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常德市市本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德市市本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科技重大项目、科技研发、创新引导、创新平台、基金投入与融资风险补偿等科技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奖励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重点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区域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主要支持市辖区的项目;在市辖区范围内,主要支持市财政参与收入分享区域的项目;在常德高新区范围内,主要支持核心区的项目,对拓展区的项目适当支持。
(二)产业范围。
主要支持工业项目,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适当支持农业、医卫、社科等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为:
(一)科技重大项目。主要支持能显著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产业化关键技术、公益技术集成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采取“分期实施、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支持模式。
(二)重点研发项目。主要支持工业领域重点研发项目。
(三)创新引导、创新平台与人才项目。支持高新技术创业孵化等创新引导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普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创新团队、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平台项目,科技特派员、博士创新创业等人才项目。
(四)联合基金与融资风险补偿。支持设立省市自然科学联合基金,支持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推动合作银行、担保公司为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五)国际与区域合作资金。支持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项目,支持参加科博会、科技成果展示推介、技术交流合作活动。
(六)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支持的事项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对纳入支持重点的项目(事项)分类支持。其补助标准为:
(一)科技重大项目。实行一次预算、分年拨付,财政支持额度300-500万元,首期拨付额度不超过支持额度的40%,后续经费根据项目合同书及年度评估结论分期拨付。
重大项目实施企业年税收增加值应大于财政年支持额度或税收增幅高于10%,实施期内累计新增税收应大于财政支持总额,初创企业孵化、转化重大科技成果项目2-3年内应产生税收,否则停止财政经费滚动支持。
(二)研发项目。根据研发投入、税收缴纳等情况给予重点项目10-30万元、一般项目3-10万元的支持。
(三)高新技术创业孵化项目。对在常德高新区“一区三园”注册且投入运营,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含已受理专利),在孵化期内,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被科技部、省科技厅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采取后补助方式分别一次性支持500万元、100万元。
(五)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普基地。对被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普基地的,采取后补助方式分别一次性支持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六)研发平台。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创新团队的,分别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万元;新获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新认定(不含复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上述同一后补助或奖补项目(事项)累计后补助或奖补总额不超过该项目(事项)最高级次的奖励标准。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资料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和年度重点,适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当年申报具体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采取纸质与网上相结合的方式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科技、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在常高校、科研院所、市属单位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报。网上申报由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受理。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申报科技重大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重点支持总部在市辖区的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必须拥有发明专利或获得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权。
(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上两年税收增速高于全市或同行业水平。
(四)重大项目实施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支持比例不小于3:1。
第十一条 申报重点研发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辖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可预见的产业化应用前景。
(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申报高新技术创业孵化项目补助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四)产品或服务范围说明。
(五)入驻园区协议。
(六)园区推荐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创新团队、科普基地以及创新平台奖补的,提供认定文件等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内容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明确具体、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同一项目不能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五条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考察。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提出拟立项项目、支持方式和额度建议,对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下达及管理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下达项目专项资金。市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合同。
第十八条 属地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科技重大项目除外)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反馈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批准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科技重大项目,市科技局聘请有关专家,依据合同书的年度任务组织年度评估,评估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评估不合格的,调整计划并整改,与原定目标相差较大或不能完成任务的,撤销重大项目。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直接列入年度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核下达。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科技重大项目实施期限3年),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结题验收的,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使用情况;项目终止实施、撤销变更、未通过结题验收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科技项目完成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决算,按时提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审计。项目单位在科技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常德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发〔2016〕4号)、《常德市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发〔2016〕10号)、《常德市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常科发〔2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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