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茶陵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茶陵县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助推“一心四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茶陵县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助推“一心四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助推全县加快建设“一心四区”(即湘赣边界中心县,红色文旅融合区、特色农业示范区、现代物流集聚区、电子信息集成区),坚持“聚焦、裂变、创新、升级、品牌”理念,按照“看税收、重增量、可持续、能激励”原则,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做强园区经济
1. 入园企业用地准入门槛:①亩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16万元(人民币,下同)。②最小供地面积不得低于20亩,原则上最大供地面积不超过100亩。供地面积大于100亩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制定优惠政策。
2. 入园企业租赁标厂准入门槛:①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0元/平方米。②企业投产后前3年(自然年度,下同)年均(12个自然月,下同)实缴税收不低于200元/平方米,投产后第4年、第5年平均实缴税收不低于300元/平方米。(本政策实缴税收指当期净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同)
3. 优质用地企业落户奖励。①品牌企业(含三类500强、主板上市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或其他国字号同等级荣誉的品牌企业)落户园区,每亩奖励2万元;②对具有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含)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落户园区,且落户后5年内在园区设立省级以上(含)科技创新平台,每亩奖励2万元;③新落户园区企业投产后前3年亩均实缴税收在全县制造业企业中排名前三,且前3年年均税收不低于17万元/亩的,每亩奖励2万元。符合上述任意一项都可奖励,也可重复奖励。
4. 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对投产后前3年年均亩均实缴税收达到一定标准的入园用地企业,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奖励,具体为:纳税强度达到12万元/亩(含)的,则按每亩12万元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纳税强度达到10万元/亩(含)的,则按每亩10万元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纳税强度达到8万元/亩(含)的,则按每亩8万元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5. 租金奖励。凡签约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租金奖励实行先缴后返。根据其年实缴税收给予为期4年的租金优惠奖励。具体标准如下:若年实缴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含),给予30%的实缴租金补贴;年实缴税收达到400元/平方米(含),给予60%的实缴租金补贴;年实缴税收达到600元/平方米及以上,给予100%的实缴租金补贴。厂房正式交付后的前三个月免租,以支持企业装修和设备安装等。(厂房租赁价格以县经开区公布的价格为准)。
6. 投产达效奖励。投产后达到合同约定投资进度和纳税强度的,可享受前4年的企业实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奖励(扣除已享受的基础设施建设奖励、租金奖励,将剩余企业实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奖励给企业。企业实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按实缴税收的30%计算,下同)。
7. 产业配套奖励。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引进产业链上企业,且与园区企业产业链配套年交易额超过100万元的,对引进该企业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落户园区企业在一个年度内采购县内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8. “轻资产”招商奖励。对新引进的入驻工业园区的配套服务性企业,减免2年办公用房租金,且前3年分别按企业实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40%、60%、80%予以奖励;对县外制造业企业在茶陵设立总部或子公司,且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减免2年办公用房租金,奖励企业5万元开办费,且前3年分别按企业实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40%、60%、80%予以奖励。配套服务性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劳动中介、法律、财务、咨询与调查、市场管理、计算机及信息传输、研究与实验开发、技术交流与推广、金融证券、机械智能化推广、商贸服务等。
9. 鼓励乡镇(街道)招商入园。由乡镇(街道)自主招商落户园区的企业,其所产生的税收由园区与乡镇(街道)进行2:8分成。统计相关数据由县统计局对园区、乡镇(街道)进行合理认定。
二、支持外向型经济
10. 对新引进外资企业实现“破零”,即首年度内实缴到位外资10万美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外资企业一个年度内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50万美元及以上,按2%比例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11. 对新增外贸企业实现“破零”,即首年度内进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外贸业绩实现回流的企业,即首年度内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对在县内注册的外贸型企业实行产品进出口贴息支持,以上一年度一般贸易进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1美元贴息0.03元人民币,每年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12. 对企业设立网店(含跨境电商平台),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统计数据在茶陵且为限额以上批发或零售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交易额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增加奖励1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支持科技创新
13. 对新认定为单项冠军、“专精特新”的企业,按国家、省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4. 对新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按国家、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给予30万元奖励。
15. 符合茶陵县重点产业方向的科技成果项目在县内通过注册成立新公司或转让、作价入股的方式实施转化,按投产年度连续3年,给予其落地项目实缴税收的县级留存部分的50%的奖励;对核心技术支撑成员,连续3年按个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县级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四、促进人才引进
16. 对产业带动强劲、税收贡献突出且诚信守法经营的落地招商企业法人代表或在茶负责人,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通过综合评价),并提供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就医服务、住房和医疗保障方面的优惠待遇。
17. 对与我县企业签订5年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工作1年以上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依据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确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分5年兑现,每年兑现奖励金额的20%。
五、鼓励企业上市
18. 对在我县注册并纳税,且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香港、美国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按照(茶政发〔2022〕38号)文件执行,给予600万元的奖励。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茶政发〔2022〕38号)文件执行,给予400万元的奖励。
19. 对总部注册地迁入我县,完成工商、纳税登记关系变更且在我县纳税的上市公司,按照(茶政发〔2022〕38号)文件执行,给予60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融资贷款
20. 支持企业通过“一行一主链”服务获得应收账款质押、订单质押、预付款融资、存货质押等产业链供应链贷款投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准入“潇湘财银贷”白名单和纾困基金、电子产业基金“投贷联动”,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低费率。21. 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对规模工业企业从县内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所取得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技改项目的贷款,贷款利息按(茶政办发〔2022〕29号)文件精神予以贴息。
七、抓好政策兑现
22. 每年3月底前,由县商务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收集资料及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每年6月底前县财政局、园区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审核结果兑现资金等奖励措施。
23. 本政策与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同类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奖励,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24. 入园用地企业的基础设施奖励实行前置,即在投资合同明确企业投产后前3年纳税强度,根据合同约定的纳税强度进行奖励。
25. 企业取得土地或厂房后,因自身原因,超过投资合同约定日期3个月未动工,向企业发出《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到期后仍未开工的,解除投资合同,终止合作,收回土地及厂房,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予退还,且须全额退还已享受的政策资金,具体以投资合同为准。
26. 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经研究后,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具体以投资合同为准。
27. 企业需合同承诺从享受上述政策起,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茶陵,纳税强度不得低于投产后前5年纳税强度的平均值,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搬迁投入的设备,否则已享受的政策资金予以退还,具体以投资合同为准。
八、附则
28. 对有带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前瞻性未来产业项目、引领产业链发展的关键项目、符合园区“一主一特”的龙头企业投资项目,且超出本文件第一至第七大点优惠政策范围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29.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外贸、社零等在本县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电子信息、服装服饰、商贸物流、食品药品等企业项目(不含建筑类)。
30. 本地企业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参照新引进企业项目享受本政策:①本地企业注册新公司且新增用地的新投资项目;②本地企业原项目已履约,企业不注册新公司但新增用地的新投资项目(政策兑现时需扣除企业原项目上年度税收存量);③本地企业原项目已履约,企业注册新公司,利用原厂址剩余土地、厂房的新投资项目。
31. 未落户园区的制造业项目参照园区项目享受本文件所有奖励。
32.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试行2年,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政策与上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茶陵县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2018-2022年)》(茶办〔2018〕55号)自该政策生效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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