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新沂市]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镇、钟吾街道、唐店街道、经开区、高新区: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江苏省《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2〕6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为做好我市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9年通过江苏省高企认定的企业、以及2019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的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企资格至2022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一)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受理、分批集中推荐上报,企业自当年汇算清缴完成后即可开始申报。为便于开展服务和审核推荐工作,科技局仍分三批集中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0日、6月30日和8月1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次)。
(二)各镇(街)园区要合理安排企业申报批次,列好推进表,做好提前量,把申报工作想在前、做在前,前两批次申报总数不得低于年度申报总数的80%。科技局将定期就各板块高企申报情况进行通报。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款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工作指引》第一款第(三)项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1)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2)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3)受到税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4)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
(二)网上申报
1.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从今年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仅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不再对企业开放。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如企业尚未注册,则点击“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登录(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自今年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附件3。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确认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3.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须原件扫描),在所选择的申报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新沂市科技局。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审核汇总
1.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完成材料提交后,需打印装订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报送给各镇(街)园区。
2.各镇(街)园区在收到申报材料后,须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2),签字、盖章后报送科技局高新科。现场核查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报送。
3.对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各镇(街)园区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送至科技局高新科、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核。
4.科技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会同财政、税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格进行审核。
科技部门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通过审核知识产权原件、与知识产权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等方式,就其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汇总形成《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部门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意见。
财政部门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
税务部门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并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并出具意见。
5.以上各部门在核实申报企业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填报《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进行推荐。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园区要认真对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把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认定及培育工作相结合,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重点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非高新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培育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结合企业梳理工作建立科技企业库,做好跟踪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推荐企业符合《认定办法》有关要求。
(二)为申报企业提供专项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主动与市财政局、税务局联系,根据主管部门意见提供相应备案材料,完成资质审核。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企业要认真学习申报通知,掌握今年较往年变化内容,全力以赴,精心准备,认真审核。根据材料准备进度,自主选择批次进行申报,合理安排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如实上报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报企业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有任何问题,或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市科技局高新科联系。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相关要求办理。
联系人: 刘晓旭
电 话: 80322861
地 址:新沂市科技局306办公室
附件:
1.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
3.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事项
新沂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1日
栏 目:高企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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