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青浦区激发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青浦区激发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全面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贯彻《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构筑青浦区科创生态的“四梁八柱”,进一步提升基础创新策源力、应用创新牵引力、创新孵化培育力、科技产业竞争力,高水平推进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将青浦区打造成为科创企业成长高地,结合青浦实际,特制订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与使用范围
第一条 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创新关键地位,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型市场主体,带动全区科技创新型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积蓄产业发展新动能,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经营能力。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扶持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 推动两化深度融合
1.支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和示范应用
(1)支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
国产化软件适配方案对于面向重点行业、重点环节的制造业企业,相关产品、产线适配国产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相关产品,制造业公司相应产品或产线达到一定产业化规模且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根据评审结果,按立项企业核定投入总额给予1:0.5 匹配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支持开展制造业数字化诊断支持入围市规上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诊断服务商目录的服务商为本区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5 万元/家补贴。
(3)支持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建设
1)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对于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区内企业,给予2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2)支持企业开展 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贯标认证。对于首次通过 DCMM 贯标认证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4)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1)支持面向重点产业、重点环节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通过人机互动、设备互联、数据流通实现生产资源优化配置、制造能力精准交易的项目,经评审公示通过后,给予项目总投资 30%的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支持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动企业从单项应用向综合集成跨越,建设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企业级平台,实现企业内部互联互通、高效协同的项目,经评审公示通过后,给予项目总投资 30%的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2.加快推进园区数字化转型
支持本区产业园区通过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实现传统产业整体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打造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标杆园区,对于获得市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标杆园区的,由区财政安排给予市级部门资助金额的30%配套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五条 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3.实施产业基础再造
(1)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的企业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国家级、市级扶持资金1:1 的匹配,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2)支持承担国家级、市级和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1)对获得立项的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资金给予1:1 匹配。
2)对承担区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 50%。
3)对批准立项的区科研专项项目和区产学研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扶持资金。对科技发展基金(农业类、社会发展类、软科学研究类)项目根据评审结果给予相应的扶持资金,一般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 20 万元,重点、重大项目不超过30万元。
(3)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对被评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百佳的项目承担单位,予以每项 2 万元扶持资金;对被评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十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先锋人物的个人予以每项(人)3 万元扶持资金。
4.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1)推进创新平台建设
1)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3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经市级主管部门绩效评估,获评估优秀的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15万元和12 万元扶持资金,获评估合格的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 10 万元和 8 万元扶持资金。(区科协)
2)经认定的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给予2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3)对经国家科技部认定(评估通过)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 500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对经市科委认定(评估通过)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4)对经市、区科委评价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评价结果,按照市、区 1:1 的比例,择优给予机构扶持资金。单个机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机构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该研发投入的计算应当扣除机构获得的财政科研项目支持经费。
5)对批准立项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扶持资金。(区科协)
(2)提升科技创新创业载体能级
1)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及升级发展。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该运营主体200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对完成升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差额扶持资金。
2)支持众创空间新建及升级发展。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该运营主体50 万元、20万元、1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对完成升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差额扶持资金。
3)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积极培育毕业企业。对上年度载体内的在孵企业完成毕业企业备案的,对孵化毕业企业,给予10 万元的事后一次性扶持资金;对载体运营机构每孵化毕业一家企业,给予 5 万元的事后一次性扶持资金。
4)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新服务等环节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 等(优秀)、B 等(优良)、C等(合格)和 D 等(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年度评价为C等(合格)及以上的,给予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相关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对年度评价为 A 等(优秀)的,给予40 万元扶持资金;对年度评价为 B 等(优良)的,给予 20 万元扶持资金;对年度评价为D等(不合格),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2 年年度评价为D等(不合格)的,予以摘牌。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根据市级年度评价结果,按照市级扶持资金1:1 匹配扶持资金,匹配扶持资金与区年度评价补贴按照就高原则处理,不重复享受。
5)支持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根据众创空间的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新服务等环节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年度评价为合格的,给予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相关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对年度评价为不合格,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2 年年度评价为不合格的,予以摘牌。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众创空间,每年根据市级年度评价结果,按照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 匹配。
(3)推广科技创新券应用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资助的本区企业和创业团队,采取市区联动、事后补贴的办法,按照市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创业团队实际发生费用的10%予以扶持资金,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4)支持承担科学技术奖项目对作为第一完成者获得国家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市科技功臣奖和市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个人,按授奖单位奖励资金给予1:1 匹配;对参与完成者获得国家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承担单位,按授奖单位奖励资金给予 1:0.5 匹配。
(5)支持技术市场发展
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累计成交总金额达2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予以扶持。按企业年累计成交总金额万分之一或单个合同万分之五(单个合同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上,每个合同扶持不超过2 万元)就高计算确定扶持金额,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年累计成交总金额达 10 亿元,且排名前五的企业,再予以每家 5 万元扶持。
(6)加强科创人才引培力度
1)对经区科委推荐并获得立项的市启明星、市优秀技术带头人、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资金给予1:0.5 匹配。
2)对获得“上海市海聚英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称号的产业园区,给予事后一次性 50 万元扶持资金,与张江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培育优质科技企业
5.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对 2022-2025 年 在 本 区 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22-2025 年从外省市引进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扶持资金。
(1)首次认定补贴
对在本区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25万元。
(2)重新认定补贴
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3)优质高企引进补贴
对外省市迁入的,高企有效期(以高企证书有效时间为准)一年以上且符合我区“大数字、大健康、大商贸”产业方向的,可直接予以一次性补贴 25 万元。
6.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资质认定
(1)支持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培育企业对认定的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给予30 万元扶持资金;对认定的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 万元扶持资金。
(2)支持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培育企业对认定的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资金给予以 1:1 匹配。
第七条 加快重点产业集群化发展
7.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1)空间信息产业
对北斗导航、高分遥感等空间信息领域落地青浦的国家级、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上级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经区科委审核同意后,按上级部门要求匹配扶持资金。
(2)生物医药产业
对获得市级以上生物医药领域应用基础研究、临床研究等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的,国家级项目给予1:1 匹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项目给予 1:0.5 匹配,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3)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
对在我区首次“升规”入库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企业予以 5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对在我区首次“升规”入库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予以 5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操作流程
各支持条款由区科委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
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主管部门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
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
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行业主管部门。
4.评审。区科委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
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科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7.监督。区科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企业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项目,需事先报区科委审核同意,后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2.项目管理费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按实列支,统筹、规范使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
4.本实施办法各条款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5.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单项实施细则或申报通知、申报指南。
6.本政策措施自 XX 年 XX 月XX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XX 月 XX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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