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广安市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全面提速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细化量化省政府《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全力推动我市2023年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全面提速,确保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财税政策落地
(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支持重点行业发展,按规定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文体娱乐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综合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延续实施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取消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及时兑现财政资金。推动财力下沉,市本级财政安排1.5亿元支持各地落实助企纾困等政策。加快财政资金拨付兑现,市本级涉企专项资金2023年6月前应拨尽拨,各类涉及企业奖补、民生保障资金在申报资料齐全、报批程序履行后2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省级及以上涉企专项资金未明确补助对象和金额的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金融支持服务
(四)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制惠贷”“园保贷”推广使用,引导金融机构以更优惠利率投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推动制造业贷款增速不低于10%。积极争取央行再贷款资金,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5类阶段性结构货币政策工具,推动民营小微、乡村振兴、绿色低碳等领域信贷投放不低于100亿元。推动金融机构通过四川省征信平台投放贷款100亿元。开展“千户百亿”项目(企业)融资专项行动,力争金融支持项目(企业)数量达到1000个以上,获得新增融资100亿元以上。支持符合条件的供应链核心企业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对成功对接的企业进行奖补。(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广安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金融让利助企。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共同协商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支持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举措,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一个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柜台单笔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对公人民币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实行九折优惠,免收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工作局、广安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银政企对接合作。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梳理发布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重大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常态化举办银政企对接会,制度化向社会资本推介项目,支持民间资本更多进入交通、能源、水利、文体旅游、教育卫生、养老、农业农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积极争取省级及以上融资担保奖补资金。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使用政府性资金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对单户担保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收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0.8%;对单户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2%。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启动上市(挂牌)计划,对首发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进行奖补。积极参与“险资入川”推介交流活动,促进更多保险资金投资我市实体经济建设。(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合作局、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广安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强做优实体经济
(七)培育壮大工业经济。支持企业升规入统,市本级财政对一季度新培育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二季度新培育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给予15万元奖励,三季度新培育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四季度新培育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增产扩产,在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800万元,激励一季度工业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和贡献突出的企业(项目)。支持龙头企业、“贡嘎培优”企业、链主企业稳产增产,提高产能利用效率,综合考虑财政贡献等因素给予奖励。加强域内企业产销对接,实施“两链畅通”工程,对域内新增产业链、产品链的企业,每户新增产值配套额最低200万元起认定,按比例给予每户最低5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每季度组织召开“两链”畅通工程对接会,促进企业产品链、供应链合作。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每户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省级、市级“贡嘎培优”名单的企业,每户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对连续两年保持在省级“贡嘎培优”库且排位上升的企业,每户给予100万元奖补。(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激发企业创新能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加大“天府科创贷”推广力度,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实施“星火燎原”科技行动,支持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广安落地转化。对年度研发投入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研发投入的3%以上、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对首次创建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户给予20万元奖补。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每户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推进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支持解决企业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市科技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稳定农业生产保供。开展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广安行动,市本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支持100万亩优质粮油基地建设,安排600万元支持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安排500万元支持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各地对粮食播种面积靠前、播种面积增幅较快的乡镇给予奖励。加强种粮农民收益保障,落实好规模粮油种植补助等常态化补贴政策,执行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对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十)攻坚项目招引落地。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双百行动”,强化“一把手”带头招商,引进亿元以上产业项目100个以上,力争50亿元、100亿元以上项目取得新突破。高效联动建立“大招商”协同机制,强化“管行业必管招商”责任,用好《广安市招商引资政策二十条(试行)》,专班推动签约项目落地,提高招商项目落地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提供信息并协助引进重大产业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商会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给予奖励。(市经济合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市本级财政安排6000万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完善常态化项目储备机制、提升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行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行政部门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55个、45个工作日以内,实行承诺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行政部门审批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优化能评审批流程,省级权限能评项目所需市级转报时长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市级权限节能审查项目审批流程精简至5个工作日内。完善重大项目环评服务保障机制,提前介入、超前服务、跟踪服务,探索“清单式”服务,全面推行重大规划和重点项目环评预审,实行环评容缺受理、容缺审查,进一步优化简化环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资源要素保障。推动更多项目纳入中省“大盘子”,积极争取中省预算内投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各类专项资金、专项债券额度等,加快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计划指标分级分类保障原则,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争取使用国家计划指标全额保障;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统筹全市地方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需求。健全新增指标与盘活存量奖励挂钩机制,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积极争取用地指标。全面推行“签约即供地”“交地即交证”,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部采取“标准地”供应。对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确需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容积率不设上限,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积极争取省级使用林地定额,市级林地定额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等领域项目。国家支持的重大项目及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同时涉及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外)和使用林地的,采取“容缺+承诺”方式并行办理进入自然保护地和使用林地手续,不互为前置。统筹全市能耗替代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指标,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重点领域投资。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加快建设,对6月底投资入库的市列重点工业项目,年终完成投资目标、年度入库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每个奖励3万元;年度入库投资1亿元以上的,每个奖励5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500万元激励各县(市、区)实施同城融圈交通三年大会战建设,推进高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建设。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天然气发电、分布式光伏、风电等能源项目研究论证,推进充电桩、换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项目推进制度保障。健全抓项目促投资激励机制,继续实施项目投资“红黑榜”考核。完善市领导跟踪服务推进重大项目制度,落实重大项目分级协调机制,围绕重大产业项目招引、落地、开工、建设、竣工、达产,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全流程跟踪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证、地、钱”及用工、用能等问题。(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经济合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消费回暖升级
(十五)支持举办促销活动。打造10个特色消费新场景,支持发展夜间消费、云端消费等,鼓励打造特色商业街。持续办好“广购好物”四季主题促消费系列活动,支持举办第六届世界川菜大会等展会活动,鼓励引导市场主体承办市级促消费活动。市本级财政安排60万元,对一季度备案成功且承办促销活动效果较好的企业协会给予补贴支持。支持县(市、区)组织重点商圈、专业市场、协会等开展“特色商品展”“家居建材展”“美食节”“汽车展”等主题促销活动,对一季度开展活动的县(市、区),按照实际使用财政资金的35%予以补助。(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重点商品消费。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开展新车促销、以旧换新、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汽车下乡等展会活动,对政府统筹开展促销活动期间购买广安本地销售乘用车并在广安上牌的消费者,给予一定补贴。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支持餐饮、零售等行业发放消费券。支持本地家电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对城乡居民新购买或以旧换新购买的家电等绿色智能产品以消费券等形式给予补贴。强化停车管理,深挖道路资源,在合适路段增设停车泊位。(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商贸企业发展。对2023年首次升规入统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本级财政奖励每户5万元。对年电商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本土电商企业,市本级财政奖励每户5万元。对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且全年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市本级财政奖励每户3万元。(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动文旅全面回暖。积极实施“引客入广”,加强文旅宣传推广,支持旅行社增设旅游线路、开拓客源市场,对市外游客团队按每人15元奖励旅行社、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全年累计组织市外游客团队2000人次以上且排名前3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增加优质旅游产品供给,加快重大文旅项目建设,支持建设一批省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每个奖补50万元;支持创建全国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每个分别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着力稳定外贸外资
(十九)促进外贸稳定发展。及时直达兑现外贸企业稳增长、出口信用保险、汇率避险、参会参展、国际营销平台、出口产品认证等方面政策。对生产型外贸进出口总值上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利用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开拓国际市场。优化报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优化出(国)境便民服务,提供办证“绿色通道”,来广安工作、旅游的外国人居停留证件办理时限缩短至7个工作日内。鼓励中小微企业采用外汇衍生品汇率避险,推动“两免一奖”汇率避险支持政策提质增效,鼓励金融机构减免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和担保费。(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广安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扩大利用外资。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含房地产业)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外商直接投资(FDI)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以下的,最高奖励20万元;外商直接投资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以下的,最高奖励50万元;外商直接投资到位资金在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100万元。(市经济合作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十一)促进购房需求释放。优化二套房认定标准,支持有房无贷市民享受首套房购房政策。阶段性降低购房首付比例和利率,个人首次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至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鼓励引导银行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推动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触发政策条件时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鼓励各地对引进人才、二孩三孩家庭、进城务工人员等购买商品房给予补贴,鼓励各地举办线上线下房交会,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探索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加大去库存力度。加大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力度,推进“四代房”建设,建设间距、限高可局部突破,外挑大阳台可不计容,促进全市住宅小区品质整体提升。试点推行“定制精装修房”,满足不同购房群体需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广安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支持房地产企业良性健康发展。在本年度出让成交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可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15个月内全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让成交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在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50%土地出让价款的情况下,可分期开发并办理50%的不动产权登记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期开发的用地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缴纳土地款的比例。在本年度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且建筑业产值全部留在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50%,并可延期至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之前缴纳。将开发企业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银行机构及住房公积金中心原则不再收取按揭贷款保证金,出现风险由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直接代偿,确需收取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缴纳比例,并根据分户情况动态退还。继续落实《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十条措施》(广市建局〔2022〕79号)政策,调整执行期限与本政策有效期一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广安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外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受户籍限制,享受与本市缴存职工同样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夫妻双方均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单身或夫妻单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至40万元。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40%降低至30%。优化公积金贷款楼盘项目合作条件,楼盘项目“五证”齐全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项目合作可采取分栋方式进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由受益财政对库内建筑施工企业年产值达10亿元及以上、财政贡献1亿元及以上的,每户奖励30万元;年产值8亿元及以上、财政贡献0.8亿元及以上的,每户奖励20万元;年产值5亿元及以上、财政贡献0.5亿元及以上的,每户奖励10万元。由受益财政对新入库建筑施工企业,且年产值达到1亿元及以上、财政贡献100万元及以上的,每户奖励5万元。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对在本市注册,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每户奖励5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每户奖励100万元;晋升为公路、桥梁、隧道、航道、铁路、水利等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晋升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的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积极引进优势企业,将建筑企业产业化项目、总部、企业迁移列入招商引资范围;鼓励市外甲级勘察、设计、监理、造价企业和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采取整体迁入、分立迁入、与本地建筑企业重组等多种方式在广安注册,按规定享受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骨干企业与央企、省外国有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重大交通项目建设,参与公路、铁路等项目建设,对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合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帮助市场主体降本增效
(二十五)强化水电气生产要素保障。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免收缓缴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将水、电、气管线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支持工业企业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提高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比例,降低用电成本。对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且实行“三零”服务的用户采用低压接入电网;对连续生产有电力增容需求的企业,提供用电绿色通道服务。持续推广企业用户“一证办电”、房电联动“无感式”用电过户。动态调整非居天然气终端价格,降低用气成本。(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推动费用减免缓缴。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公路水路交通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广安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力稳就业稳物价
(二十七)稳定和扩大就业。落实落细稳岗援企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扩岗补助等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支持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升至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升至4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额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强化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加强企业用工监测,分行业、分领域、高频次开展系列招聘活动,促进供需精准对接,打造一批零工市场,支持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创建就业见习基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9000人。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全面落实定向选聘生态护林员政策,在全市脱贫人口中选聘生态护林员2700名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林业局、市乡村振兴局、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加强动态监测,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予以及时救助。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适时开展政府储备猪肉投放或收储,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着力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救治能力。强化“一老一小”普惠性服务保障。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九)打造便企利企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营商环境综合评价。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评估,清理和废止妨碍公平竞争相关政策,开展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在工程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领域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推行“一目录五清单”(分类检查目录和“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五张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常态化开展人民群众最不满意行政执法问题整改活动。畅通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快速、高效解决企业诉求。全面落实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供给机制。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完善环境问题企业容错机制,继续推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坚持刚性执法与柔性执法并行,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配合建好“一网通办”“一网监管”“一网公开”“一网协同”专区。巩固提升“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一网通办”能力全面提升,实现更多事项全程网办。对已上线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进行优化调整,加强对上沟通衔接,推动“一件事一次办”加快落地见效。推广电子证照应用,实现自建系统签发的高频电子证照共享互认和“免提交”。积极参与全省统一的“电子证明超市”建设。(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由各责任部门负责解读和具体实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同一事项(项目)符合多个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涉及奖补资金除已有明确渠道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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