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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徐汇区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3-09-20 09:12:04|栏目:上海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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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徐汇区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徐汇区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和《上海市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围绕国家“双碳”战略要求,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构建从源头创新、成果转化到产业发展的全链条,推动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打响“科创绣带”品牌,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登记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主要创新活动在徐汇区的相关单位,以及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上述主体需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政策申报条件。

第二条(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充分发挥区域内大院、大校、大所、大企集聚优势,聚焦国家和上海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机制,形成开放协作的创新网络,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在产业链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推动创新资源集聚,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一)推动创新资源集聚。全力推进本市、国家以及国际有影响力的重大创新载体、项目、平台落地徐汇、集聚发展。对项目在先导、预研和实施过程中需要新增场地设施或进行改造的,可优先在区域内提供空间保障服务,并给予资金支持及人才服务。

(二)支持重大平台建设。积极争取本市和国家级功能型平台落户徐汇,与区域创新资源联动发展,力争在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上取得一批突破性成果。对承担平台建设的主体单位,可按照本市相关要求给予配套支持;支持市级及以上产业协同创新功能型平台的高质量、高水平、高能级建设、运营和发展,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补贴。

(三)完善区域创新合作机制。与重点园区共同推进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等,加强各类创新要素和科技服务有效集聚,支持园区转型升级,打造适宜创新创业人才工作、生活的创新社区;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科技研发、成果产业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高端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经综合评价,可给予院地合作项目的承担主体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链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与一批全球有影响力的企业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数字化转型等方面深化合作,加快资源共享、要素流动,推动区企深度融合发展,打造新型创新联合体。

(四)支持创新机构建设。支持国内外领军创新主体建设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实施核心技术突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经综合评价,可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总投入50%且不超过600万元的补贴。

第三条(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扶持各类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落地,提升企业整合全球创新资源能力,力争在若干关键共性技术上取得突破,助推区域创新策源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立资源汇聚、开放共享、分工协作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服务平台,深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市场推广等产业促进工作。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实效的平台,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总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对创新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交易服务费用的给予最高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六)加强国际技术转移和跨境创新合作。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转移方式引进国外机构先进技术,或通过股权并购等其他商业方式引进国外科技公司创新业务产品,并新设项目公司等实体机构落地,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新设项目公司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设立海外技术转移中心、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新中心。

第四条(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大力促进科技产业集群发展,发挥各类创新主体优势,打造具有内生创新驱动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七)支持培育优质科技企业。对孵化毕业企业,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孵化毕业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房租补贴,最多支持2年。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5万元奖励。进一步培育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着力打造一批卓越创新企业。

(八)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主动服务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合同登记、科技成果转化递延纳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评估,并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对技术合同成交额大幅提升的单位,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软件产品首版次、首轮流片新突破。对获得市级软件产品首版次、首轮流片专项支持的产业化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经认定后可按要求匹配。

(十)支持企业开展权威认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协同创新,申报各类国家相关资质;对于完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或列入国家、上海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示范的区内企业,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营造双创生态环境)

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推动科技载体提升创业孵化服务功能,拓宽科技金融服务,激发人才创造活力,促进各类创新要素有机流动,营造更加活跃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十一)完善院士等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充分发挥两院院士在学术引领、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对新入选(含新引进)的全职在徐汇工作的两院院士,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科研经费。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推进一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形成一套有利于吸引全球一流的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创新创业的激励保障机制。对设定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创新主体,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十二)增强科技载体创新服务功能。开展科技载体培育体系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以及科技园区等不同的发展方向、阶段、形态,构建起区域内有梯度、有层次的载体培育、服务、管理体系,打造“环高校院所”创新经济圈。对科技载体的服务能力、服务成效等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支持科技载体为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提供空间保障且给予租金优惠,经综合评价,可再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补贴,最多支持3年。

(十三)实施科技创新服务券。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充分利用区域丰富的科技服务业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降低科技创新成本,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级。支持科技企业、创业团队及其他各类创新主体申请科技创新服务券补贴,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鼓励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

(十四)加强市区联动。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资金扶持的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可从其要求,无明确要求的,经综合评价,可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对获得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的项目,经认定,可按照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十五)提升科技创新文化软实力。推进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一体两翼”蓬勃发展,打造徐汇创新品牌。对各类创新主体举办或承办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主题活动,经综合评价,可按照活动实际发生经费的50%给予补贴,且每个创新主体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六)鼓励优秀科技人才集聚发展。聚焦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培训、激励等关键环节,在人才阶段性住房、科技人才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积极打造智力密集度高、创新活跃度高、服务便捷度高的徐汇人才高地。对实施“光启创客”等人才项目的单位,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补贴。

(十七)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升竞争力。构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功能互补、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金融支撑体系,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多元化的资本市场对接服务。培育一批能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上市挂牌企业,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

第六条(推进数字化转型赋能)

推动城区数字化转型,鼓励应用场景开放创新。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一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应用方案,助推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的数字化转型标杆城区建设。

(十八)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大数据中心、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物联、数联、智联”的城区数字底座,支撑各领域的数字化应用。对采购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设备或服务,进行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并对城区数字化转型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经综合评价,按其购买服务投入成本的30%且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十九)争创城市数字化转型建设标杆。支持在城市治理、民生服务、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展典型应用示范,提升城市数字化转型感知度和体验度。对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数字化转型重大项目建设主体,经综合评价,最高可按项目投入的30%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第七条(附则)

(一)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本意见由徐汇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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