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镇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镇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镇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吸引更多投资者来镇创业兴业,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镇巴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项目(房地产、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除外)或者将财税缴纳在镇巴县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三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对镇巴县“生态经济示范县”的发展定位,重点鼓励和引导投资商围绕现代农业、文化旅游、康养产业、绿色食药等主导产业进行投资,以及对镇巴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其他投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1.投资额度:一产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产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三产类投资1000万元以上(旅游三产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经济效益:年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或在县内年纳税总额超100万元,或在县内稳定解决就业超50人以上的企业。
3.房地产、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另行规定。
第三章 土地供给及相关优惠
第四条 优先保障引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政府收储用地。充分利用产业政策,对投资非盈利性社会事业用地,在不低于国家最低出让价格标准的情况下,确定优惠供地价格。对工业用地,在政府收购储备之后,可以灵活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应方式;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项目,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按原容积率条件下核定的出让价格供给。对超过资格条件标准1倍以上的引资企业,可给予不超过土地收益县级留成部分的奖补资金。
第五条 投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土地除外)在3000万元以上,且亩均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以上,投产运营后3年内,年亩均税收达到3万元以上,先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再由县政府通过项目资金对企业进行奖补,奖补标准最高不超过基准地价的80%。
第六条 投资中医药产业、农副产品、商业贸易、冷链物流、绿色食药研发、规上服务业及深加工项目等一、二、三产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土地除外)在1000万元以上,且亩均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以上,投产运营后3年内,年亩均税收达到1万元以上,先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再由县政府通过项目资金对企业进行奖补,奖补标准最高不超过基准地价的50%。
第七条 符合产业园区标准的企业厂房租赁政策。对新入园企业租赁的标准化厂房,可享受60天装修及设备安装免租期和2年厂房免租期(自厂房交付之日第60天顺延2年)。租赁生活、办公等配套区用房的,不享受免租期。2年厂房免租期后,可享受3年租金优惠:标准化厂房不高于6元/平方米/月。
第八条 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在投资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外配套设施达到“六通”(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互联网)“一平”(场地)标准,全力支持配套到位。
第四章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
第九条 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国家和省市、县发布的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符合政策需减免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减免、减税降费等优惠政策,全部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经镇巴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符合第三条资格条件的新上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按企业当年实际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第1年至第3年按100%、第4年至第5年按50%安排奖补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对符合第三条资格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融资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且符合产业发展的,固定资产投资经发改局审核认定后,按实际贷款金额给予3%的财政贴息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招商引资入规企业,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和纾困基金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凡在我县注册纳税,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成功转板上市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十四条 年纳税总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五章 产业项目奖励
第十五条 绿色食药及工业项目。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土地除外)投资占比不低于80%(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50%)的新开工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对总投资2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固定资产(设备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达40%)的新开工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50万元,对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项目、重点企业“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农业产业项目。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固定资产(土地除外)投资占比不低于80%的新开工项目,按总投资额的5%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新开工项目,按总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被认定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或市级龙头企业的,由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或省级龙头企业的,由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文化旅游项目。招商引资企业整体投资建设运营的景区,成功创建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投资企业200万元(含上级奖励资金);成功创建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含上级奖励资金);成功创建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含上级奖励资金)。同时政府对景区规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对社会资本单体(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景区景点、旅游基础设施、经营性服务等项目,手续齐全且面向社会开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规模工业企业项目。对当年申报获批入规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实行以奖代补,每户企业奖补5万元。
第十九条 外资外贸项目。在我县新设的外资项目(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对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陕西省统计口径)金额50万美元(含)以上5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1%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的1.5%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50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新设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当年生产型外贸企业实现出口业绩的按实际出口额的3%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5万元,以海关出口凭据为依据。
第二十条商贸流通、规上服务业项目。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土地除外)不低于2000万元的商贸流通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土地除外)不低于1000万元的规上服务业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项目。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新型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奖励;县内自主研发并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新产品称号且批量生产的工业企业,给予单品15万元奖励。对取得专利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10000元、5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专利转化应用成绩显著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企业加快标准化建设,对承担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工业企业,每项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类项目。对在我县投资注册生物制品、医药中间体、中药及天然产物、高端医疗器械、基因检测与生物技术等领域的研发创新和产业化项目,或者拥有核心技术或知名品牌,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或是填补市场空白,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被国家、省、市确定为科技创新企业的企业,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究等过程中所产生的研发费用,除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外,分别按其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1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自企业投产当月起,在3年内对用水、用电、用气分别给予0.2元/吨、0.1元/千瓦时和0.2元/立方米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废”处理费按实际发生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连续5年全额奖励给本人;对企业设备采购金额的50%,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2年贴息;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担保业务,担保业务费率超过1%的部分给予全额扶持。对将注册生产地址变更到本县的科创高新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章 项目引荐奖励
第二十三条 第一引荐奖励。奖励介绍外地投资者来镇新办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和个人(专职招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奖励另行规定)。
1.引进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奖励引荐人10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且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引荐人150万元。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的项目,奖励引荐人10万元;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不含)的项目,奖励引荐人20万元;3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引荐人30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奖励引荐人6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进度奖励政策。当年新招引并纳入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库,且当年建成投产运营的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第七章 优质服务及要素保障
第二十五条 优化企业准入环境。开展招商引资企业前期政策指导。由项目包抓部门根据企业经营范围“一对一”制定标准化项目审批“指导书”,提前介入指导;开通“招商引资企业政策服务”热线,随时接受企业咨询。涉企经营事项实行套餐式服务,压缩企业登记时间至1个工作日内,新开办企业免费印章刻制零成本开办。招商引资企业电子营业执照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多场景应用。
第二十六条 具体事项帮办代办。成立招商引资企业帮办代办团队,由项目招引单位按企业需求和行业特点,实行帮办、陪办、代办“一条龙”服务,综合协调所有证照、审批手续的办理。除必须由申请人现场身份核验的事项外,由招商引资企业签订委托书,帮办团队代企业全流程、全周期做好资料送审、上报、协调等全程办理服务,直至将办理结果送达招商引资企业,事项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推行“金牌店小二”保障服务奖励机制。对投资达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的招商引资快速落地企业实行“免跑路”“上门办”“全程帮办”的保姆式帮办团队(由各环节帮办人员组成),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金牌店小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县级招商引资项目工作调度会,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实行“一项目一专班”,由项目包抓部门落实企业全要素保障,帮助企业破解难题,协助解决企业发展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用工、用地、用电、用水、用气、通信、交通、环境等基础配套问题,全力做好各类要素支持,促进企业发展壮大,项目早日建成投产达效。
第二十九条 就医就学保障政策。招商引资企业涉及的外地员工、经营户、投资户及随行家属优先办理镇巴县居民户口迁入手续,其符合入学条件的子女全部安排就近入园、入学,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免费为慢病管理对象实行签约服务,每年组织优秀企业法定代表人免费体检和赴发达地区学习考察。
第八章 申报程序
第三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兑现落实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决策、公示公开、兑现落实。
1.由项目牵头包抓部门根据优惠政策,每年12月向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附相关印证资料。
2.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初审,提出具体奖励意见。
3.县政府常务会依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初审意见对应享受的扶持奖励企业进行研究决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常务会审定意见安排资金,相关部门根据会议决定,在规定时限内落实奖励制度,并将落实情况报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同一招商引资项目,同类型奖补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只享受一次。对投资额度大、税收贡献大、解决就业多的招商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实行“一事一议”。具体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商定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及到位资金需经审计部门审核,并按期投产达效后方可享受相关奖励。奖金不可重复享受。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本政策与我县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以本政策为准,具体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合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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