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县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汇总
今天小编汇总了海南省各县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方便海南地区那些准备申报今年高企的企业随时了解自家企业申报高企后能有那些奖励政策。
海南省
政策:《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50号
奖励:
第二条 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第四条 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海口市
政策:《海口市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海府规〔2020〕9号
奖励:
第五条 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对海口市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或者自主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发展奖励。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3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七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奖励
省外整体迁入海口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自贸港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一定规模和成长性,经省科技厅确认并承诺10年内不迁出海口市,给予50万元奖励。
自整体迁入次年起,比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按前两年各30%的比例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与研发。对上述落户海口市重点产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补助,3年累计房租补贴不超过10万元,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园区相关房租补贴政策。
第八条 在海口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需满足条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市级财政给予1500万元奖励,具体按海口市政府印发的《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2019〕3号)规定执行。在海口市辖区以外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海口市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本条与第七条不重复执行。
三亚市
政策一:《三亚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的通知》海府规〔2020〕9号
第十三条
鼓励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对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额度按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数额30%给予补助,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对三亚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含契税、土地增值税及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条与三亚市其他同类型优惠扶持政策,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此政策三年。
第十四条
首次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被纳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政策;直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已被认定或重新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于省外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服务,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一年度服务、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企业自行申报成功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二:《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办法(试行)》三科技城〔2020〕47号
奖励:
1. 研发资助
入库企业每年可申请研发资助。资助金额为上一年研发费用 实际支出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注册时间不足1年, 已经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且资金实际到位的入库初创企业,首年资助研发费用8万元。
2. 科研项目支持
如符合申报条件,入库企业可优先纳入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科研项目库,将给予相应科研经费支持。
3. 法律服务券
入库企业每年可申请5万元法律服务券。
4. 育成出库奖励
1)对入库之日起不满1年育成出库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入库之日起满1年、不满2年育成出库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入库之日起满2年、不满3年育成出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资助和出库奖励。
5. 复审奖励
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育成出库,并在三年有效期结束后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文昌市
政策:《文昌市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若干措施》文府规〔2020〕343号)
奖励:
第二条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
认真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
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按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对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10%,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非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第三条 奖励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人民币。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
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琼海市
政策:《琼海市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二十条优惠措施(试行)》琼海党办〔2020〕13号
奖励:
第一条 落户政策
(一)引进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
地迁入本市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且投产后3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部分迁入或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且年产值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二)培育扶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期3年。进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培育扶持资金。省外高新
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直接入库扶持。
(三)认定支持。对于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在获得省级补(20万元)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同一企业市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条 财税政策
(一)研发经费支持。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自主研发的R&D经费(研究和试验发展)按国家统计口径,年度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定后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研发资金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3年。进入培育库企业三年培育期内按国家统计口径用于R&D的经费,采用事后奖补方式,经核定后,每年按实际投入额度的20%给予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增值税财政奖励。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增值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三)企业所得税财政奖励。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四)固定资产投资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一次性给予扶持,同一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金融政策
(一)股权融资扶持
市政府单独发起或联合设立政府性引导基金,其基金优先对引进和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股权投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博鳌基金开放创新基地注册的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按基金实际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或入库培育企业总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期不低于1年,奖励金额最高600万元。
(二)企业增值税财政奖励
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增值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三)上市或挂牌扶持
经认定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完成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市场完成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土地和用房政策
(一)用地奖励
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带动性、技术国际领先或国内首创的项目,项目竣工正式投产后,可享受“一事一议”的重点项目开工节点奖励政策,按土地购置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厂房和办公用房租金扶持
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租赁厂房或办公场所的,按我市实际市场房屋租赁每平米价格50%,补贴期限为3年,每个企业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澄迈县
政策:《澄迈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澄办发〔2020〕41号
奖励:
第一条 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我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增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外,县级财政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研发资金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后再次申请通过的,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奖励。
第二条 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从省外迁入澄迈,且签署三年内不迁出我县承诺书的,给予30万元奖励;迁入我县满一年后县级年税收达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再奖励20万元。
第三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由县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筛选建立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对进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培育扶持资金,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陵水黎族自治县
政策:《陵水黎族自治县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19〕80号
奖励:
第七条第二项 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奖励
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带资质)迁入我县,按规模以下企业50万元/家、规模以上企业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家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第六项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注册在陵水县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实际投入和培育期内企业规模的成长,给予研发投入的50%,且不超过5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五指山市
政策:《五指山市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试行)》
奖励:
第五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奖励制度
对列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范围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未列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范围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政策:《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保府办规〔2020〕3号
奖励:
第六条 认定支持
对于首次和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次(含2次)。
第七条 入库培育扶持
对于当年申报进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于当年首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第八条 引进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 迁入本县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部分迁入或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且年产值达500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九条 研发经费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自主研发的 R&D经费(研究和试验发展),按国家统计口径年度投入超过 100 万元的,经核定后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研发资金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期限 3 年。进入培育库企业三年培育期内用于 R&D 的经费(按国家统计口径),采用事后奖补方式,经核定后,每年按年度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条 企业增值税财政奖励
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 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增值税的县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 70、第二年 50、第三年 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财政奖励
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企 业所得税的县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 70、第二年 50、第三年30 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固定资产 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超过 2000 万元的项目,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给予一次性扶持,对同一家企业的扶持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洋浦经济开发区
政策:《洋浦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浦管规〔2021〕5号
奖励:
第五条
对在洋浦当年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入库培育扶持
从省外整体迁入我区且有效期不少于12个月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技厅确认并承诺6年内不迁出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一次性给予奖励60万元。从海南省内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予奖励。
第七条
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100万元,其他企业不高于50万元; 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第八条
给予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直接贷款贴息、 担保贷款贴息奖励。对直接从海南省内的银行机构贷款,按直接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 50万元,贷款贴息范围为企业已偿还的直接贷款;对通过海南省内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成功向银行取得担保贷款,按担保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信用担保贷款贴息范围为企业已偿还的担保贷款。
昌江黎族自治县
政策:《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昌府规〔2021〕1号
奖励:
第五条 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或者自主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发展奖励。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3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七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奖励
省外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省级奖励基础上,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八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省外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省级奖励基础上,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九条
大力支持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按省级及以上奖励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年度增量给予奖励,按省级奖励资金1: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财政奖励
鼓励中介机构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凡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服务前将相关委托协议向县工信局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县后,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落地证明及我省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文件等资料,向县工信局申请确认的,每确认成功引进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奖励5万元
万宁市
政策:《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万府办〔2021〕29 号
奖励: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申报并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奖励外,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报的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适用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被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事业单位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 料,经市科工信局初审通过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申报费奖励3万元。
第六条 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综合企业贡献、产业带动、创新带动、就业带动等因素给予奖励。在认定有效期内,对整体迁入万宁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被省科技厅认定备案为万宁市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自贸港发展方向且签署3年内不迁出承诺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研发经费奖励
适用于本市研究和试验发展(R&D) 的所有纳统单位。纳统科研机构研发经费以科技统计报表中“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投入为准,经核定后按研发投入10%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奖励;纳统企业研发经费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经核定后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10%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扶持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的新产品 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研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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