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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营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动工业商贸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5-04-01 09:17:35|栏目:四川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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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营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动工业商贸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推动工业商贸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全面部署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办规〔2024〕3号)要求,聚焦进一步扩大有效需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促进工业和商贸领域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转企升规”激励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个转企”(转为公司制企业)户均标准执行省级补助0.6万元、市级补助0.2万元,“个转企”(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县级财政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0.2万元;对首次纳入规上统计的工业企业,整合省市政策,县级财政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在库保持1年以上的,属于年度升规的企业再补助10万元、属于月度升规的企业再补助15万元;对年度新增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市场主体的,整合省市政策,给予每户企业10万元补助、每户个体工商户5万元奖励,对月度或个转企“升规入统”的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对商贸、服务业新升规市场主体补助资金按50%、30%、2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二、促进工业小微企业产能加速释放

对2024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稳产奖励0.8万元,年度同比增长10%(含)—20%、20%(含)—50%、50%(含)—100%、100%(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产能释放激励;对年产值5000万元及以上,年度同比实现正增长10%(含)—20%、20%(含)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激励。该项奖励不重复享受且当年新升规企业不纳入发展奖励范围。

三、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加大对发展潜力大、技术实力强、市场份额高的优质工业企业支持力度。2024年规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以销售发票核算,下同)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再增加1000万元,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助力实施乡村振兴,2024年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首次超过8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再增加4000万元,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融入成渝发展,对2024年主营业务在成渝两地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年销售收入2%给予补助。助力摆脱欠发达县域地位,对经认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整合省市政策,对首次获评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认定并取得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每户企业0.1万元的标准给予业务人员奖励;对企业投入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超过200万元的企业,予以投入经费0.1%进行补助,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出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按照每户0.2万元进行补助;对首次认定省级军民融合企业、省级军民融合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争创省级及以上重点企业名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纳入省上市后备资源库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五、实施消费促进活动激励

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国(境)外商展活动的企业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的70%予以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3个展位);对参加全国性、全省性商展活动且在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每次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补助;对参加县政府组织的商展活动的本地参展企业每次给予0.2万元补助。对由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参加进博会的观展企业给予交通、住宿等后勤保障。

六、实施商贸服务业企业经营增长激励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规(限)上商贸服务业企业当年完成销售额或营业收入2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的,给予0.3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销售额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给予0.5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销售额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的,给予0.8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销售额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销售额或营业收入8000万元—1.5亿元(不含)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销售额或营业收入1.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批发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七、实施外贸增长激励

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完成的进出口实绩,给予每美元0.035元人民币奖励,每户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当年进出口实绩超过200万、500万、1000万、2000万元人民币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5万、10万、20万元人民币。

八、实施重点项目建设激励

对2024年新纳入省、市重点制造业项目(指单体)名单,达到年度建设进度,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工业项目新纳入当年工业投资统计库,入库工业(技改)项目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内的奖励0.5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1万元,1亿元(含)以上奖励2万元且每再增加1亿元再奖励1万元。对建成投产的制造业项目,参与全市工业项目竞进拉练,且取得较好示范引领作用的,给予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2024年新建的农贸市场,给予其总投资额3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2024年评为A级、2A级农贸市场的,一次性给予7万元、14万元奖励。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业态丰富、功能齐备(具备金融、餐饮、购物等服务功能)、带动就业好的商业综合体及内部大中型商贸服务业企业改造升级且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九、支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山县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营府办〔2023〕38号)精神,对实施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的规上工业企业每月补助400元;对已纳入统计名录库且实施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的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及相关统计人员分别每月补助400元;对限上商贸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实施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每月补助800元;对四下抽样调查单位实施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每季度补助500元。

现行其他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招商引资合同有直接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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