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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州市财政支持科技创新的十条措施

时间:2024-07-09 09:56:59|栏目:湖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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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州市财政支持科技创新的十条措施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强化科技创新动力,助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建立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引智示范基地以及其他同等层次的创新平台,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对国家级创新平台在永州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产业孵化平台的,每个分支机构或产业孵化平台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对同一国家级创新平台在永州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产业孵化平台的,资助不超过3个。
二、加大基础研究力度。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省市联合基金),根据协议由省自科基金委和我市共同出资,省自科基金委每年按我市出资金额的20%配套,用于支持高校、医卫系统以及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基础研究。
三、推进关键技术攻关。围绕我市五大传统优势产业和三大新兴产业,集中突破一批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实施“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每年支持“揭榜挂帅”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协同创新。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30万元、20万元。
四、加快技术转移服务。发展商贸物流、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建立多层次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对新建设并投入运营的科技要素市场、技术交易市场给予50万的建设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经费支持。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输入、技术输出的技术转移合作项目,按照其在我市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给予在我市注册的交易方各2%、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积极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建设,对新进技术技术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构筑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创新体系。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的统筹协调机制,设立永州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永州市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后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针对每笔贷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款按约定仅补偿本金一次,按照《永州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进行风险补偿。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发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信用保险质押等科技金融产品。
六、支持创新创业服务及省科技奖参评获奖。支持各类园区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众创空间”,吸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入驻孵化。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国家级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经费支持,省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每年成功孵化5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型实体企业的创业孵化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院所、高校参加市、省、国家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的企业组、团队组项目分别每个给予10万元、2万元后补助;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的项目每个给予20万元后补助;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后补助,获得省级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后补助。
七、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申报奖励;对在有效期内整体搬迁入永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与获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可叠加)。对新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给予0.5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院所加大研发投入。市财政对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洞管理区、回龙圩管理区研发投入排名前20的规模以上企业(以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计)给予名次奖励,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市财政对高校的研发投入总量排前3名,且增幅在10%以上的,每个高校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财政对市级科研院所的研发投入总量排前3名,且增幅在10%以上的,每个科研院所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九、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允许市级科研院所从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
十、支持企业研发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市人社局通过指导、培训等方式指导民营企业技术及研发人员申报职称。在职称评审中,对民营企业研发专业技术人才突出能力实绩导向,降低学历门槛,对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学分、从业证书不作要求,达到一定水平且具有相应证书在量化评审时可予以赋分或加分。对企业新获得副高以上高级职称的企业研发人员给予1万元的奖励,在该人员继续在企业工作满1年后兑现。
本文件所需支持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县两二级受益财政分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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