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泸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泸州高新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的精神,加快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系统推进国家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和四川省科技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作,结合泸州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资金和范围
第一条 设立泸州高新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高新区财政局、科技和人才局统一管理。确保财政科技投入与财力增长相匹配,为高新区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政资金保障。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注册地、税收和统计(统计直报一套表和火炬统计)关系均在泸州高新区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壮大科技服务业主体
第三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项目。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服务业项目政府立项的企业和机构,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5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后补助配套,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予以兑现;对科技服务业企业和机构获得市级及以上的其他科技项目立项的,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后补助配套,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予以兑现。
第四条 推进科技服务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孵化园、创客咖啡、创客空间等科技服务载体,按国家、省、市、区级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上年度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评价A级、B级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上年度获得省科技厅评价优秀、良好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第五条 壮大科技服务业规模。对年度收入首次(2020年度起算)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5万元补助;对当年收入达到50万元且服务高新区企业数量达到10家的科技中介机构,按其科技服务收入的5%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第六条 提升科技服务业能力。对新获得国家、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引进或在高新区联建的科技服务机构按“一事一议”给予建设补助。
第七条 激活科技服务业市场。对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成功申领并使用科技创新券向区内科技服务机构或平台购买科技服务的企业,按其当年创新券兑付额度的50%给予一年不超过5万元补助。支持企业核心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对向园区云服务商购买云服务的企业,前三年分别按交易费用的30%、20%、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强化创新主体培育
第八条 壮大创新型企业队伍。培育发展一批科技创新龙头、骨干企业,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级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补助。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次年开始分3年等额拨付;对当年新迁入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均迁入),给予10万元补助;对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000元/年补助,并在科技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或推荐。
第九条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对经核定的当年研发投入(R&D)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规上统计企业,按其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其中,研发投入增长率达到20%的,按研发投入增量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叠加后补助。对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分别达到3%(销售收入大于2亿元)、4%(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5%(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在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立项上给予优先支持。对当年未纳入研发统计或近三年研发投入统计为零的规模以上企业,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条 建立国家、省级科技奖配套奖励机制。积极提名推荐优秀科技成果申请国家、省级科技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配套奖励3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省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配套奖励6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技杰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1:1的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创新推广。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按照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入围决赛分别对应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入围决赛分别对应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市级一、二、三等奖、入围决赛分别对应6万元、4万元、2万元、0.5万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承担法人主体奖励,获奖项目应是原本在高新区的项目或是即将在高新区落地转化的项目(入驻孵化载体或与高新区签订合作协议)。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各类科技展会,对提前向高新区科技部门报备同意后组织项目和展品参加科技展会的企业,按照市外省内350元/人.天、省外5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参展企业不超过5人5天的包干参展补助;有大件展品需单独货运的,按照实际产生费用给予参展企业全额补助。
第四章 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 强化产业技术攻关。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对新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证书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创新产品证书的企业,按照重大创新产品、重点创新产品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支持“从0到1”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立项的企业,分别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30%、20%给予后补助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予以兑现。对促进泸州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一事一议”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三条 激发产业协作联动。支持政产学研资多方协作联动,研发共性技术、标准、产品。对新获得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市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科技创新战略联盟等产业创新协作组织,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建立高水平创新平台,对新获批设立或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型科研机构等创新平台,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补助(其中,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给予30万元补助,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站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引进或在高新区联建的科研机构和创新平台按照“一事一议”给予建设补助。
第五章 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的企业,分别按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100%、70%、50%给予后补助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予以兑现,对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可“一事一议”加大支持力度。对促成区内企业获得上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立项的技术经纪机构,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5%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补助。对经省级以上机构新培训认定的技术经纪人,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送培单位补助。
第十七条 鼓励技术合同交易。支持企业、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技术合同交易。对当年技术合同交易额达100万元(不含关联单位交易额)的卖方单位,交易对象为区外企业的按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备案交易额的3‰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交易对象为区内企业的按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备案交易额的1%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促成区内技术交易(买卖任一方在高新区内,且不含关联单位交易)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备案交易额的5‰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第六章 促进科技金融发展
第十八条 实施科技贷款贴息。对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的存量贷款,按照不高于当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利息总额的50%给予企业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解缴税金高新区本级留成部分。对园区重点装备制造企业,经高新区研究同意后,可按照不高于当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15%的利息总额给予贴息补助。
第十九条 促进科技融资服务。对通过社会融资担保机构为其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科技中小微企业,给予融资金额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担保费补助;对园区重点装备制造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用,给予融资金额1.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费补助。对向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给予贷款总额的0.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向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给予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并按照其投资损失的10%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 支持科技企业挂牌上市。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和境外市场实现首次挂牌上市的科技企业,给予不高于200万元的奖励;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特色版块成功挂牌的科技企业,给予不高于8万元的奖励。
第七章 集聚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 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按照高新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支持工程师队伍建设。鼓励企业培养壮大工程师队伍,建立高新区工程师人才库和工程师技术力量共享机制。每年在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应为上年度研发投入达到5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中评选优秀工程师,采取高新区主管部门分配名额(研发投入500-1000万元的按照报备工程师总量5%分配名额,研发投入1000-3000万元的按照报备工程师总量10%分配名额,研发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报备工程师总量20%分配名额)—各企业自主评审上报—高新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的流程操作。获评高新区优秀工程师的,对所在单位给予1万元/人的奖励,企业原则上应按不低于70%的比例将奖励资金发放给优秀工程师个人。
第二十三条 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在校大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入驻高新区孵化载体创业,可给予1万元创业启动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政策资助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规使用资金,一经核实将全额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以后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相关申请;获得补贴的单位要做好资金监管,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高新区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年度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出现环保、安全、稳定等方面重大问题的,法人主体和法人代表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列入高新区失信企业和个人的,以及其他违反高新区对企业管理规定的,取消该企业当年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涉及条款与园区内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园区政策”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上级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泸州高新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补贴管理办法》(泸高管办发〔2019〕1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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