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一、分类推进去产能
1.淘汰落后和压减过剩产能。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原则,坚决淘汰落后和低效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整合安排各类专项资金2亿元,对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的企业,综合考虑压减退出产能量、时间进度和职工安置人数实行梯级奖补。引导退出煤矿25处,产能252万吨,其中2016年退出煤矿17处,产能189万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国网乐山供电公司)
2.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有条件企业实施减量化兼并重组,发展优势产业,提升优质产能。市内并购重组的企业,并购后年入库税金5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并购净资产的1%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市财政整合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积极协助处置"僵尸企业"和帮助暂时困难企业渡难关的金融机构,经审核后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乐山银监分局)
3.支持企业转型发展。鼓励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主动利用现有设施设备顺利转产或调整优化产品结构,且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4.鼓励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合作。支持市内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凡获得境外投资证书,且在境外新开展实质性投资业务,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二、加快技术改造创新
5.支持企业技改创新。统筹安排各类资金7000万元,加大传统优势产业技改创新和新兴产业培育力度,重点用于技术改造和创新补助。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技改创新项目贷款,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一年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贴息。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的运营机构,分别给予专项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6.支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果转化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企业承接高校、科研机构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有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科研成果在市内成功转化的,根据产出效率,按企业购买研发服务合同交易额的10%以内给予后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
7.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500万元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获得省级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参与军品研制生产,新取得"军工四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编制《乐山市军民深度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园区规划建设,促成一批军工技术成果再研发转民用项目。支持同位素、碳纤维军民融合产业园区和红华公司四川军民融合核燃料产业基地建设。(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四、推动企业提品质创品牌
8.实施标准化和品牌战略。统筹安排市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标准创新和质量提升,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得省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市上按照省专项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国家级、省级质量检验中心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和3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四川名牌、新认定省著名商标、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新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省级示范区、示范试点单位通过验收的,每个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旅游体育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9.支持企业扩销促产。整合安排市工业发展资金1000万元,对销售收入增长10%以上,且在省内行业排名前20位的工业制造业企业,按销售收入超过10%部分的1%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民营企业项目采购本地产品年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首次采购按年度采购总额的0.1%给予奖励,非首次采购按比上年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10.支持企业扩展市场。支持企业参与市外大型项目招投标,对中标企业带动市内工业产品销售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带动工业品销售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积极参加全省市场拓展"三大活动"和市上组织的"乐山造"全国行省内外活动的企业,每次参展给予2000元补助,同一企业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开展市外专题会展活动,给予承办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对注册在乐山,以销售"乐山造"产品为主的服务型电商平台和企业,年度网络销售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六、大力推进农业转型升级
11.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在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中安排1350万元,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市级财政配套资金600万元,用于现代农业重点县建设。统筹资金3000万元,用于举办峨眉山国际茶文化博览交易会。(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
七、促进旅游餐饮业消费提升
12.支持旅游体育事业发展。安排旅游、体育发展专项资金2.3亿元,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引导。其中:2016年安排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3700万元,用于举办第三届四川国际旅游交易博览会、建立旅游文创基金引导资金和入境游市场拓展及奖励等。安排体彩公益金880万元和大型体育场馆低开免开资金380万元,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等项目。对组织境外旅游团队在乐山停留三天两晚以上的旅行社给予国有景区门票10免4优惠,住宿给予30-120元∕人奖励。对组织自驾游车队到乐山的旅行社或俱乐部,住宿2晚(含)以上并游览3个(含)以上收费景区,车辆10台以上,人数30人以上,给予每辆车200-300元奖励。(牵头单位:市旅游体育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13.支持住宿、餐饮业发展。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法人类企业,按入统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在乐山注册年销售额亿元以上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全面落实宾馆饭店、餐饮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旅游体育委、市工商局)
14.支持发展康养产业。鼓励企业投资发展旅养结合、医养结合、禅修养生等康养产业,凡是符合全市康养产业规划布局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融资、土地、规费等方面最大支持。(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计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旅游体育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八、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15.支持企业上档升级。给予新入规工业企业连续3年奖励,入规当年一次性奖励7万元,对入规后继续保持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视其对财政贡献大小,再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新入规的服务业企业(不含住宿、餐饮)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九、推进房地产去库存
16.实施居民购房补贴。2016年不再开工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拆迁安置房、棚改房,采取货币化安置。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凡在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车库、车位(总价值在100万元以内),并在购房补贴期内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的,在取得房屋权属证后,由财政部门按照个人缴纳契税的60%给予补助,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负担。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凡户籍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购买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车库、车位,并在购房补贴期内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的,在取得房屋权属证后,按照所购房屋登记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助,每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7.调整房地产项目有关费用缴纳时限。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分批缴纳;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先缴50%,项目竣工验收时缴清剩余费用。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将已售房屋维修资金缴存专户,未售部分待房屋出售时缴存,如需使用维修资金时,未缴存部分由开发商承担。(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
18.支持发展专业化房屋租赁市场。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租赁存量商品房兴办社区养老机构、卫生服务机构或创新创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前三年房屋租金50%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将新增不动产(购买商业地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促进扩大有效投资。不动产纳入抵扣链条后,企业租来的房产、投资形成的不动产可以抵扣所含增值税。(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9.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首套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为改善居住购房再次申请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视为首次申请,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达5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30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
十、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0.加大金融支持实体企业力度。制定乐山重点信贷支持企业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名单内企业的金融支持,不抽贷、压贷,并执行优惠利率。对重点困难企业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国有控股担保公司对重点困难企业的贷款担保,适当降低担保费,不收取客户保证金。清理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中介机构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乐山银监分局)
21.加强财政金融互动。安排财政金融互动专项资金1.5亿元,通过激励奖补、风险分担、融资贴息等方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加大对实体经济投入。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市内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100万元,在新三板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30万元。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带动作用,建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产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做实资本做大资产提升平台公司投融资能力,力争市国资公司总资产达500亿元(含交投、城投、城开司、文投等公司),以平台公司低成本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做大企业应急转贷平台,用好用活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争取转贷地方政府债券80亿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乐山银监分局)
22.鼓励创新抵质押物。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采矿权抵押、五权融资(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等创新,对上述抵质押新增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一年贷款利息总额的20%-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向与政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对企业利用保证金质押、出口订单、出口退税等银行贷款,按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一年贷款利息总额的7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贴息。(牵头单位: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十一、支持盘活土地资产
23.鼓励盘活存量土地。严格执行省上盘活土地资产相关政策。市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投资要求,对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地方规定标准(地方未制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20%以上的,可按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来确定出让底价。实施住宅用地分类调控,按照五类调控要求,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将商品住房可售周期超过2年的县(市、区)纳入"减少直至暂停"类,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适度减少、减少直至暂停"类型的县(市、区),可调整土地用途、规划内容,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十二、降低企业成本
24.降低税负成本。落实"营改增"全面扩围等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减、免、缓"政策。对企业合并、分立、破产等依法给予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25.降低电力要素成本。严格执行四川电网和乐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6分政策。暂停四川电网和乐电网销售侧丰枯电价、上网侧火电丰枯峰谷电价和水电峰谷电价政策。对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的工业企业暂停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对乐电网电炉钢等类别生产用电执行临时电价。对企业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半征收。调整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企业对变压器容量报停或减容每月可申报一次,减轻企业基本电费负担。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享受省上大型困难钢铁企业电价补贴政策。争取扩大直购电企业范围和总量;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省上富余电量消纳政策;落实市政府与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战略合作事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国网乐山供电公司、乐山电力公司、县级地方电网公司)
26.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推进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对日用气量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园区或新增用户,并符合直供气管网条件的,及时上报纳入直供气范围;对原来的直供气用户,日用气量降到3万立方米以下的,继续向省上争取保留直供气资格。严格执行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7元政策。(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7.降低企业缴费压力。对经营困难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继续执行40%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政策。困难企业经申请批准,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缴纳商业性质的保险等费用。(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28.降低物流运输成本。严格执行省上降低物流成本政策,清理规范物流运输业各类经营性收费项目。鼓励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无车承运人"等新型运输组织模式;鼓励物流企业建立合作联盟,整合资源,优势互补,降低运输车辆返空率。(牵头单位:市交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29.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继续清理规范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认真落实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去行政化,清理规范中介机构收费。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建立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工作机制。开展房地产行业涉企收费专项清理整顿。(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三、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
30.营造亲清政商环境。开展政务服务进企业活动,对企业申请行政审批等事项现场办公。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全面推行"一窗受理"制度,行政审批实行受办分离。大力推行省、市、县网上审查审批同步进行、办件内部流转、申请人选地取件的纵横联动审批机制。将法定前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投资项目全部纳入全省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审批。全面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措施。进一步扩大"三证合一"实施范围,探索试点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切实构建方便快捷的市场主体准入、退出通道,打造统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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