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奋力实施“强省会”战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大力引进科技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支撑作用,着力打造全国一流先进制造集聚区、创新引领示范区,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基本目标
鼓励和支持企业聚焦关键技术和核心环节,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创新能力、成果转化、示范标杆、主体培育、市场开拓和平台建设,不断推动园区企业创新能力显著加强、创新平台量质提升、质量水平明显提高、创新主体快速壮大。
力争每年创建各类创新平台15 个以上,授权专利1000件以上,推动技术改造项目 50 个以上,新增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创新型企业 50 家以上,新增高新技术企业40家以上,新增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和两化融合项目10 个以上,促进10 个以上知识产权转化项目,20 家以上企业开展品牌、质量、管理提升,园区研发投入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4%
以上,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创新成果。
二、政策内容
(一)支持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企业强化自主创新,对标先进,提升创新能力,积极争创国家、省、市各级创新奖项,打造一批具有领先地位的创新成果。
1.对当年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一等奖的奖励80 万元,二等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湖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 30 万元,二等奖的奖励 20 万元,三等奖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省、市科技领军企业的,分别给予50 万元、30万元、20 万元奖励。
2.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获得湖南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 万元、5 万元、2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重点保护企业、密集型产业培育企业的,给予15 万元奖励;获得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业,给予上级资金总额 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3.对当年牵头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30 万元、15 万元、1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奖励;湖南省省直部门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每项标准给予牵头起草单位 1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积极创建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专家工作站、创新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培育一批高水准基础性、前沿性研究载体,依托智慧园区平台,努力提升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水平。
4.对当年获批国家实验室的企业,奖励100 万元;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获批 CNAS 认可的国家实验室的企业,奖励20 万元。
5.对使用智慧园区相关业务系统[4]的企业,园区综合评选20家示范企业,每家给予 5000 元奖励。
6.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奖励;新备案(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 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核心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同一年度认定(备案)的各级服务平台,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补。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和技术成果转化,主动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和技术攻关,努力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
7.对承担“揭榜挂帅”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按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的 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对当年研发经费投入总量[5]排名前十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当年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排名前十且总量达500 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5 万元奖励;对当年研发经费投入 300 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以研发经费归集、助推成果转化、科技服务能力等方面为主要内容,综合评选出不超过20名优秀科技服务人才,每人给予2 万元奖励。研发经费投入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中年报数据为准。
9.对当年开展技术输出(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经认定登记后,按照技术合同认定成交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政府项目合同不包含在内);对开展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根据当年登记项数,按100 元/项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10.对当年与驻长高校院所签订知识产权转化合同并实现成果转化的企业,按有效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年度内实际支付贷款利息 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与其他贷款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首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另行奖励 2 万元;对在园区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科技等托管业务或服务并达到市级任务要求的服务机构,每服务一家企业奖励 3000 元,单个机构最高奖励5万元。
(四)支持标杆企业打造
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品牌内生动力,引导企业恪守质量第一、品牌至上的理念,深入开展质量体系、信息化建设,努力培育一批标杆企业和高端产品。
11.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市级智能制造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12.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对获奖个人分别奖励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13.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工业质量标杆”“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工业‘三品’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14.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上云上平台”标杆、省级“5G+ 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15.对当年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达到 AAA 级、AA 级、A 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 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杆企业的,给予20 万元奖励。
(五)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鼓励企业转型升级,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实行分级分类培育引导,努力培育一批规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
16.对当年首次获得国家和省、市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首次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 8 万元奖励。
17.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18.对当年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19.对当年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15 万元奖励;认定为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20.对当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 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 万元奖励。
(六)支持市场空间拓展
鼓励企业开展资格(资质)认证,持续发力市场攻坚,强化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有效对接本地市场,不断提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21.对当年获评国家、省、市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15 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的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
22.对当年首次获得“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每证给予 15 万元奖励。
23.经管委会审核通过,对当年参加国内外专业(专题)展会、博览会的企业,按展位费发票金额的50%给予补助,境内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境外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24.对当年采购园区内其他制造业企业产品或高新技术服务的企业,采购金额在 500(含)-100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 万元奖励;采购金额在 1000(含)-200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 万元奖励;采购金额在 2000(含)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 万元奖励。
三、其他事项
1.本政策适用于在望城经开区注册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单位和服务机构。
2.同一企业的同类奖项与望城区及区内其他部门奖补政策规定重复的,按照“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3.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佐证资料的单位,取消当年奖励和评先资格。
4.本政策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 年12 月31日止,同时《关于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望开发〔2021〕5号)废止,由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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