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什邡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什邡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什邡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创新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载体建设,深化产学研合作,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全市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资金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提升全市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的专项资金。本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应按照上级对项目的要求及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创新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市发改科技局。市发改科技局负责创新资金的立项审批、项目监管和验收等工作,并制定创新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创新资金主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创新驱动发展要求,有利于推进全市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发展、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项目。创新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技创新项目补助。主要以事前补助方式支持正在进行的自主或联合研究具有研究开发价值,能提升科学化管理水平和产业技术水平的工业、农业及社会领域研究开发项目。同时以事后补助方式支持已开展的通过新技术、新产品的示范和推广或科技成果转化,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和发展壮大新兴产业的工业、农业、服务业产业化项目和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项目。
(二)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补助。主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技术转移孵化和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给予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政策咨询、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等综合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补助。
(三)上级科技创新政策配套。主要用于落实上级科技创新政策要求本级财政配套的事项。
(四)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扶持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创新资金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前补助方式主要支持科技创新项目补助,其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合同用于项目的实施。采用后补助方式主要支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补助,其专项资金由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等。
第七条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具体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企业和转制院所的研究人员、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人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按照超额累退比例计算,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实行总额控制。
2.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
3.项目有多个承担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八条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一)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期满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认定为国家、省和德阳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全市范围内经核定后R&D经费支出超1亿元、5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补贴。
(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非政府投资兴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技术转移孵化和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在孵或服务企业数量给予运行补助:在孵企业40家(专业孵化器25家)及以上或服务企业50家及以上给予5万元补助;在孵企业30-39家(专业孵化器15-24家)或服务企业30-49家的给予3万元补助。
2.对当年考核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农村科技特派员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5千元的补贴。考核办法由市发改科技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上级科技创新政策配套。按上级科技创新政策相关规定予以配套,支持方式按上级资金支持方式执行。
第十条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扶持的科技项目,按批准额度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验收
第十一条市发改科技局发布年度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应项目申报材料,经市级主管部门推荐后,报市发改科技局。
第十二条申报创新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纳税地均在什邡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专利代理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可不受注册地、纳税地限制)。
(二)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章纳税,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和数据信息。
(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
(四)项目单位具有实施项目的资金保障。
(五)项目申报的其他要求,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按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应项目申报材料:
(一)事前补助方式的科技创新项目
1.《什邡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4.申报单位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5.纳入市统计部门统计调查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及高企,须提供上年度《规模以上企业R&D经费支出统计调查表》(包括企业研发项目情况607-1、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科技服务体系补助。
1.《什邡市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3.业绩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科技创新项目的评审和立项。
(一)前补助资金
1.项目评审。市发改科技局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发改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科技中介评估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项目立项。市发改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选择拟立项目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得到排除的项目编制立项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立项。
3.计划下达。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由市发改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经费。
4.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程序下达创新资金预算,市发改科技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立项结果,向市财政申报拨付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5.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任务未完成但实施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市发改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发改科技局按照项目约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二)后补助专项资金
1.科技服务补助
(1)市发改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补助的科技服务事项进行审核,根据专家审核意见提出拟支持建议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项目报市政府审议。
(2)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程序下达创新资金预算,市发改科技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补助方案,向市财政申报拨付资金给申请补助单位。
2.科技创新能力补助
(1)市发改科技局根据相关认定文件提出补助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议。
(2)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程序下达创新资金预算,市发改科技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补助方案,向市财政申报拨付资金给申请补助单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创新资金为无偿资助资金,由创新资金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市发改科技局对立项申报、项目评审、经费划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实施全过程监督,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或挪用创新资金的,由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所拨付资金的使用经审计符合国家及省市科技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的不予以追缴但取消该单位申报项目资格1年;所拨付资金的使用经审计不符合国家及省市科技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的予以追缴,并取消该单位申报项目资格3年。
第十八条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科技中介评估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服务资格。同时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对本办法中与上级相同的奖励和补助政策条款,未特殊说明我市额外给予奖励和补助政策的,享受上级相应政策后不再重复享受我市政策;我市出台的在有效期内的其他政策继续贯彻执行,其中与本办法中相关政策有差异的同类条款,奖补额度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发改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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