根据其在整个招商引进工作中的贡献程度进行奖励分配。
4. 楼宇经济促进奖申报主体须积极协助完成楼内企业信息收集报送、招商宣传、税源摸底等工作,入驻企业统计报表率达100%、服务满意率达 95%以上。亿元楼宇申报主体不包括单一企业税收贡献超过 80%、企业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纯酒店宾馆、零售卖场、餐饮娱乐等单体商务建筑;特色楼宇申报主体不包括政府主导打造的楼宇。
5. 开放型经济奖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奖励不包含已纳入招商引资协议的企业;企业的外贸进出口和跨境电商数据须经长沙海关、长沙市商务局认定。
6. 新入驻企业在入驻后的一个统计申报年度内在天心区完成商事及税务登记并实现“新增入规”,可参照入规入统奖予以扶持。
7. 企业(项目、楼宇)当年兑现的奖励金额以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总额为上限(开放型经济奖、企业上市奖除外)。
8. 对重大项目入驻及相关特殊奖项可申报“一事一议”,另行商议扶持政策;对已享受“一事一议”的企业不再适用本办法。
9. 两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或个人不予奖励:
(1)因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质量事故等被“一票否决”或发生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2)不履行社区、教育等配套设施建设责任;
(3)存在严重违法违纪失信行为;
(4)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10. 本办法不与区级财政承担的其他同类型产业扶持政策叠加执行,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申报,不重复享受奖励。同一企业(项目、楼宇)、同一奖项多项获奖的,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所有享受奖励的企业,须承诺自最后一次享受本办法政策之日起 5 年内工商税务关系不迁出天心区且不减少注册资本,否则须退还已享受的奖励和补贴资金,拒不退回的,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有权要求赔偿所有损失。
第二十六条 效力与解释
本办法自 2022 年 2 月 11 日起实施,试行 2 年,由天心区经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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