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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渭南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2-10-06 09:29:12|栏目:陕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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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渭南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渭南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努力实现追赶超越目标,根据中共陕 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发〔2016〕24号)和陕西 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 动方案>的通知》(陕科发[2017〕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 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 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科技成果 转化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 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可以 由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的项目完成人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 价投资。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 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由研发团队主持公开询价,谈判确定成交价 格,无须经过单位审批,但应在本单位公示。 

第五条 鼓励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市属高校院 所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90% 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 员。科技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知识产 权质押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80%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 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奖励直接发放给 个人,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六条 加快科技成果产学研协同转化。鼓励企业与市 内外高校院所联合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市级以上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引进开发、中试转化科技成果。对获中省科技奖的 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地实施转化的项目实行免评审制度,直接 纳入下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 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对在我市转化实施的国家级科技 奖成果,给予1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对在我市转 化实施的省级一、二、三等奖成果,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 元、1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 

第七条 建立“专利池”推动共享转化。围绕我市新能 源新材料、3D打印、先进装备制造、食品医药、现代农业等产 业领域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设立“专利池”,对进入“专利池”的专利成果以使用权许可方式在联盟成员间共享 共用。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科技成果 转化项目支持。 

第八条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转化。鼓励众创空间、 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创新团队和企业转化科技成 果,对成果转化人创办并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 现金出资额的20%,最高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市级科技创新 发展基金支持。孵化运营机构每培育一个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孵化运营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10万元经费支持。参 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 业大赛,获得国家级大赛等次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该 项目单位20万元的市级计划项目支持。 

第九条 鼓励科技成果就地转移转化。鼓励科技成果优 先在我市转化实施。支持就地成功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 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争取双向补助支持。对于我市企业 自主研发生产并投向市场的首台套产品,按首台套销售价格 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科技中介转化机构参与转化。推进市级技 术转移示范机构和科技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工作。鼓励市内外 各高校院所、研发机构、社会团体,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经理人 参与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成功创建省级、市级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成 功创建市级科技服务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飞地孵化助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按照市 场主导、政府引导、多元共存、协同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渭南 (西安)孵化器建设,引导孵化器综合运用众创、众包、众扶、 众筹等手段,提升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的深度和广度,全力打 造“西安研发、渭南制造”创新新模式。对在渭南(西安)孵化 器成功孵化并落户我市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一100万元成果 转化项目支持。 

第十二条 财税优惠政策支持转化。高等院校、研发机 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奖励成果完成人的 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其获得分红或转让时,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获得的股权奖励,技术 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加强市级技术转移平台和科技成果登记工 作。加快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创建。建设并完善我市科技 成果登记服务平台。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在结题或 通过验收后应该进行成果登记。成果登记机构结合中省科技 合作交流等活动安排,不定期筛选相关先进技术和成果对外 进行推介和展示,加速科技成果转移扩散。 

第十四条 积极落实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经单位同意 可在不侵占职务发明、单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采取兼职兼薪 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对在我市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科 技型中小企业,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 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高级科研人员带领团队参与企业协同 创新。 

第十五条 鼓励高校院所设立成果转化岗位。聘请人员 可不按行政人员管理方式进行坐班和考勤,鼓励其灵活安排 工作时间,更多的深入基层与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要结合 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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