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广元市朝天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广元市朝天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开放合作,促进投资, 助推全区经济社会高 质量发展,根据《广元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区委、区政府有 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的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参股、 控股、收购兼并企业等多种方式投资,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项目。房地产项目、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不享受该政策。重点支 持建材及新型材料、文旅康养、能源储配、清洁能源、农产品及 食品饮料加工、商贸物流、数字经济、现代农业等符合我区重点 产业规划和绿色低碳优势产业。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三条 财政支持政策
(一)对在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 以上的项目,依据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对地方财力贡献部分, 自项 目投产年度起前三年按100%、后两年按 50%的标准安排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 企业年实际对地方财力贡献达100—1000 万元的(含 1000 万元),按实际贡献的 1%的标准安排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年实际对地方财力贡献超过1000 万元的,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内按实际贡献的1%的标准安排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1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实际贡献的0.5%的标准安排支持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 万。
(三) 对来朝投资的商贸服务业及其他网络经济企业、对新 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 五年内分别按70%、60%、50%、40%、30%的标准安排支持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
(四)设立突出贡献奖。当年地方财力贡献超过 1000 万的 企业,对企业高管按其对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建有省 级、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 中心的企业, 根据研发成果及转化 成效,对企业高管及主要研发人员按其对地方财力贡献的50%、 100%给予奖励。
(五)支持区外企业来朝发展农林产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项 目,支持政策实行“一企一议”。
第四条 项目入驻支持政策
(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工业园区内企业新建办公 楼、宿舍楼、工业厂房等设施,按最低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对交清全部费用的企业,适当安排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政府部门涉企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凡公布取消、停征、 合并、降低标准收费的,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执行; 收费标准有上 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除人 防易地建设费实行清单之外“零收费”(即:工业生产企业在厂 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和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不缴纳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其他非生产性建筑按规定执行);对新办工业企 业、小微企业实行事权范围内清单之外“零收费”政策。
(三) 厂房建设补助。支持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企业取得 出让土地自建厂房,建设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容积率达到 1.2 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00 万元/亩以上的,建设两层及以下(有 特殊工艺要求) 的,第一层按 80 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第二层按 1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建设三层及以上的按 120 元/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物流企业仓储物流用厂房、库房建设补 助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兑现方式: 项目厂房主体完工兑现 30%, 项目建设正式投产后三个月内兑现70%。
(四) 厂房租金优惠政策。在工业园区租用标准化厂房的企 业,租金优惠政策按以下标准执行:第一层厂房租金基准价格为 8 元/平方米/月,第二层厂房租金基准价格为 6 元/平方米/月,第 三层厂房租金基准价格为4 元/平方米/月,基准价每五年调整一 次。入驻企业租用厂房前两年租金全额免交,第三年、第四年租 金减半,第五年起按基准价执行。
(五) 基础设施补助。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建设投资强度,给予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六) 设备购置补助。对企业采购单件 500 万元以上的新设 备且安装投产满一年的,按当年设备实际采购价款的 3%给予一次 性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
第五条品牌创优奖励政策
(一) 支持提升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平台给予15 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平台给予2 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院士(专 家)工作站,省级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市级的给予 3 万元的 奖励;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的给 予10 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省创新型企业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 企业的给予5 万元的补助, 对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 3 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专利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 利给予 1000 元/件的奖励, 新获得发明专利、涉外发明专利等给 予 2000 元/件的奖励。
(二)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及科技服 务机构的研究开发、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服务及产 品,经审核认定后,按实际支付费用的5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 个企业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10 万元。
(三) 支持企业品牌培育。对成功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地理 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级地理标志保护产 品示范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20 万元/个的奖补;对首次通过有机或有机转换(含国际有机) 食品认证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张证书给予 2 万元奖补; 通过复查 换证的,每张证书给予 1.5 万元奖补。绿色食品、有机或有机转 换食品认证的生产经营主体,每次奖补资金不超过5 万元。
第三章要素支持政策
第六条投资与融资支持政策
(一) 支持兼并重组。鼓励投资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为盘 活或壮大企业,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资产收购、 合法拍买等方式,取得被兼并方的动产、不动产及无形资产(不 含企业内部子、分公司间的资产重组),并已在区内完成工商变更 登记、资产权属变更等相关手续的企业,根据并购出资额、并购 类型、并购成效等综合因素对兼并重组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二)奖励直接融资。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主板、 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以及新三板、成都(川藏) 股权交易中 心挂牌融资,除省、市扶持奖励资金外, 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分类 奖励:对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 500 万元; 对创业板、科创板 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100 万元;对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 50 万元; 对“新三板”以及成都(川藏) 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融资 的企业奖励5 万元。建立上市和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 实行动态 管理。
(三) 融资对接服务。根据企业融资需求, 每季度由区金融 服务部门组织相关产业牵头部门、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开展融 资对接工作,建立融资对接台账,做好跟踪协调服务。
(四) 降低担保成本。对转移朝天并纳入规上工业统计的企 业,当年通过区属担保公司进行融资贷款,担保公司按不超过1.5%的标准收取担保费用, 区财政给予担保公司按 2%的标准进行 差口补助。
第七条用地保障政策
(一)对重大产业项目并纳入国家、省重点项目清单前提下, 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规定供地。对国家鼓励发展产业及省市区 重点工业项目用地,按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和优先保障。
(二) 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 结合的供应制度,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 工业项目采用租赁方式用地的,租赁时限最长不超过 5 年,确有 需要的,到期后可申请续期。
第八条 服务保障政策
(一)将招商引资项目纳入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全程免 费代办,并在法定时限基础上提速60%以上办结。自然资源、生 态环境、规划等部门提前介入项目服务,对权属范围内涉及的各 项手续优先办理,对涉及国家、 省各项手续的, 由相关部门协助 办理。
(二) 建立重点项目会审机制。区投资促进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重点项目推进中涉及的土地、环保、规划、融资和水、 电、气、消防等重大问题,集中会审,压实责任、限时办结。
(三)建立招商项目评审及合同备案督办机制。 建立项目签约、 开工、政策兑现评审机制,规范评审内容和流程, 强化评审档案管 理。项目签约后,合同文本报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区 经济合作事务中心会同区目标绩效事务中心对合同中政府和企业 承诺事项进行定期跟踪督办,推动承诺事项按时兑现。对未按合同 约定办理政府承诺事项涉及的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或问责。
第九条 其他政策
(一)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成长性好的科技型创新企业以及具 有集聚效应、产业带动效应强,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设备先进、 投资规模大、社会贡献突出且计划投资总额在5 亿元以上的项目, 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进行重点扶持。
(二)大力发展生态康养旅游产业 ,发挥森林生态资源优势, 开发自然教育、科学探险、森林体验、森林疗养等生态康养旅游产 品,加快培育和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和旅游产业市场主体,康养旅游 企业和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明确规定收费标准的, 按 最低标准收取。
第四章社会化招商激励政策
第十条创新招商举措,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鼓励各类商协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创投公司或个人等社会力 量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来朝投资建设的按第 十一条规定进行奖励(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
第十一条奖励标准:项目按约定期限建成投产并正常纳税 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引资奖励,单个 项目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第五章 政策兑现
第十二条 兑现依据。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 业主与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同,约定投资项目强度、内容、规 模、进度和退出情形等。正式合同作为各类资源配置、优惠政策 兑现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兑现程序。项目业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行业主管部门初核合格后提交区投资促进委员会组织评估审核, 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经审定 批准后由区财政足额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兑现时间。次年第一季度进行优惠政策奖励申报, 经审定批准后,年内足额兑付。
第十五条 资金来源。优惠政策兑现资金由区财政从支持企 业发展专项资金内全额拨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享受本优惠政策的投资企业或个人,在签订投 资合作协议时,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其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进行约定。除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外,未达到约定条件或 单方面无故停产的,区人民政府有权收回企业取得的各项补贴款 项,收取基于该优惠政策减免的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 本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的, 从其规定。本政策与国家、 省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已落户 企业,运营期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严重偷逃税款的, 取消企业享受的优惠或 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奖励进行追缴。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 年,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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