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勉县科学技术成果和科技型企业奖励办法
勉县科学技术成果和科技型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积 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县域科技进步,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 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科技部《关 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国科发区〔2019〕268号)、《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 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强化技术创新加快新产品研发促进工业高 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陕工信发〔2020〕9号)、《汉中市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汉政发〔2018〕25号),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 念
本办法奖励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取得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奖项或荣誉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省、市科技部门按照各 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评定的获奖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经省市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鉴定或评审确认,并进行了科技成果登记的科学技术成果。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 部、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评价入库并取得入库登记 号的企业。
第三条 申 报
(一)申报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由申请单位填写申 请报告,经县科技部门审核后向上级科技部门推荐.上级科技部 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和技术资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评审。
(二)申报科技成果的,由申请单位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 经县市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省科技部门申请。省科技部门在收 到《科技成果登记表》和技术资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评审。
(三)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上报资料,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公示,省、市、 县税务部门核查合格,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抽查认定, 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由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条件,通 过科技部火炬中心网站申报,经上级科技部门审核,在陕西省科 技信息网上公示,经省市县税务核查合格后,进行入库登记。
第四条 登记
(一)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取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 在获奖之日起三个月内,单位(个人)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 印件向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合作完成的科学技术奖,由第 一完成单位(第一人)进行登记。
(二)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取得科技成果的,在科技成果登 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单位(个人)须提供《科技成果登记表》原 件和复印件,向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 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人)进行登记。
(三)在本县行政辖区内,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证 书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企业须提供高新技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向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四)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入 库登记号,在入库之日起三个月内,企业须提供入库登记印证资 料,向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第五条 审 查
县科技部门对登记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经审查 核实的,报县政府审定。
第六条 奖励
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证书 或奖金。
第七条 奖励设置
(一)科学技术奖奖励: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并应用在生 产实际中的,一等奖每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等奖每项一次 性奖励10万元。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并应用在生产实际中的 一等奖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二等奖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等奖每项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汉中市科学技术奖并应用在 生产实际中的,一等奖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二等奖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三等奖每项一次性奖励5000元。同一个项目在 同一年度内取得多项科学技术奖,按最高奖项奖励。
(二)科技成果奖励:取得科技成果的项目应用在生产或实 际中,每项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期满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对申报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每申报入库一次奖励3000元
第八条 经费来源
勉县科学技术成果和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资金予 以安排。
第九条 其 他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技成果和 科技创新奖励的,经查证属实,由县科技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撤 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勉县科学技术 成果和专利奖励办法》(勉政办发〔2017〕22号)科学技术成果 奖励部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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