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
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
为强化“四大功能”、做优“五型经济”,全面提升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全力支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着力技术应用和科技引领,培育发展新动能;坚持高起点创新布局,汇聚多元化全球创新要素,集聚高水平创新主体,营造更具活力的创新生态,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上海特点、虹口特色的创新之路,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设立虹口区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和科技产业集聚;支持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产业、新兴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企业培育和集聚,推进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和团队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
二、扶持对象
在虹口范围内设立,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领域企业和与之相关的配套服务企业,以及经虹口区科委认定后列入可支持范围的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功能性平台、创新载体等机构在本区实施的与科技创新创业相关的项目。
三、政策举措
(一)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建设。
1.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项目。对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立项的项目,经认定,按照国家部委扶持资金给予不高于1:0.5的匹配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科技立项、知识产权立项资助或奖励的科技创新项目,经认定,按国家和市级资助或奖励的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经认定,最高给予1:1的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定,将统筹考虑项目的地区财力贡献等因素,且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加强与高校及科研院所、国内国际知名机构的合作。依托知名大学和优秀科研机构集聚优势,鼓励科技产业合作项目,重点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检测检验机构、跨国研发中心等科技创新功能性平台建设。经认定,对在本区设立的科技创新功能性平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对入驻指定办公用房的、3000平方米及以下的科技创新功能性平台,经认定,给予全额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对新引进的新兴产业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3.对新兴产业类企业新建的产业化创新项目和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项目平台对产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加强产学研合作。对列入市级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经认定,按1:1匹配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列入区级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5.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券规范使用。对使用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的企业,经认定,按市级兑现金额,给予1:1匹配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匹配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鼓励企业“上云”,对在数字化升级改造、场景应用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持续使用云资源的,给予发放一定额度的虹口云资源创新券和固网提速券。
7.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技术中心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三)促进科技产业发展。
1.对新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引进的、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鼓励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国内外著名高校及行业知名的科技服务机构入驻虹口,经认定,根据其行业地位、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和实际租赁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年租金的80%;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60%;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50%;5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年租金的30%,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3.对新认定、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4.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具有成长性、引领性的“四新示范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和能级提升。对新建的国家级、市级和区级产业园区,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对产业园区的产业集聚度、产业特色、单位面积贡献、优质企业引进以及企业属地率等情况,按年度进行评价奖励。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和区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鼓励在本区建立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的孵化器,根据国家、市级孵化器年度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评估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3.支持创新创业载体环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产业承载区(含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苗圃),实施载体周边环境配套改造建设项目的,经认定,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施载体内部环境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的,经认定,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同一载体五年内仅资助一次。
4.支持特色产业载体建设和布局。对于推动现有园区楼宇产业基地实现数字化转型,提升数字化管理服务功能,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的项目,经认定,可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对产业承载区的数字产业集聚度、单位面积贡献、优质数字经济企业引进以及企业属地率等情况,按年度进行评价奖励。
(五)构建科技创新服务环境。
1.鼓励创新载体承担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赛事,对承担赛事的主体,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活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参加国家级、上海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入围或获奖的项目企业,经认定,按国家或上海市奖励金额,给予不高于1:1的匹配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在虹口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学术交流、技术应用推广、展览展会等活动,经认定,按照影响力及发生的活动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本区科技创新企业拓展市场,对参加国内外高端博览会、人才交流会以及相关活动,并进行展览展示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发生的展位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支持社会事业项目科学研究,对本区社会事业类的科研课题项目,经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按照上海市资助金额给予1:1的匹配资助,每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加大投融资扶持力度,对国家或上海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单位,为推进科技创新向银行借贷资金,并按时还贷的,经认定,按不超过当期LPR年利率(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通过专业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贷款的,经认定,按实际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担保费和贷款利息的补贴金额合计,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六)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建设。
1.支持宽带网络建设。对与2家及以上宽带运营商签订非排他性合同、实现为所有驻户提供2家及以上宽带网络服务选择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经认定,给予最高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城市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建设。对由企业自主研发,推动虹口区数字化转型的示范性应用项目,包括经济数字化转型、生活数字化转型、治理数字化转型等领域,经认定,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重点商务楼宇(园区)固定带宽提速。推进双千兆城市建设,对北外滩地区及区重点楼宇(园区)的入驻企业提供高速固定带宽线路升级提速的通信服务方,经认定,对线路差价按20%到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4.支持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对推进5G、人工智能、区块链、边缘计算、工业互联网等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经认定,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各领域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各领域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二)区科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做好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申请单位,由责任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科委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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