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加快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
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加快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落实《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 加快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的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切实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金山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支持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支持对象包括:
1.在金山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
2.在金山区计划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
3.在金山区工作、创业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条(支持类别)
本实施细则执行项目分为申报类和配套类两种类别。
申报类项目将在本实施细则中明确申报条件等具体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创业团队及科技人才均可申报。
配套类项目是指在《若干政策》中明确,获得国家、上海市扶持或按上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给予配套的企业和项目。配套类项目按《若干政策》规定拨付资金,无需另行申报。
配套类项目包括:1.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2.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3.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4.纳入上海市创新创业载体培育体系建设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5.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6.张江专项发展资金项目;7.上海市公共研发创新;8.国家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第四条(申报程序)
申报类项目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发布通知。原则上区科委每年上半年发布申报通知。
2.项目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均可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向区科委申报,具体要求以发布的通知为准。
3.评审公示。区科委在集中受理和征求各镇(工业区)意见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征询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拟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确定无异议后,由区科委完成立项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进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创新主体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对象:
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金山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1.上年度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不得与张江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重复享受;
3.已获得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资助的企业不再享受。
实施与管理:
申报企业需在网络申报系统填报资料,经审查,确认为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拨付15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六条(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
支持对象:
申报企业需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申报企业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的成长性。
申报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近三年的研发投入不低于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3.有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自主知识产权;
4.企业有良好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5.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且上年度净利润不能为负;
6.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与管理:
申报企业需在网络申报系统填报资料,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60万元资助,并实施为期两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
第七条(金山区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对象:
申报企业需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用长效合作机制,共同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已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申报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学研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品);
2.转化的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3.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运行状况良好;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5.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
实施与管理:
申报企业需在网络申报系统填报资料,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并实施为期两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
第三章 创新创业载体
第八条(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支持对象:
申报企业需具有工程研究与开发队伍,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能为相关企业或单位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开发主体。
申报条件:
1.依托企业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具备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2.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及实施队伍;
3.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独立的研发场所,具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4.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申报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达到5000万元,近两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或每年不低于300万元;
5.依托企业应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6.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体系健全,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7.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联合申报须附有联合申报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申报单位,以及各个申报单位在中心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实施与管理:
1.区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企业需在网络申报系统填报资料,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拨付15万元的资金资助。
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定期复审。两年为一个复审周期。复审结果分“优秀”“一般”“整改”三类。复审结果为“优秀”的,给予5万元资助。复审结果为“整改”的,应在一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区科委将组织专家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列入“一般”类序列,未通过或不参加整改的将不再列入金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序列。出现不接受区科委检查、监督、考评等,依托单位要求撤销、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等情况,撤销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2.国家级及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并通过验收正式列入国家、上海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序列的,向区科委提交有关部门立项、通过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九条(金山区众创孵化载体)
支持对象:
在金山区注册备案,并通过评审、公示纳入管理体系的众创孵化载体。
申报条件:
1.运营管理机构须具有创新创业服务、创业投资和企业管理经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且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2.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0%以上;
3.具有明确的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的专业发展方向,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
4.具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为入驻对象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专业化服务;
5.申报企业正式运营不少于6个月,有较为明确的盈利模式,有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的运营机制,有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的工作机制等。
实施与管理:
申报企业需在网络申报系统填报资料,经评审、公示通过的众创孵化载体给予20万元资助,实际运营满1年、验收通过后再拨付10万元资助。
对区内的众创孵化载体开展年度服务绩效评估考核,根据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数量、成效等综合评审考核情况给予支持。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对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考核良好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众创空间中,对考核优秀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将取消资格。
第四章 创新环境
第十条(履约贷保费资助)
支持对象:
由金山区科委推荐并获得上海市科技型企业履约责任保证保险贷款的企业。
申报条件:
1.在区内银行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
2.在获上海市科技履约贷保费资助后90天内提出申请有效。
实施与管理:
申报企业需在网络申报系统填报资料,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按市上级部门的资助金额1:1比例一次性拨付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支持对象:
为本区科技企业提供履约贷、微贷通、小巨人信用贷等金融服务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申报条件:
拥有完善的金融服务团队,并获得上海市科委授牌的科技金融服务站。
实施与管理:
申报企业需在网络申报系统填报资料,按照上海市科委审批推荐的贷款金额的3‰予以资助,每家科技金融服务站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创新人才
第十二条 (创业团队创业)
支持对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的创业团队。
申报条件:
1.创业团队如尚未成立企业的,需在金山区注册成立企业;创业团队如已在金山区注册并依法纳税,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2.创业项目必须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创业项目与创业计划可行性强;
3.创业团队中起主导作用的创业人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优先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或获得风险投资的创业团队;
5.优先支持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创业团队。
实施与管理:
根据创业项目规模及创新能力,对在创业团队中起主导作用的优秀创业人才给予一次性20万元或4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资金可用于支付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购置企业经营、生产、研发设备,进行企业用工资助等。
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创业)
支持对象:
支持获得国家、上海市和金山区相关人才称号的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
申报条件:
1.在金山区注册成立企业,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高层次人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股超过10%以上;
2.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科技成果领先,有良好产业化条件和市场前景的科技型企业;
3.创办企业需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产品和服务已经上市并实现营收,企业具有较高的经济和社会贡献度或发展前景良好。
实施与管理:
根据企业规模及企业创新能力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或150万元的创业扶持专项资金,资金可用于办公用房租赁、创新研发、人才安居和企业贷款贴息等方面。
第十四条(科技人才团队建设)
支持对象:
支持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人才团队引进,支持人才团队开展课题研究或成果转化。
申请条件:
1.团队负责人在金山工作未满3年,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在金山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年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
2.团队成员应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实际工作经验,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业绩;
3.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在技术、应用、工程化等各环节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
团队所在的企业需具有较高的经济和社会贡献度或发展前景良好,且符合以下两类条件之一:
1.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等科技型企业,获得区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的科技型企业;
2.经认定的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注册地、经营地及纳税地均在金山区的其他优质企业。
除满足上述条件以外,人才团队必须负责或参与用人单位的相关创新项目。
实施与管理:
根据团队实际情况,给予30万元或60万元的团队建设支持,用于科研创新和改善团队成员工作生活待遇。项目实施为期两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申报单位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
第十五条(科技人才薪酬扶持)
支持对象:
支持科技企业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聘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从事某一专业领域核心技术研究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团队中核心人员。
申报条件:
人才申报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按规定在金山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年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倍;
2.年龄在3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按规定在金山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年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特别优秀的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可放宽年龄限制)
人才所在单位为实地型科技企业,企业具有较高的经济和社会贡献度或发展前景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等科技型企业,获得区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的科技型企业;
2.经认定的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注册地、经营地及纳税地均在金山区,具有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
实施与管理:
企业根据实际条件获得人才薪酬扶持配额数,人才根据评价得分获得相应扶持额度,原则上每人每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资助按照“一次评审,两年拨付”原则执行;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依托所在企业每两年申请一次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执行标准)
本实施细则中所有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均按照《金山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4日。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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