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洞口县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落实“三高四新”战略 推动洞口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支持政策(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委“三高四新”和邵阳市委“产业兴邵”“建设现代化新邵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三区一中心”建设,促进我县园区高质量发展,争创“五好”园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洞口县实际,特制定本支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在洞口经开区内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和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的投资(房地产建设项目不享受本政策),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要求,与洞口经开区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并达到以下条件:
①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落户洞口经开区内;
②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③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须成功申报规模以上企业,且在合同期内不得退规。
第二条 建立供地企业“亩均论英雄”机制。建立工业供地企业亩均投资、亩均税收、亩均产值等效益评价机制。原则上亩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20万元,亩均产值不得低于250万元∕年,亩均税收不得低于8万元∕年。
第三条 工业项目的县级地方性基金收费全部取消,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卫生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电视网络设施安装费等。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办公用房、宿舍除外)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四条 工业项目供地可采取“先租后让”、“ 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企业根据需求可自由选择“租、让”方式和土地出让年限;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对原用地上改(扩)建厂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对新建工业项目实行下限容积率,原则上容积率不低于1;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型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新兴产业项目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二、支持项目引进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项目,由县委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1)三类500强企业、国家级行业龙头企业、主板上市公司、央企等直投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且税收(本政策均指在洞口县税务局实际缴纳的税收,以下同)不低于1000万元的民营经济企业落户洞口。
(3)同一产业链抱团转移企业数超过5家,合计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合计年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产业链整体转移企业。
(4)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5)技术含量较高、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成长型企业或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国内一线互联网、数字经济、新媒体企业直投的项目。
(6)建设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工业地产项目(开发单位必须自持厂房建筑总面积的20%以上,自持部分可自用、租赁,10年内不得办理分割转让)。
(7)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优先引进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
优先保障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土地供应或标准化厂房租赁。根据其贡献可享受如下支持(原则上供地企业本条所有补贴之和不超过其前七年税收总额等额的35%,租赁企业不超过其前五年税收总额等额的35%):
(1)代建回购。投资额度1亿元及以上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的),有代建厂房要求的,洞口经开区可根据需求先行代建厂房,企业需在5年内以成本价完成回购。
(2)基建补贴。承诺前五年亩均税收达到40万元∕亩及以上的供地企业(合同条款应明确违约责任,下同),可享受不高于7万元∕亩的基建补贴,分三期进行补贴,首期在达到正负零后支付40%,第二期在主体竣工后支付30%,第三期在投产后(以正式生产后首张开具的销售发票为准)支付30%。
(3)厂房建设补贴。土地获得后18个月内建成投产且厂房面积(不含各类配套性、辅助性设施)达到3万㎡至5万㎡(不含)的,按20元/㎡给予厂房建设补贴,5万㎡(含)至10万㎡(不含)的,按40元/㎡给予厂房建设补贴,10万㎡(含)以上的,按60元/㎡给予厂房建设补贴(如有国家省市级同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4)搬迁补贴。对洞口县以外新搬迁入园的企业,按搬迁的实际运输费用给予补贴,由企业提供搬迁、运输发票等经审核后一次性拨付,补贴金额省内不超过50万元,省外不超过100万元。
(5)租赁补贴。租赁园区自建标准化厂房、园区认可的工业地产项目标准化厂房或园区管委会指定的其它项目标准厂房(不含办公室、食堂、宿舍等配套用房面积),前三年年税收分别达到100元/㎡、200元/㎡、300元/㎡,给予全额租金补贴,后续年税收达到500元/㎡均给予全额租金补贴。
(6)设备补贴。经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和采购清单、预算测算表报园区书面审批同意后,购入自动化或智能化生产设备的,按照购置价格10%标准给予补贴(以购置发票、购买合同和银行支付凭证为依据),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7)物流补贴。年创税收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自入园投产之日起3年内,参照企业当年纳税销售额的5‰给予物流补贴。
(8)装修补贴。需装修无尘车间的,经报园区审批同意后,装修十万级无尘车间的,按200元/㎡给予补贴;装修万级无尘车间的按500元/㎡给予补贴;装修千级及以上无尘车间的按1000元/㎡给予补贴。本补贴单个企业只享受一次,无尘车间装修补贴金额不得超过装修总款的30%且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9)平台补贴。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本处指平台建设)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
精准保障农产品精深加工、电子信息、特色轻工、建筑新材料土地供应或标准化厂房租赁。根据其贡献可享受如下支持(原则上供地企业本条所有补贴之和不超过其前五年税收总额等额的35%,租赁企业不超过前三年税收等额的35%和后两年税收等额的17.5%之和):
(1)基建补贴。承诺前五年亩均年税收达到45万元∕亩及以上的供地企业,可享受6万元∕亩的基建补贴,分三期进行补贴,首期在达到正负零后支付40%,第二期在主体竣工后支付30%,第三期在投产后(以首张开具的销售发票为准)支付30%。
(2)厂房建设补贴。土地获得后18个月内建成投产且厂房面积(不含各类配套性、辅助性设施)达到3万㎡至5万㎡(不含)的,按20元/㎡给予厂房建设补贴,5万㎡(含)至10万㎡(不含)的,按40元/㎡给予厂房建设补贴,10万㎡(含)以上的,按60元/㎡给予厂房建设补贴(如有国家省市级同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3)搬迁补贴。对洞口县以外新搬迁入园的企业,按搬迁的实际运输费用给予补贴,由企业提供搬迁、运输发票等经审核后一次性拨付,补贴金额省内不超过20万元,省外不超过50万元。
(4)租赁补贴。租赁园区自建标准化厂房、园区认可的工业地产项目标准化厂房或园区管委会指定的其它项目标准厂房(不含办公室、食堂、宿舍等配套用房面积),前三年年税收分别达到100元/㎡、200元/㎡、300元/㎡,给予全额租金补贴,后续年税收达到500元/㎡均给予全额租金补贴。
(5)设备补贴。经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和采购清单、预算测算表报园区书面审批同意后,购入自动化或智能化生产设备的,按照购置价格10%标准给予补贴(以购置发票、购买合同和银行支付凭证为依据),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6)物流补贴。年创税收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自入园投产之日起3年内,参照企业当年纳税销售额的5‰给予物流补贴。
(7)装修补贴。需装修无尘车间的,经报园区审批同意后,装修十万级无尘车间的,按200元/㎡给予补贴;装修万级无尘车间的按400元/㎡给予补贴;装修千级及以上无尘车间的按800元/㎡给予补贴。本补贴单个企业只享受一次,无尘车间装修补贴金额不得超过装修总款的30%且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引进服务贸易业。
聚集产城融合,提升发展质量,支持引进工业制造业以外的其它非个体经营企业入驻园区,包括建筑、装修、运输、物流、贸易、网络电商平台及其它生产服务性机构和总部经济企业,根据其贡献可享受如下支持(原则上所有补贴之和不超过其前三年税收总额等额的20%):
(1)租赁补贴。租赁园区标准厂房或综合楼的非制造业企业,每平方米年税收达到1000元以上均给予全额租金补贴。
(2)装修补贴。非制造业企业在园区租赁办公场所、设立展厅或其它允许用途的场所,第一年税收达到100万及以上可享受装修补贴,补贴金额不得超过装修总款的30%(提供装修合同和支付凭证)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电价补贴。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年实缴电费(提供电力公司缴费发票)逐年实施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
(4)经济贡献奖励。对新租赁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办公综合楼或园区管委会指定场所的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三年内,年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给予其税收10%等额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和进出口贸易
(1)外商直接投资奖励。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一个年度内累计实际到位资金(以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公布数据为准)的3%给予奖励;对已入驻的外商企业增加投资的,按一个年度内累计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奖励。
(2)当年新增的外贸进出口实体企业(生产型),按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人民币0.03元的物流补贴。若当年补贴不足1万元,按1万元进行补贴;若超出1万元,则按实补贴。第二年起,当年增量部分(以上年为基数)按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人民币0.04元的物流补贴(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3)对在洞口经开区投资兴办的外贸进出口企业(贸易型),签订招商合作协议或经书面申报园区批准后,可参照本条第(2)款进行物流补贴,单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奖励招商功臣。
(1)重大招商项目奖励。对引荐外资企业、“三类500强”、主板上市公司及其他重大产业项目来洞口经开区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公职人员除外),自签约之日起12个月内按其引进企业纳税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以商招商奖励。落户园区的企业引进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按其引进企业签约之日起算首年度纳税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5万元。
(3)“招商引资个人贡献奖”。 县委、县政府视贡献大小奖励机关公职人员。
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扩投扩产。园区已入驻工业企业追加投资规模,扩建厂房、装修无尘车间、从其它地区搬回设备及采购自动化或智能化生产设备等事项,企业整体效益(产值、税收等)达到50%以上增幅的,按其产业分类可参照享受新企业引进优惠条款,但需与园区重新签订协议,且前期已投资部分(含效益)不得重复纳入奖补范畴。
第十二条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使用。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售价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件。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工业企业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5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总部需设在洞口)奖励1000万元;首次进入中国500强(总部需设在洞口)的企业奖励500万元;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总部需设在洞口)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入规入高。对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在县奖励的基础上,由经开区再分别补贴工作经费2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县奖励的上,由经开区再补贴5万元工作经费;对原高新技术企业再次通过认定的补贴2万元工作经费,并优先支持向上级争取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鼓励平台创建。
(1)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成功创建博士后流动站、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2)对园区企业与国家、省级以上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签订了产学研合作协议,在园区有固定场所,有工作人员并悬挂标牌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
(3)新成立为园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及配套生产性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如电商平台、创业平台、孵化平台等)和生产服务性机构(如货运、仓储、物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批发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等机构),有固定运营场所,取得工商管理登记(营业执照),悬挂标牌并开展了实质性运作(提供服务合同或发票)的非个体经营企业和机构,一次性奖励2万元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研发投入。对年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企业,根据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投入扣除政策的实际投入部分,按照 5%、1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对纳入高新技术培育的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或高于5%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2亿元(含)、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或高于4%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或高3%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大数据补贴。支持工业大数据应用,对提前申报首次签订物联网服务、云计算服务、供应链管理等“互联网+企业”服务合同,实施完成且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规模工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投产后一年内税收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奖励科研团队或投资人(外购技术来洞口经开区转化)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第十九条 示范企业创建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车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自产自销奖励。洞口经开区内企业采购园区工业企业产品(无隶属关系且非一产业链)用于自身使用(如采购设备、装修、消费等),当年实际采购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采购发票的1%奖励给采购方,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人才引进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审核审批后的团队最高可给予100万的项目启动补贴。对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团队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项目资助。
第二十二条 工作补贴。与洞口经开区入驻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含)正式劳动合同,并在服务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全职正高职称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高级技师或全日制“双一流”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双一流” 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4000元/月、3000元/月、2000元/月、1000元/月的工作补贴,一年一补,连补三年。且每年可以享受一次洞口县人民医院免费体检。
第二十三条 购房补贴。与洞口经开区入驻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含)正式劳动合同,在服务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首次在洞口县购买住房的,按正高职称、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急需紧缺工种高级技师、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个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补贴于工作期满第3年、第5年、第8年分别按30%、30%、40%发放。
第二十四条 支持劳务用工。
(1)企业可免费参与政府组织的现场招聘会及多媒体发布。
(2)鼓励组织和个人为企业输送劳工,凡经推荐录用且工作半年以上的,给予推荐组织和个人300元/人的奖励。
(3)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在职员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培训目标等级确定,以中级技工为培养目标的每年按3000元/人的标准补贴,以高级技工为目标的每年按5000元/人的标准补贴(以取得的职业等级证书为依据)。
(4)对入驻洞口经开区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的企业,其本地没有住房的工业企业高管(副总经理以上)、高级技术骨干(副高职称以上),经洞口经开区审定,凭租房合同,可按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子女就学。遵循县内教育资源配置方案,用工一年以上的员工,按就近原则解决子女就学。对重点引进人才和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人,优先保障其子女就学需求。
五、支持企业品牌创建。
第二十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新认定的以及复核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以及复核通过的湖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争创质量奖。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上述质量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标准化建设。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主导制订标准是指其提案被采纳为标准核心内容,并在标准文本“前言”所列起草单位〈国家级研究院所除外〉中排在首位);对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鼓励企业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对确认为“AA”、“AAA”、“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第二十九条 商标品牌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申报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备案使用单位给与2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备案使用单位给与2万元奖励;对已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制定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注册马德里商标的,按每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第三十条 发明专利奖励。企业或个人一个年度内发明专利(本段所述专利均指归属于洞口县的专利,由洞口县市监局认定)申请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给予0.45万元/件的资助(突击性的非正常发明专利申请不予计算);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于授权当年分别给予申请人或企业3万元/件奖励;对企业购买或授权取得的有效发明专利的,该专利实施产业化(转化为专利产品或标准)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件的奖励;对获得国际专利(PCT)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知识产权官费。对新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于授权当年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件奖励;对新获得国际专利(PCT)授权的每件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8万元、6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质量认证奖励。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予以10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或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证书的,每证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于新获得工业绿色产品和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奖励5万元。
六、支持融资发展
第三十二条 产业基金投资。对成长性好、管理规范、有上市意愿的企业,向产业发展基金推荐,经基金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合格,符合基金投资要求的企业,可通过产业基金投资入股,投资总额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
第三十三条 贴息补贴。以贴息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引进和落地建设。对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且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本文件所指投资额均为实际到位投资,下同)以上的项目,经评审后,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予以贴息的贷款(本文件所指贷款均为实际用于本园区项目建设的贷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其中:投资额为3000万-1亿元的,贴息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投资额为1-5亿元的,贴息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贴息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动工后,项目固定资产已投资额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可申请首期贴息资金(不超过贴息总额的50%),项目已建成投产或试产成功后,可申请第二期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总额的其余部分)。
对实际到位资金5亿元以上,另需融资贷款的,按照企业贷款期限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入园企业通过IPO在沪深主板(含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七、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所涉相关优惠政策,如国家、省、市、县已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相同条款企业可按就高原则执行,但不得叠加重复享受。具体享受的政策和补贴拨付时间以签订的合同为准,涉及投资额资金认定的以财评认定或政府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享受本支持政策的企业,合同期内未经同意不得迁离注册地,不得改变纳税关系,不得减少注册资本,若企业违反约定,政府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各项奖补资金。
第三十七条 本政策修订前签订合同的,合同期内按原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内园区外其他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政策,由县级受益财政负责筹措兑现奖补资金。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起生效,由洞口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同时终止执行之前下发的同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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