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安乡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安乡县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奖励办法(2023)
安乡县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为促进县域内工业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激发工业企业发展活力,提振发展信心,推进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企业入规入园
对新入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园外规模工业企业注册入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以安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工信局、县统计局认定为准)
二、支持企业经济贡献
突破奖:对当年所作经济贡献首次突破100万、200万、300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规模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10万、20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
增量奖:对当年所作县级经济贡献超过前三年平均值的工业企业,增量部分的县级经济贡献的2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央企、国企除外)。(以县税务局认定为准)
三、支持企业技改扩规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增新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按新增新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所作县级经济贡献的两倍(其中:农产品加工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当年县级经济贡献的六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县工信局、县税务局认定为准)
四、支持企业上市上所
对在新三板、创业板(含科创板)、主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
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以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认定为准)
五、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对在本县建立国家、省级研发分支机构或获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对国家、省级新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复核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连续2年评价入库,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级专利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获得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的工业企业,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以上奖项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当年所作县级经济贡献的两倍(其中:农产品加工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当年所作县级经济贡献的六倍)。(以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准)
六、支持企业示范创建
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县级质量品牌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省级智能企业(车间)、绿色工厂(车间)、工业绿色设计产品、标杆(示范)企业、试点企业、重点项目认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10万元;
对新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荣誉资质的,分别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复核通过专精特新“小巨人”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5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荣誉资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20万元;
对新获评国家、省级龙头企业荣誉资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10万元;
对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湖南名品、地标产品荣誉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
以上奖项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当年所作县级经济贡献的两倍(其中:农产品加工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当年县级经济贡献的六倍)。(以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为准)
七、支持企业引外创汇
对新引进境外资金直接投资额400万美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年自营出口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1美元支持0.02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年自营进口在300万美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1美元支持0.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以县商务局认定为准)
八、支持标准体系建设
对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发布的,每项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安全体系(ISO14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ISO45001)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准)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本办法涉及的币种形式除特殊注明外均为人民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3年—2025年)。本办法与本县其他政策支持的同类型项目重复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实行奖励。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期内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办法。本办法如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本办法所涉及奖项是除国家、省、市奖励以外的县本级奖励政策,奖励资金由安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予以保障。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安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乡县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22〕1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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